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国洪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北京 100006;   国洪更,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世界历史》编辑部编辑。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不健全,研究收养制度必须依赖于收养契约。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关系可以分为收养男性、收养女性和收养奴隶三大类;男性可以被收养为儿子、儿子—学徒、儿子—女婿以及兄弟,女性可以被收养为女儿、儿媳、女儿或儿媳以及姊妹。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制度不但可以弥补家庭缺陷,而且可以传承手工技艺或扩大再生产、转让禁止买卖的土地和变相地进行人口买卖。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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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K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83-0214(2006)11-0084-09

      收养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关系,对家庭和社会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古代两河流域有多部法律和大量法律文献涉及收养问题。国外学者,尤其是亚述学家释读了大量涉及收养的法律文献,并进行了初步的分类和评述,但对其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1] (p55~126)[2] [3] 近年来,国内部分青年学者开始关注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问题,例如,霍文勇博士分析了两河流域北部奴孜地区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收养现象;[4] (p29~33)李海峰博士介绍了古巴比伦人的收养契约和收养目的、婴儿、成人和奴隶三类收养以及收养关系的解除等问题。[5] (p112~114)上述研究颇具启发性,但是它们并不全面,有些方面并未触及问题的本质。本文将从分析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和与收养有关的法律文献入手,介绍各类收养行为,并结合两河流域的社会历史文化,探讨古代两河流域收养制度的社会功能。

      一 古代两河流域的收养法律和收养契约

      古代两河流域并没有一部单独的收养法,不过,《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埃什嫩那法典》和《汉穆拉比法典》等3部法律均有数量不等的条款涉及收养问题。

      《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是古代两河流域最早涉及收养问题的法律,它关注的是手工业者收养学徒的问题。《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涉及收养的法律只有两条,其中一条是完整的,而另一条由于记录法典的泥版的破损只保存了前半部分:

      20b.如果一个人① 收养了一个儿子,而他并没有把其培养成为一个学徒,(如果)这个事实在法官面前得到证实,他可以回到生母身边。

      20c.如果一个人收养了一个女儿,而他并没有……[6] (p30)

      上述完整的法律条文表明,如果手工业者收养了一个男孩,并承诺把他培养成一个手工业者,而他并没有履行诺言,他与男孩的收养关系就可以解除。按照古代两河流域法律的编排格式,破损的法律条文涉及的应该是手工业者收养女徒弟因没有将其培养成手工业者而将要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况。由此可见,古代两河流域的手工业者不但收养男徒弟,而且收养女徒弟。

      《埃什嫩那法典》有3条法律涉及收养问题,它主要关注宫廷女奴的孩子的收养问题:

      33.如果宫廷女奴用欺骗的方法把她的孩子送给一个妇女,(即使)他/她长大后(被发现),他的主人也可以找到他/她,抓住他/她,把他/她带走。

      34.如果宫廷女奴将其孩子送给一个属于穆什根努阶层的人收养,宫廷将可以带走她送养的孩子。

      35.如果一个人收养了宫廷女奴的孩子,他将只需要归还宫廷1个奴隶的价格。[6] (p64)

      上述法律条文表明,收养关系的确立与收养人及送养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性别有关:依附于宫廷的女奴没有资格把自己的孩子送给自由人或和穆什根努收养;身份自由的男性收养人收养宫廷女奴的孩子只需赔偿1个奴隶的价格,而女性收养宫廷女奴的孩子则可以被要回去。

      《汉穆拉比法典》是古代两河流域法律的集大成者,不过,其涉及收养问题的条款既有与《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和《埃什嫩那法典》的相关规定的相同之处,也有许多不同之处。《汉穆拉比法典》第188和第189条也是关注手工业者收养学徒的问题,其中第189条与《李必特—伊什塔尔法典》20b条的规定一样,都是关注手工业者与学徒的收养关系解除的情况,而《汉穆拉比法典》第188条却规定了他们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的情况:

      188.如果一个手工匠人收养了一个孩子,教给了他自己的手艺,那么他不得被要回去。

      189.如果他没教他自己的手艺,那么那个养子可以回到他的父亲家里。[7] (p108)

      尽管《汉穆拉比法典》第187、192和193条也是与宫廷奴仆有关的收养问题,但是它们与《埃什嫩那法典》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

      187.宫廷侍者及宫廷侍女收养的孩子可以被要回去。

      192.宫廷侍者及宫廷侍女的孩子对他的养父、养母说:“你不是我的父亲,你不是我的母亲”,那么应割掉他的舌头。

      193.宫廷侍者及宫廷侍女的孩子认出了父亲的家,(因而)厌恶他的养父或养母,回到了他父亲家里,那么挖去他的眼睛。[7] (p108,110,112)

      在《埃什嫩那法典》第33、34条中,宫廷女奴没有资格送养自己的孩子,而在《汉穆拉比法典》第187条中她们和其他宫廷仆人收养的孩子可以被要回去,可见她们的收养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埃什嫩那法典》第35条规定的是阿维鲁收养宫廷女奴的孩子所付出的代价,而《汉穆拉比法典》第192、193条规定的则是对否认和试图解除收养关系的宫廷奴仆的孩子的惩罚。

      另外,《汉穆拉比法典》第185条关注的是初生婴儿的收养问题:

      185.如果一个人收养了初生的婴儿做儿子,把他养大,那个养子不得被要去。[7] (p108)

      《汉穆拉比法典》第190、191条涉及的分别是受到歧视的养子和被生有亲生儿子的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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