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59—8095(2007)04—0020—07 1876年2月26日朝鲜王朝高宗政府同日本明治政府签订的《朝日修好条规》(因签订于朝鲜西海之江华岛而通称《江华条约》或《江华岛条约》),是朝鲜近代历史上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也是朝鲜近代历史以及近代中朝关系史的开端。① 然而,国内学界(包括香港、台湾学界)关于清政府与这一重要条约之关系的研究,却远远没有达到与该条约对近代中朝关系所发生之实际历史影响所相符合的程度。据笔者调查,专论《江华条约》的论文只有林子候、高伟浓、王如绘之四篇论文。② 此外王信忠、陈伟芳、王明星、林子候等人的相关论著中也有相当篇幅的论及。③ 因此,王如绘先生发表于《历史研究》1997年第1期的《〈江华条约〉与清政府》一文(以下简称王文),是迄今为止国内学界(含港、台)直接论及《江华条约》与清政府之关系问题的唯一研究,后来在1999年出版的《近代中日关系与朝鲜问题》一书(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以下简称王书)则进一步重申了其观点。 王文与王书主要是针对“朝鲜半岛两个国家部分历史学家”关于朝鲜签订《江华条约》与清政府劝说有关的论点,提出了《江华条约》的签订与清政府的劝告无关的结论,主要论据则有如下两点:其一,清政府在《江华条约》签订前后向朝鲜的两次转咨,第一次转咨中根本没有劝告朝鲜签约的内容,第二次转咨则到达于该条约签订之后,自与该条约之签订毫无关系;其二,李鸿章致朝鲜政府大臣李裕元之函,其中并无“要朝鲜不顾权益苟且订约的意思”,且因递到于该条约签订之后,亦与该条约无关。④ 笔者认为,探讨上述问题首先应澄清两个前提:一为有无劝告与有无关系即影响,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亦即直接的劝告只是判断有无关系或影响的一个充分条件而非其必要条件,没有直接的劝告未必就不能产生一定的影响;二则有无关系或影响本身就是一个涉及双边关系的问题,只有充分考察影响之输出方与接受方的相关资料,才能最终确定是否有过关系或影响。为此,拙稿拟根据与《江华条约》有关的韩国及日本史料文献,并参考清政府相关史料文献乃至中、韩、日各国学界的相关研究成就,进一步深入考察《江华条约》与清政府的关系尤其是清政府对该条约签订过程的影响,并就教于王如绘先生。 此外,还应首先指出,李鸿章与清政府劝说朝鲜同日本签订《江华条约》之说,最早出自当时在中国上海发行的《申报》[1] 以及日人菊池谦让的《朝鲜杂记》[2](P68—71) 一书。至于王文及王书中所列举朝、韩两国学界乃至汉语学界相关论述,不过是接受或延续了这样一种早已出现的看法。 一、《江华条约》签订前夕清政府第一次转咨的影响 1875年9月20日因日本海军云扬号军舰侵犯朝鲜西海江华岛附近海域而同朝鲜海岸守备武装发生冲突的“云扬号事件”(又称“江华岛事件”),成为刚刚进入亲政体制的朝鲜王朝高宗政府与日本明治政府于翌年初开始“修交通商”交涉的直接契机。清政府最早得知云扬号事件,是在近一个月之后通过日本驻华代理公使郑永宁给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10月13日信函。[3](P264) 当时,无论是总理衙门还是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都没有对这一事件做出任何评论或反应。到同年12月1日,清政府根据朝鲜王朝奏请使李裕元提交的咨请而将朝鲜国王高宗之子李拓册封为王世子。[4](卷首图版6) [5](高宗12年12月16日)[6](高宗12年12月16日) 所谓册封正是传统朝贡关系的一个重要礼仪和内容,从而表明至少在当时清政府与朝鲜高宗政府的主观认识层面上,两国之间的传统朝贡关系并没有受到发生在朝日两国之间的云扬号事件的影响。到1876年1月10日,总理衙门收到刚刚抵任的日本驻华公使森有礼递交的“节略”,[3](P264—265) 才得以了解江华岛事件的基本情况。接着,森有礼先后在北京和保定两地同总理衙门和李鸿章进行了有关江华岛事件的交涉。尽管森有礼最终未能说服清政府接受其无理要求,却得以确认“今后日本国政府在此问题(秀按:指朝鲜问题)上已无再同清国政府进行交涉之必要”,[7](P544) 实际上达到了日本政府当初确立的对华交涉方针的要求。[8](P139)[7](P515—521) 与此同时,清政府将中日之间有关朝鲜问题的上述交涉情况,先后两次通过礼部而“转咨”了朝鲜王朝政府,详见下表一。
由此可知,朝鲜王朝是在《江华条约》签订22天以前的1876年2月5日收到清政府的第一次转咨,当时朝、日双方只是刚刚开始进行有关会谈日程的预备交涉。双方代表举行正式会谈还是在4天后的2月9日,即上述第一次转咨是在《江华条约》签订前夕朝鲜王朝收到的唯一一份清政府文件。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与评价在朝、日交涉期间朝鲜政府收到第一次转咨的内容及其作用,便成为评价当时清政府对朝鲜政策的一个关键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正确理解上述第一次转咨的内容及其中所欲传达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