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权”本义的由来与演变

——孙中山“民生主义”再研究之二①

作 者:

作者简介:
沈渭滨,复旦大学 历史系,上海 200433 沈渭滨,复旦大学历史系教授。

原文出处:
安徽史学

内容提要:

“平均地权”是孙中山“民生主义”的内容之一。其最初理路是土地国有与耕者有其田。后来演变为核定地价、涨价归公,再变为定价收买,并重申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其目的是要使农民成为具有独立经济地位和独立人格的自耕农,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形成农村中的中产阶级。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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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7)05—0069—07

      按照孙中山关于民生主义的阐述,其内容主要是指“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两个方面,即通常所说的土地问题和资本问题。

      在土地问题上,“平均地权”是核心主张。学术界一谈到“平均地权”,都以孙中山所说核定地价、涨价归公作为研究和评判根据,很少探究孙中山土地问题的最初理路是什么,后来发生了怎样的演变,为什么会演变以及“平均地权”的人文关怀与社会改造的关系怎样?这些问题对研究孙中山的土地问题思想至关重要。兹略作梳理与分析,聊充“民生主义”系列研究之二,就教于方家。

      一

      “平均地权”之说,最早见诸于1903年孙中山制定的东京青山革命军事学校的入校誓词:“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② 1905年成立中国同盟会时,又作为同盟会的政治纲领。据说,当孙中山提出这四句话十六字为誓约时,“在座会员有数人对于‘平均地权’有疑义要求取消”,经孙中山“剀切解释至一小时之久,众始无言”③。

      为什么有人会对“平均地权”有疑义乃至要求取消?这个问题,以往的研究都没有作过说明。其实,这件事关系到孙中山当时的“平均地权”理念,有必要予以解析。由于目前已出版的各种孙中山著述,都没有收录1903—1905年孙中山关于“平均地权”的任何言论,致使这个问题的考察缺乏第一手资料佐证。所以,只能从已知孙中山与他人谈话的零星口碑资料中,寻绎和作出梳理。

      土地问题是和农民的生计联在一起的。孙中山对民生问题的思考,早在1891年前后写作《农功》篇时就已开始。他说自己“日鳃鳃然忧贫患寡,奚为哉?”为的是思考何以能使国家富强。根据他对中外历史的考察,认为“以农为经,以商为纬,本末备具,巨细毕赅,是即强兵富国之先声,治国平天下之枢纽也”④。1894年《上李鸿章书》中,又进而提出人尽其才,地尽其利,物尽其用,货畅其流,“此四事者,富强之大经,治国之大本也。”⑤ 民生问题关乎国家根本,思考的理路前后是一贯的。

      1895年广州起义失败留居英国伦敦时,孙中山耳闻目睹了号称富强的欧美各国,由于贫富悬殊正面临着社会革命的阵痛,可谓感触良深。他希望能寻找出一种在中国政治革命成功后,避免贫富两极分化的社会改造方案,以防止社会革命在中国重演。他阅读了当时盛行的各种社会学说,最服膺亨利·乔治的单税论⑥。开始从土地问题入手,思考中国社会改造的方案。

      1899年孙中山在日本横滨和关心西学的梁启超讨论过土地国有的问题。孙中山说:“今日耕者,率贡其所获之半于租主而未有己,农之所以困也。土地国有后,必能耕者而后授其田,直纳若干之租于国,而无复有一层地主从中股削之,则农民可以大苏。”他甚至还有“夺田”的想法,说:“大乱之后人民离散,田荒不治,举而夺之。”⑦

      1901年至1902年,他又和精熟中国历史与典章制度的章太炎及秦力山等多次聚谈“我国古今之社会问题及土地问题”,举凡三代之井田,王莽之王田,王安石之青苗,洪秀全之公仓,“均在讨论之列”⑧。章太炎认为:“后王视生民之版,与九洲地域广轮之数,而衰赋税,大臧则充。”⑨ 意思是说:革命成功后的治国者,可以根据地主拥有土地的多寡与全国土地总数的比例关系来确定征收赋税的额度,则国库就可充裕。他以可耕的熟田(露田)为标准,将土地分成几等来制定赋税征收的等级,认为“赋税所获,视今日孰若?”⑩

      孙中山不同意章氏所说,指出:“兼并不塞而言定赋,则治其末已。”在他看来,不杜绝土地兼并而谈定赋,那是舍本治末,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问题。因为土地兼并是造成贫富悬殊的根源,而“贫富斗绝者,革命之媒”,社会革命就难以避免。孙中山指出:“方土者,自然者也。”土地是自然的产物。解决土地问题,只能是“不躬耕者,无得有露田。……夫不稼者,不得有尺寸耕土,故贡徼不设。不劳收受,而田自均。”(11) 很明显,孙中山是以“不躬耕者”不能拥有土地的办法来根绝土地兼并;消除因素兼并造成的“贫富斗绝”,达到“均田”的目的。这一说法,与他在1899年对梁启超说的“必能耕者而后授其田”是一致的。

      章太炎同意孙中山的观点:“善哉!田不均,虽衰定赋税,民不乐其生,终之发难。有帑荫而不足以养民也。”(12) 后来,章太炎写的《均田法》中,规定“凡土:民有者无得旷。其非岁月所能就者,程以三年。岁输其税什二,视其物色而衰征之”(13)。有研究者认为《均田法》是“根据他们的讨论”,由章氏草拟而成的(14)。其实细读这条规定,我认为并不符合孙中山“兼并不塞而言定赋”的原意,只有“岁输其赋什二”,以及“凡诸坑治:非躬能开浚哲采者,其多寡阔陋,得恣有之,不以露田园池为比”(15),算是采纳了孙中山的意见。

      根据与梁启超、章太炎谈话的资料,可知1902年时,孙中山关于土地问题的理念,一是主张“土地国有”以防止“兼并”;二是主张“必能耕者而后授以田”,借以达到“均田”目的,防止社会革命发生;三是可以在大乱后田荒不治的情况下“举而夺之”;四是主张赋税之“取于佣耕者,率参而二”(16)。其核心思想就是通过上述手段,达到地权平均的社会改造原旨,避免“贫富斗绝”的社会革命在中国重现。正是本着这些理念,他在1903年将此概括为“平均地权”的思想主张,并在东京青山革命军事学校的入校誓词和1904年改订美洲致公堂章程中正式提出,将原来檀香山兴中会的“驱除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拓展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完整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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