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童编号]1000—4769(2007)04—0151—08 在清末新政的教育改革中,经费不足是个大问题。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康有为、张之洞分别提出“庙产兴学”的主张。康有为所针对的“庙产”对象是村落淫祠,而张之洞所提则包括地方公产和佛道寺观。康有为的主张通过戊戌年五月二十日的上谕而颁布天下,张之洞的《劝学篇》也因受到皇上和皇太后的赞许广为刊布,实际成为各地“庙产兴学”过程中的思想资源。但不少人,包括后来的研究者,有意无意间常将这大约同时提出的主张混为一谈,且往往把张之洞的账算在康有为的头上。 另一方面,甲午中日战争之后,日本在中国的影响力大为增强。一般多注意其在政治、军事等方面的扩张,其实日本在文化宗教方面也加强了对中国的渗透,其中净土宗的东本愿寺更在中国开展了相当积极的传教活动。东本愿寺初来中国时只有一种不显山水的平淡,但它20世纪初年在华势力的扩张却引起了朝野的关注。庙产兴学运动引起江、浙三十多所寺庙的僧人因疑惧而投向日本东本愿寺恳求保护,这一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清政府颁布保护寺庙之产的上谕。围绕这道上谕各方有着不同的解读,对当时和后来各地的庙产兴学运动影响甚大。 关于庙产兴学,特别是其对于佛教寺院的影响,日本学界关注较早。① 中国学术界近年也较关注这一问题,黄运喜的《中国佛教近代法难研究(1898—1937)》有专门一章讨论“清末庙产兴学运动”。[1] 此外,释东初、刘成有、耿敬、邓子美、贺金林等,均自这一视角切入。[2] 也有少数研究者注意到“庙产兴学”对于道教和民间宗教的影响。② 其他一些研究则从更广泛的领域对这一问题的影响加以探讨,特别注意到清季官绅推行“庙产兴学”运动与“毁学民变风潮”的关联。③ 本文在既存研究的基础上,主要讨论两点,一是康有为和张之洞提出的庙产兴学主张侧重的不同,二是日本僧人插手中国宗教事务引起了清政府的关注和警惕,后者对清政府颁布保护庙产的上谕有直接的影响。 一、清末庙产兴学的提出 也许由于“子不语怪力乱神”的传统,中国儒生与寺庙的关系向来不十分融洽。在近世潮流的冲击下,人们开始考虑如何将宗教财产纳入现世社会之中,以推进近代的公益事业。19世纪90年代初,陈炽在《庸书》中提出: “各省丛林、道院,藏污纳垢,坐拥厚资,徒为济恶之具。有犯案者,宜将田宅一律查封,改为学校。僧道还俗,愿入学者亦听之。一转移间,而正学兴,异端绌,宏治化,毓贤才。”[3] 实际已提出利用教产兴学。不过,陈炽主要针对的是不法僧人。而真正对社会产生广泛影响的是康有为光绪二十四年那篇“请饬各省改书院淫祠为学堂折”。④ 康有为在奏折中说: 我各直省及府州县,成有书院。……而中学小学直省无之。莫如因省府州县乡邑公私现有之书院义学学塾,皆改为兼习中西之学校。……并鼓励绅民创学堂。……查中国民俗惑于鬼神,淫祠遍于天下。以臣广东论之,乡必有数庙,庙必有公产。若改诸庙为学堂,以公产为公费,……则人人知学、学堂遍地。[4] 康有为废淫祠的主张与正统儒家士大夫在思想上有承继关系,⑤ 但与他们不同的是,康有为主张废淫祠是为了推行孔教运动,把淫祠改为孔庙和学堂。[5] 康有为上奏于五月十五日,几天后的五月二十二日,光绪皇帝颁布了兴学的上谕,两者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上谕要求将“各省府厅州县现有之大小书院,一律改为兼习中学西学之学校”;“其地方自行捐办之义学社学等,亦一律中西兼习,以广造就”。并明确指出:“至于民间祠庙,其有不在祀典者,即由地方官晓谕居民,一律改为学堂,以节靡费而隆教育。”⑥ 五月二十二日上谕基本以康有为的奏折为蓝本,但将“淫祠”改为“不在祀典”的“民间祠庙”,前者还带有较强的儒家思想观念,后者的表述更有分寸,实际要将乡村社会的共有资产“庙会公产”用于兴学。这也涉及到国家与地方、中国传统乡间社会组织公私之间的财产与权力关系的变动问题。在以“祭祀”为核心的礼仪活动中,朝廷强调的是礼制,而民间通行的是“约定俗成”的各种风俗,掺杂着佛、道及神、鬼信仰。乡村社会共有的习惯,村落的神祠、会馆、宗族、合会等社会组织涉及到整个村落社会的构造。“不在祀典”之祠庙除了“淫祠”还包含神祠、会馆、宗祠等民间共同体的财产。 钱穆曾以“通财性”来概括中国社会的特性,即虽“不废私财”,却强调“不患寡而患不均”,民间如社仓、义庄、会馆等,“皆有通财之谊,而亦皆非政府法令之所规定,全由社会自动成立”;政府在“轻徭薄赋”的原则下止于赋税徭役的征用,而通财均富, “则社会自身之责。而由士教导之”。[6] 这虽然更多是一种理想型的描述,但国家除赋税徭役外基本不干预民间“公产”,则的确是长期遵行的政策。征发乡村社会共同体的共有资产,不论目的为何,多少意味着对国家与地方、民间社会公与私之间关系的重新解释和定位。 与戊戌期间其它诏令一样,五月二十二日上谕并未引起各省督抚的积极响应,七月三日朝廷再次向各省传达上谕要求各省表态,限期奏报办理学堂的成绩。[7] 七月下旬,各省督抚奏报陆续入朝,多为敷衍应付的内容;倒是四川学政吴庆抵按上谕拟定了《通饬各府厅州县变通书院章程札》,正面响应了五月二十二日上谕。[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