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人无私财”问题辨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善中/殷定泉,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江苏 扬州 225002 吴善中,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殷定泉,扬州大学社会发展学院讲师。

原文出处: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金田起义前后,太平天国未实行废除私产制度;太平天国壬子二年(1852)八月初十日,洪秀全在长沙附近发出天王诏令,明确从此以后“不得再私藏私带金宝”,开始限制个人拥有私财的数量。定都天京以后,个人私财被限定于银五两之内。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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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030(2007)04—0111—04

      长期以来,史学界以《天朝田亩制度》规定“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则主有所运用,天下大家处处平匀,人人饱暖矣”等史料,认定太平天国实行了一种“人无私财”、生活必需品平均供给的“圣库”制度,但历史事实果真如此吗?本文拟对这一问题作一辨析。

      一、定都天京前的“人无私财”问题

      金田起义前夕,准备起义的拜上帝会众还保留着私产。《天兄圣旨》载,庚戌年(1850)正月十七日天兄曰:“秀全,兄弟到来,有礼物同一体,无礼物同一样也”;二月初五日,因胡以晃等人要纳贡,天兄又嘱洪秀全,要询问进贡者,“他家可度得日,方可收他(贡物)”,“不然,要使各拿回家也”,并指示在未起义之前,会众回家“各各要勤耕苦种也”。

      同年七月下旬,高州拜上帝会员凌标锦、李玉锦被地方团练捉去,萧朝贵要求拜上帝会众“科炭往救”。所谓“科炭”,就是科炭徒钱救人。拜上帝会员中不少是烧炭徒。烧炭徒手上有钱才谈得上“科炭”。八月,拜上帝会员李得胜寄养在林凤祥家的耕牛被“外贼”夺去,因而发生了拜上帝会员与“外贼”的战斗。这表明李得胜此时还有财产——耕牛。辛开元年(1851)三月十八日,天兄在东乡下凡,斥责陈来在罗大纲之妻升天时,私自捡起她金戒指一只、银牙签一副,表明罗大纲之妻也拥有私财。

      那么,金田起义前,太平军领导人及拜上帝会众的兵马钱粮等日常用度是从哪里来的呢?根据《天兄圣旨》可知,主要靠会众的捐献和进贡。

      己酉年(1849)十二月二十九日,天兄谕叶享才曰:“叶享才,尔说不可班师。尔能挪得粮草么?”享才奏曰:“达开哥及玉绣说他顶起粮草也。”天兄曰:“石福隆、石贤隆、石镇交等粮草将尽,尔还不知么?……”翼王、玉绣二人奏曰:“小弟二人在后顶起也。”

      庚戌年正月初,为了“天父天兄事”胡以晃欲变卖田产。六月二十日,天兄又教导洪秀全说,天兄“有得食,尔有得食。他(指天兄)有得穿,尔有得穿。后来天下万郭(国)都进贡畀尔们食。”庚戌年八月十三日,天兄问罗能安,“如何得咁多粮草?”罗能安奏曰:“李得胜之表亲出粮谷二千石。”这些会员贡献粮草最终入拜上帝会圣库。当然,拜上帝会也曾“吃大户”。庚戌年六月二十日,天兄转谕黄七妹曰:“黄七妹,尔家敬高老,时时有兄弟姊妹到尔家,怕食完尔家么?”黄七妹奏曰:“有天父天兄看顾,总不怕也。”天兄曰:“兄弟越多越好。尔家中果能顶得起,自然畀尔有好人做也。”这种吃拜上帝会员中富有者的大户,与广西天地会中流行的“米饭主”制度很相似。

      郦纯等史学前辈认定“人无私财”的制度在金田团营前已经实行。他们主要的依据是瑞典人韩山文的《太平天国起义记》。韩山文《太平天国起义记》记载金田团营时,拜上帝会众“已将田产屋宇变卖,易为现金,而将一切所有缴纳于公库,全体衣食由公款开支,一律平均。因此有此均产制度,人数愈为加强。”韩山文的《太平天国起义记》系根据洪仁玕口述而成,洪仁玕并未参加金田团营和起义,他的这段叙述,不尽符合事实。拜上帝会众中可能仅有少数富人变卖过田产屋宇。易为现金交给圣库,如“广西老贼”周胜坤,“家本富有,素业质库。庚戌年洪逆倡乱,罄家以献。”[1] 揆诸《天兄圣旨》等太平天国文献,金田起义前后,太平军并未废除财产私有制,太平军领导人并未要求拜上帝会员将“一切所有缴纳于圣库”。圣库在金田起义前后是指公仓、仓库,与废除私产不是一回事。金田团营时,作为一个带有明确政治目标的武装集团——拜上帝会,团聚一处,同食同穿,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即废除了私财。

      金田起义前,有多支天地会愿加入太平军并贡献钱物,拜上帝会派16人前去面谈接洽,“十六人有十五人恪守会规,各将所赠之金悉数纳还公库,独有一人私藏赠金”,此人结果被“按律严办”,斩首示众。[2] 不少论者以此来证明此时太平军已实行废除私产的公有制度,其实不妥。这一案例与上举陈来偷盗事件一样,只能说明私藏赠金、私取他人财物的会员犯了“会规”,即“天条”,而不表明即是实行了所谓的废除私产的制度。早就颁行的《天条书》中第八天条规定:“不好偷窃劫抢,……凡偷盗人物,劫抢人物者,皆是犯天条”;第十天条:“不好起贪心,……见人物产好,便念人物产”,也是犯天条,犯天条均可判死罪。

      金田起义后,太平天国仍允许将士蓄有“私产”。辛开元年(1851)闰八月初七日天王洪秀全在永安发布诏令:“各军各营众兵将,各宜为公莫为私,总要一条草(太平天国称‘心’为‘草’),跟紧天父天兄及朕也。继自今,其令众兵将,凡一切杀妖取城所得金宝、绸帛、宝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逆者议罪。”明确从今以后一切缴获归圣库。

      这条诏令一直被认为是废除私产,实行财产公有的证据。其实,洪秀全在这里强调的是“一切缴获要归公(圣库)”,与《天条书》中要求的不得有贪心、不得贪人财物异曲同工。早在该年春天,太平军转战武宣县东乡,萧朝贵就曾代天兄传言:“众小弟要守天条,……不得人村搜人家物,打仗不得临阵退缩,有银须认得破,不可分尔我。”强调对一切缴获到的战利品要看得破,不可因对战利品分夺不均而影响斗志。洪秀全要求一切缴获归圣库的用意与萧朝贵所言是一致的。事实上太平天国此时仍允许兵将拥有私产。如太平军一战士李进富于辛开元年(1851)三月二十八日,拿去“小头子”杨晚的钱二百;五月初七日,杨晚又“给钱二百文”,说明杨晚手中是有钱的。太平军另一战士覃汉阳供述其“在武宣东乡偷罗大光(按:即罗大纲)银四十两”,更足证罗大纲藏有私银。[3]271—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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