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7)04-0063-08 中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文明的超大型国家,处在传统帝国向现代民族国家急剧转型的1910年代,传统帝国倾覆后,新国家如何构建,制度如何选择,无疑是1910年代中国政治发展的一个基本主题,也是摆在那时国人尤其是政治精英面前一个根本而又棘手的问题。国际环境和时代背景决定了新国家的构建不可能再是传统帝国制度的简单复制、循环和延续;清末以来国内政治生态和政治格局的深刻变化,尤其是地方性力量的成长和壮大,也使新国家构建中的制度选择更加复杂多变。换言之,地方主义、联邦主义使20世纪初中国政治建构增添了新的制度选项,展现和凸显了1910年代中国政治发展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极端的复杂性。 一、民族国家构建中地方主义与联邦主义的互动 在民族国家的语境中,地方主义和联邦主义是有着某种相关性的两个概念,地方主义作为一种表达人们对某一特定地方认同和维系乃至扩大该地方利益的观念和行为,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自然产生的一种社会现象和文化现象。但国家产生以后,地方主义又有了政治层面的意义,即是指人们的地方政治认同和维系乃至扩大该地方利益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联邦主义则一般是指一个民族国家中权力由中央与组成联邦的成员单位分享的思想和制度安排。联邦主义有时专指其观念形态;其制度形态即所谓联邦制①。在某些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历程中,地方主义和联邦主义形成了一种新型互动关系。 一方面,地方主义的新发展,使民族国家构建有了新的制度形式。从古代到近代,国家发展变化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国家增大,“在15世纪晚期,欧洲就包括了500个左右的独立政治单元,它们的边界划分常常是模糊不清的。但到1900年,这些政治单元的数目已减少到25个左右”。[1] (P34)中国自秦代开始就形成了大一统的多民族的国家,在直到民国成立前的两千多年中,虽然疆域、人口、民族及行政区划等多有变化,但总体上是扩大的。地域扩大和人口增加使一个民族国家内部的地方性问题凸显,地方诉求、地方认同对国家构建和政治一体化产生重要影响。诚如英国学者维尔分析美国政治的地方主义模式时所指出:“对某一地区或某个社会集团的依附感,向来是人们忠于自己的政治理想、采取政治行动的一种最强大的动力。一个人一旦把他自己同某一地区或某个社会集团的利益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以致在那个范围以外他的生活就会失去任何真正的意义,那末,他就已经准备在必要时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来维护那些利益。在民族意识高度发展的国家里,国家本身就变成这种忠诚的唯一焦点,但在实现全国彻底团结的道路上,还要经历许多阶段,在这些阶段上,对一个地方和一个地区的忠诚可以达到与对整个国家的忠诚同样的程度,有时甚至更为重要。”[2] (P17-18) 国家构建和政治整合过程中,如何包容地方多样性,如何代表和综合不同的地方利益,都是地方主义的发展给民族国家构建提出的问题和挑战。正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在民族国家构建过程中,一种新的政治理念、新的国家制度和国家结构形式——联邦主义被创制出来。第一个联邦制的民族国家——美国的诞生,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被英国分而治之的北美十三州,“具有相同的宗教、相同的语言、相同的民情和几乎相同的法律,并与共同的敌人进行斗争,因而可以说有强大的理由使他们彼此联合起来,结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但是,由于他们一开始就各自单独存在,拥有独自管理的政府,所以各自形成了自己特有的利益和习惯,对于会使他们各自的重要性消失于全体的重要性中的坚固而完整的联合表示反感。”[3] (P124)在构建国家时,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把联邦建成一个各州保持独立的联盟,或一种召集各州代表在一起讨论与共同利益有关的某些问题的大会”;另一种是“把美洲各殖民地的全体居民联合成为一个单一的国家”。前一种意见显然还是维系原来邦联的状态,即各州的独立存在;后一种意见则会使各州失去独立性,尤其是一些较小的州会变成“一个大国微不足道的一部分”。“最后,立法者采取了一种折衷的办法,将理论上不可调和的两种制度强行调和起来”。[3] (P131)一种既建立一个强大的民族国家、又可保障其内部各成员单位的地方特性和利益的新型国家结构制度由此产生。 另一方面,联邦主义的思想和制度,保障和规范地方主义在民族国家内的发展空间。在民族国家构建和政治整合过程中,联邦主义虽是一种从分散到集中的思想和制度安排,但这种集中是以包容和兼顾地方多样性和地方不同利益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地方主义在联邦制国家中是受到一定保护的。对此,维尔在谈到美国的情况时指出:“美国是从独特的殖民地社会中发展起来的,以偏重于强调地方性忠诚的方式逐渐扩展,横跨整个北美大陆的;同时,1787年形成的联邦主义的宪法结构又为这些忠诚的持续表现提供了良好的机会。于是,区域性的行为方式就成为美国政治史上的明显特征。”“在美国的全部历史上”,“地方主义也一直是政治的原动力”。[2] (P18) 当然,地方主义的发展在联邦国家内毫无疑问又是受限和被规范的,即不能干扰和破坏联邦统一、安全和其他成员利益。正如托克维尔所指出:美国“联邦宪法的当初目的,并不是取消各州的独立存在,而只是缩小这种存在的范围”。[3] (P133)这一制度设计,在保有地方主义发展空间的同时,联邦中央与各州之间、各州之间是相互制衡的。任何一个方面的极端发展,都要受到其他方面的牵制。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援引孟德斯鸠的话说:“如果一个成员企图篡夺最高权力,他不可能在所有的联合起来的各邦中具有同样的权力和威信。如果他对一个邦影响太大,就会使其他各邦惊恐不安。如果他征服了一部分,那些仍旧保持自由的部分,就可能利用被他篡夺以外的力量来反对他,并且在他篡夺成功以前把他打败。”[4] (P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