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9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14X(2007)01—0113—07 1924年11月10日,孙中山在广州发表《北上宣言》,表示中国国民党对于时局主张召集国民会议,以谋中国的统一与建设。而在国民会议召集以前,主张先召集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以现代实业团体、商会、教育会、大学、各省学生联合会、工会、农会、共同反对曹吴各军、政党等团体的代表组织之。“国民会议之组织,其团体代表与预备会议同,惟其代表须由各团体之团员直接选举,人数当较预备会议为多。全国各军,皆得以同一方法选举代表,以列席于国民会议”①。在11月下旬的一次谈话中孙中山又说:“我们主张召开以国民——即以全国的确确实实的各部门职业团体为基础的国民会议,以该会为中心执行政权。”“并由之产生政府,定出根本大法,则全国一切均将归于统一”②。 主张召开国民会议并非孙中山首倡。1920年,吴佩孚就主张用现有团体选举,组织国民大会,以解决时局,引起《东方杂志》、《申报》等媒体的关注。研究系的梁启超、张君劢,共产党总书记陈独秀等对于国民会议也有各自主张。国民会议成了1920年代初期中国各派政治势力相互斗争或妥协的一面旗帜。 鉴于国民会议运动的意义和影响,学术界对其已经做了相当广泛的研究,但较少注意到国民会议与职业代表制(Occupational Representation)的关系,惟韩国学者柳镛泰对此进行了系列专题研究③。虽然早有人指出孙中山的国民会议主张含有职业代表之精神④,不过尚无专文就此进行探讨。本文希望通过对此问题的考察,有助于体会孙中山的选举论及其民权思想的进展与限度。 一、改造代议制思潮与孙中山的民权论 孙中山主张召开国民会议而不是依靠旧国会以解决时局问题,原因至少包括民国以来议会政治在中国移植过程中所表现的种种弊病与不适。1920年代初,国内舆论对国会议员和代议制度展开激烈抨击,并在知识界形成了改造代议制思潮⑤。孙中山对西方代议制度的流弊则早有不满,并寻求改进。1906年,孙中山与该鲁学尼的谈话以及他在《民报》周年纪念大会上的演说,就提到用考试制度来补正政党选举制度的弊端,后来更设想用直接民权来纠正代议制的不足。1916年,孙中山在上海尚贤堂、张园安垲第举办的茶话会上,对国会议员发表演说。在尚贤堂的演说中,孙中山首次提出直接民权的主张,“吾人今既易专制而成代议政体,然何可固步自封,始终落于人后。故今后国民,当奋振全神于世界,发现一光芒万丈之奇采,俾更进而底于直接民权之域。代议政体旗帜之下,吾民所享者只一种代议权耳。若底于直接民权,则有创制权,废制权,退官权。但此种民权,不宜以广漠之省境施行之”,“其道必自以县为民权之单位始也”⑥。接着在安垲第的演说中,孙中山主张地方自治采用美国最新式的自治机关,也即直接民权的模式。他进而展望“全国之直接民权”,“三千县之民权,犹三千块之石础,础坚则五十层之崇楼不难建立。……竭五年、十年之力,为民国筑此三千之石础,必可有成。彼时更可发挥特殊之能力,今此三千县者各举一代表,此代表完全为国民代表,即用以开国民大会,得选举大总统,其对于中央之立法,亦得行使其修改之权,即为全国之直接民权”⑦。 此后,孙中山关于直接民权的演讲与文字,所在多有,然大致如《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所确定:“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于间接民权之外,复行直接民权,即为国民者不但有选举权,且兼有创制、复决、罢官诸权也。民权运动之方式,规定于宪法,以孙先生所创之五权分立为之原则,即立法、司法、行政、考试、监察五权分立是已。凡此既已济代议政治之穷,亦以矫选举制度之弊”⑧。孙中山在国民党“一大”举行期间开始的三民主义的系统演讲对于代议政体有更具体的批评,同时也系统地阐述了救济代议制的根本方案即权能区分和五权宪法。 孙中山的民权论虽注重直接民权,但不废除间接民权也即代表制的存在,恰如廖仲恺所说:“顾主权回复之后,断不能集四万万人以议政事,则代表制度,实不可少。而所谓宪法外之政党机关,于民政之下,用以团结人民对于一种问题之意见,使不至纷歧过甚;鼓舞人民对于政治上兴味,使不致漠不关心;亦为补助机关之不宜阙者”⑨。在孙中山的政体设计方案中,国民大会和立法院就是代表制的体现。虽然“就实质论,国民大会代行之直接民权与人民所亲行者,可无大异”。但是“国民大会既为‘权’的机关而非事务机关,其代表自不能无政策之分野,不能不依政策之分野而形成种种之政党组织。且国民大会之选举愈频繁,则其需用政党之方面愈多”⑩。立法院之代议士亦由各县人民选出,自然也难免政党势力活动于其间。而无论国民大会代表还是代议士都须经选举产生,但是在什么选举制度下进行,乃事关重大。 二、国民党人对于选举制度的摸索:职业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 清末民初各种宪政主张和宪法文本关于选举制度的设想或规定,基本上采纳地域代表制,盖因职业代表制说于欧战后才开始流行。惟国民党在民初的制宪会议中曾有过职业代表制主张。“国民党宪法主张全案”纲领五关于国会构成之主张:一、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二、参议院由下列各议员组织之:(一)由最上级各地方自治团体之立法部或选举会选出者;(二)由商业总会选出者;(三)由农业总会选出者;(四)由工业总会选出者;(五)由中央学会选出者。三、众议院由全国人民公选之议员组织之。”然在随后的修正案中,则将纲领五第二项中之(二)、(三)、(四)各款删去。并对此作出说明:“盖农业、工业、商业,其范围殊不易定,究以何种人组织此种团体,亦极难言。譬如农业者有地主与小作人之分;工业者有资本家与劳动者之别;商业者有商人与使用人之不同。此二者利害相反,断难合组团体。故适宜之职业团体,殊不易见。且国民苟有法定资格,无论职业如何,皆已于众议员有选举权,似毋庸于参议院再为重复之赋与,故宜删去”(11)。此一“国民党宪法主张全案”及修正案表明国民党内曾讨论过职业代表制在中国运用问题,至于孙中山与此是否有关,尚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