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自治时期上海街头的警民冲突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益忠(1968—),男,重庆市人,历史学博士,华东政法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上海史研究。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晚清自治时期,自治官绅从租界引进了不少西方近代城市管理措施,以加强对居民日常行为的干预。但是,长期养成的旧习惯肯定非一日之功可以改变。于是,当租界当局、老城厢的自治士绅以警察强力推行新的行为规则时,国人仍以习惯行事,在租界街头就首先出现了居民与租界巡捕之间的暴力冲突;数十年后,曾经发生在租界街头的冲突又在老城厢重演,并成为当时老城厢居民生活中的一个值得注意的话题。在近代上海,不管是发生在19世纪后期租界街头的警民冲突,还是20世纪初在老城厢上演的街头闹剧,在某种程度上都反映了前近代与近代城市生活的差异,说明中国城市居民要适应近代城市生活,需要改变某些被视为理所当然的生活习惯,重新调适个人行为。在近代中国社会的急剧变革过程中,相对革命、立宪所导致的社会冲突而言,发生在人们生活领域中的冲突应该更能反映社会的变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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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07 )03—0137—07

      社会冲突乃社会之常态,正是由于社会冲突的存在,社会整合才得以完成,社会变迁方得以实现。因此,观察、分析社会冲突发生的形式、性质是观察社会整合能力的一个方面,了解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视角。以晚清自治时期而论,各地频繁发生了诸如兵变、民变、起义、请愿等性质各有不同、表现形式迥异的社会冲突,说明当时社会正处于各种矛盾交织时期。由于社会现存之整合机制不能对社会结构的失衡、各种诉求作出及时反应,于是各群体、个人纷纷以非常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但是研究者在梳理这段历史时,往往更关注对社会产生重大显性影响的冲突事件,而对发生于基层社会的、仅仅产生隐性作用的冲突事件往往视而不见。如在晚清上海自治的研究中,就很少有人注意出现于街头的、发生在居民与执勤警察之间的暴力冲突。本文以此为主题,力图通过对自治时期因居民行为习惯与新的城市管理措施的矛盾而引发的街头冲突的分析,从一个微观角度观察城市居民在社会急剧变革时期的日常生活习惯的变迁。

      一

      社会冲突的发生,或因利益受损,或因信仰不同。前者主要在利益调整、再分配时出现。上海自治时期,具体表现为部分自治成本被直接分摊到居民身上,利益受损的居民通过与警察的暴力冲突表达自己的不满。后者主要因信仰不同而致,如宗教信仰等,自治时期的上海很少出现此类冲突,但因居民不适应新的城市管理措施而导致的警民冲突则遍布街头。

      上海自治始于1905年,但警察的兴办却是从1898年开始的。① 自治警察的兴办,并非完全为保证社会治安,因此警察的职责除了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外,还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首先,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南市外马路修筑成功后,道路交通参与者除行人以外,增加了马车、东洋车。为了确保交通安全、道路畅通、老城厢有了相关的交通管理规定,如1898年初颁布的《沪南新筑马路善后章程》就严禁商家将货物堆积路上,若万不得已暂时堆放则必须得到批准,并于日间插旗、夜间燃灯以警示行人车辆;商店招牌至少需离地七尺、离店则不能超过二尺四寸;商店、居民门前不得装修界石、阶梯、篷幔等有碍行人的设施;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开挖水沟,修造房屋时若损坏马路,应由房主赔偿,善后局维修;摆摊设点除有善后局执照外,在交通要道及夜间10点钟以后严禁营业。② 这些规定必须在警察的监督下才得以执行。

      其次,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监督清洁人员作业也属警察的职责。1906年,城厢内外总工程局颁布的《巡士上差职务》要求巡士“拘解”下列行为人:在街道随意大小便者,4月、5月、6月、7月、8月早晨8点钟后其余月份早晨9 点钟后倾倒垃圾者,投弃尘垢瓦砾及已死之牲畜与一切秽物于街道或河中者,粪桶无盖者。③

      最后,他们还需承担一些社会救助功能。城厢内外总工程局颁布的《巡士上差职务》中,有专章列举“应行救护之事件”,具体包括:“妇女小孩之迷路者、痴癫疯狂者、酒醉颠扑者、男女投河或自缢者、男女或小孩失足落水者、被马车撞跌者、马车溜缰者、有遗失物件、金银珠宝、庄票、钞票及公文函件等类者。”④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自治警察实际履行着几乎全部的基层社会管理职责。于是,自治中基层社会出现的各种矛盾、冲突都能通过警民之间的街头冲突观察到。而在晚清报刊中,有关警民街头冲突的报道俯首即是。比较典型的、因利益受损而发生的街头冲突如:

      昨日董家渡新马路中有马车一辆在彼疾驰,并未报捐。为善后局二十二号巡街捕勇扣住,讵有杨阿六等多人插身拒捕,围殴受伤,捕急吹号叫,二十六号捕勇闻之,遂带同拘获三人解局请办。⑤

      华捕郑维贵见恒丰煤炭店佣人毛安康……驾载货榻车在路疾驰,向之斥阻,并查其照会,毛徐二人不服,出言挺撞,挥拳殴击。⑥

      1898年前,在老城厢街道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均不收费。南市外马路修筑完工后,马路工程善后局即开始征收车捐。《沪南新筑马路善后章程》第一款就是“马车、东洋车、小车”必须缴捐办照,“如无本局捐照不准在马路行走”。1901年,善后局规定的车捐数额为“自用马车每季捐洋二元四角,秋季八九月捐洋一元六角。东洋包车每季捐洋一元二角,秋季八九月捐洋八角”⑦。1906年,总工程局将小车捐费由“每辆每月钱二百五十文”增加为三百文。城内通车后,警方也曾规定了各种车辆的缴费标准:“人力车每月四角,运货板车每月一元,小车每月二角,至汽车马车及自置之人力车暂免缴捐。”⑧ 车捐的开征,对商家及以车为客运、货运工具求生存的居民来说,当然属于新增的经济负担。为了较少损失,车夫们以各种方式拒绝“缴捐办照”,并经常与查照警察玩猫抓老鼠的游戏,实在无法逃脱时,有的车夫便与执勤警察暴力对抗。

      但是,报刊资料反映,因居民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等与新的城市管理措施不同而引起的冲突远远多于因利益导致的冲突。1898年,南市马路工程善后局成立以后,自治机关颁布了许多城市管理措施,力图对居民的日常行为进行规范。这些措施对居民生活的细微之处进行了种种限制,如前述《沪南新筑马路善后章程》,共有24款,内容涉及城市交通、公共卫生、社会治安、商店营业等多个方面。其中关于道路交通方面的规定包括:“各车勿许在路中停歇,夜行必须点灯”;“马路上不许策马疾驰,驱车狂奔”。在城市环境卫生方面,《章程》规定:“各家每日早起,许将自己门前街路扫净,扫下之垃圾等物堆放在自己门外一边,俟本局扫街夫挑去,勿许倒在空地,亦不许拖人浦滩”;“马路上不准任意大小便,另当择地设立坑厕,以便行人”;“粪桶及一切臭物必须有盖遮掩,勿使臭气熏人,致生疾病”。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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