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治十一年(1872)至光绪元年(1875),清政府先后选派四批幼童赴美国留学。此举以中国近代首次官派留学,在洋务运动史和中外文化交流史上具有较大影响。但如所知道,这些学生未能按计划完成其为期十五年的在美学习年限,而是在大部分人尚未修完学业的光绪七年(1881)夏,便被提前撤退回国,是为留美幼童撤回事件。 关于这一事件所以发生之原因,以往论者多依照容闳回忆录《西学东渐记》中的说法,认为是某些守旧派官员阻挠破坏所致,另有美国政府施行排华政策方面的因素。本文通过对李鸿章有关通信、奏折等文献资料的考察,认为该事件主要是因为容闳出于轻视中国传统文化的个人理念,干扰了清政府规定的留学教育之正常秩序所引起的,其本人应对这一事件负主要责任。此外,文中还就美政府不准幼童入其军校一事是否与撤回事件有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笔者无意否定容闳在中国早期近代化过程中的全部贡献,只想实事求是地指出此次撤回事件的真正原因而已。 一、撤回决定是如何做出的 若要了解撤回事件之起因,须先明了清廷的撤回决定是如何做出的,只有掌握了这一决策过程中的基本事实,才能找出引发该事件的真实原因。 撤回决定是在光绪七年(1881)五月作出的,而直接起因于上年(1880)十一月清廷的如下一条上谕: 有人奏,闽、洋两局废弛……出洋学生近来多入耶稣教,帮办翻译黄姓暗诱学生进教,总办区姓十数日不到局,学生等毫无管束,抛荒本业等语。朝廷不惜重帑,设立船政局,并派员管带幼童出洋,原期制造轮船精坚合式,成就人材,以裨实用。若如所奏种种弊端,尚复成何事体!著李鸿章、刘坤一、陈兰彬查明洋局劣员,分别参撤;将该学生等严加约束,如有私自入教者,即行撤回,仍妥定章程,免滋流弊。① 这是自同治十一年(1872)开始派遣幼童赴美留学以来,清廷首次宣称设于美国的驻洋肄业局(留学事务所)存在“种种弊端”,命令调查处理。但可以看出,此时清廷还只是要求查明和参撤局中“劣员”,加强对学生的管束和完善有关章程,还没有终止这一留学事业之意。而时过半年之后,清廷便决定裁撤驻洋肄业局并将全体学生一律撤回。那么,在这半年内是什么缘故使清廷最终做此决定的呢? 对于上述谕旨,驻美使臣陈兰彬于七年(1881)二月复奏称: 臣伏查,驻洋肄业局系同治十一年创设于美国之干捏底吉邦哈富得尔城(按:今译康涅狄格州哈特福德市),臣于是年七月同副使容闳奉委携带第一批幼童出洋……其后各批幼童陆续到局,该局总办、教习各员亦迭有更换。查原奏所称‘总办区姓’,系工部升用员外郎区谔良,已经具奏调回原衙门当差,该员外郎旋即交卸离局矣。又原奏所称‘帮办翻译黄姓’,查系候选同知黄大权。该同知原系奏带随使之员,派充华盛顿使署翻译,五年三月……改派为金山总领事公署翻译②。 陈兰彬的复奏行文至此,是对原参折所谈局中“劣员”一事的回答,不外是说局员区姓和黄姓二人现早已不在局中,无论所参事之有无,都无关紧要。但接下去谈及学生的事情时,问题变得严重起来。 现在该局总办系侍讲衔翰林院编修吴嘉善……上年十一月,吴嘉善特来华盛顿面称,外洋风俗流弊多端,各学生腹少儒书,德性未坚,尚未究彼技能,实易沾其恶习,即使竭力整饬,亦觉防范难周,亟应将局裁撤,惟裁撤人多,又虑有不愿回华者,中途脱逃,别生枝节等语……臣窃维吴嘉善身膺局务,既有此议,诚恐将来利少弊多。③ 由此可知,首倡撤回之说者为时任驻洋肄业局总办吴嘉善,驻美使臣陈兰彬亦持赞同意见,因此陈、吴二人可谓撤回事件的“始作俑者”。然而,他们也不过是提出了建议而已,并无决定之权,其能否付诸实施,完全取决于清廷的态度。而慈禧太后也没有一定主意,需要由主管其事的有关机构和官员来决定。 慈禧太后把陈兰彬的复奏交由恭亲王为首的总理衙门讨论。而后者又必须征求在洋务方面有重要发言权且为直接负责此项留学事业的北洋大臣李鸿章的意见。这样,李鸿章的意见就成为撤回建议应否采纳的决定性因素。 李鸿章不久便写来了回信。总的说来,其意见是“半撤半留”,即同意裁撤驻洋肄业局并将部分学生撤回国内,其余部分学生由驻美使馆暂时代为管理,俟毕业后再令回国。对此,李鸿章在信中是这样说的: 鸿章平心察之,学生大半粤产,早岁出洋,其沾染洋习或所难免,孑登(吴嘉善)绳之过严,致滋凿枘,遂以为悉数可撤,未免近于固执。后次来信(按:指此前不久吴嘉善给李鸿章的来信)则谓学生之习气过深与资性顽钝者可撤回华,其已入大书院者满期已近,成材较速,可交由使署兼管,其总办、教习、翻译等员一概可裁,尚系审时度势之言。 信中还说,不久前收到美国前总统格兰忒和几所大学校长的来函,“皆谓学生颇有长进,半途中辍殊属可惜,且于美国颜面有损”,暗示以保留部分学生为宜。④ 不难看出,尽管李鸿章不赞成立即撤回全体学生,但他既然认为肄业局可予裁撤并将部分学生撤回,足见其态度是基本同意终止此项留美事业,仅为善后圆满起见,希望让部分学生暂时留下而已。 正是由于李鸿章的这一态度,总理衙门对于撤回建议终于有了主张,遂于七年(1881)五月上折奏称: 自同治十年由南北洋大臣奏定章程,挑选幼童中之资质较优者出洋,前往就学,以备异日材成之用……讵料日久弊生,有名无实……臣等以为,与其逐渐撤还,莫若概行停止,较为直截,相应请饬下南北洋大臣,趁各局用人之际,将出洋学生一律调回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