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的刑讯制度改革

——以1905—1911年《申报》、《大公报》为中心的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蔡永明,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 厦门 361005 蔡永明(1971—),江西南康人,厦门大学历史系博士生,厦门大学学报编辑,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和编辑学研究。

原文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1905年开始的刑讯制度改革引起了清末朝野的广泛关注。以《申报》、《大公报》为主的社会传媒,针对废止刑讯谕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揭露了刑讯制度存在的弊端,提出了改革刑讯制度的措施,并对刑讯制度改革执行不力的原因予以剖析。这表明,近代司法理念已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人们的认同,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清末刑讯制度的改革并没有在地方州县得以真正贯彻实施,法律改革仍然面临着诸多阻力。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8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K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07)02—0092—04

      刑讯是中国传统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自近代以来,作为一种落后且野蛮的审判方式,刑讯不断为中外人士所诟病。20世纪初,作为司法程序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废止刑讯问题逐步提上了清政府的议事日程。

      一、传统刑讯制度在近代的危机

      刑讯是指司法机关以暴力手段,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一种审讯方式。在我国古代诉讼中,由于犯人定罪是以口供为主,出于审案的需要,国家法律往往明文规定,在审讯时可以使用刑讯。因此,自西周至清代,刑讯作为一项制度逐渐为封建社会所承认,各朝法律对于实施刑讯的必备条件、主要程序、刑讯方式及对象等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如秦律规定:“诘问到犯人辞穷,多次欺骗,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依法应当拷打的,就施行拷打。”[1](P245) 《大清律例》规定:“凡讯囚用杖,每日不得过三十。热审得用掌嘴、跪链等刑,强盗人命酌用夹棍,妇人拶指,通不得过二次。其余一切非刑有禁。”[2](P589) 这些规定是封建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对以往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统治和社会的稳定。

      自鸦片战争以后,随着中西交往的日益频繁,西方近代司法理念开始传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近代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也不断产生。尤其是以野蛮和残酷而闻名的刑讯制度,成为西方批评中国法律落后、要求实行领事裁判权的重要借口。这种情况也引起了有识之士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特别是刑讯问题的反思,如早期洋务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专设一章讨论中国的刑法问题,并发出了“夫天地生人,原无厚薄也。何以案情讯鞫而酷打成招,独见之于中国”的感叹[3](P500)。主张向西方学习,设立陪审制度与律师制度,弥补刑讯制度带来的弊病[3](P501)。

      清政府对传统刑讯制度的改革,肇始于1901年7月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的《江楚会奏变法》第二折。在这份奏折中,针对当时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他们提出要“恤刑狱”,并拟定了九条具体的措施。其中,“省刑责”、“重众证”两条即体现了改革传统刑讯制度的初步设想[4](P4743—4747)。而在法律条文上提出废止刑讯的,则是时任清政府修律大臣的伍廷芳和沈家本。1905年3月,伍廷芳等人在《江楚会奏变法》第二折的基础上,向清政府提出,“凡初次讯供时及徒流以下罪名,概不准刑讯”[4](P5329),“其徒流以下罪名,若本犯狡供不认,果系众证确凿,其证人皆系公正可信,上司层递亲提复讯,皆无疑义者,即按律定拟奏咨立案”[4](P5330)。这一建议得到了清政府的支持,并传谕各省督抚,“严饬各属,认真清理,实力遵行”[4](P5332)。由此,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刑讯制度第一次遭到封建法律制度的否定。

      二、清末朝野对于废止刑讯问题的思考

      清政府改革刑讯制度的谕旨颁行之后,立刻引发了清末朝野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从1905年朝廷降旨改革刑讯到1911年清政府被推翻,围绕着废止刑讯问题,在中国社会内部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讨论。《申报》、《大公报》作为当时重要的新闻媒体,不仅及时转载了政府官员的奏折,还刊登了大量记者的评论以及读者的来稿。从其报道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揭露传统刑讯制度存在的弊端

      1.“野蛮达于极点”。在清末,朝野对于刑讯的野蛮性已形成共识。刘坤一、张之洞在其奏折中,认为“敲扑呼号,血肉横飞,最为伤和害理,有悖民牧之意”[4](P4744)。伍廷芳在讨论刑讯问题时,也认为“问案率用刑讯,动辄盈千累百,血肉溅飞,诚如(刘坤一、张之洞)原奏所云,最为伤和害理”[4](P5329)。相对于官方的言论,民间舆论对刑讯的批评则更为激烈,认为“天下最无人理、反乎公道、野蛮达于极点者,孰有过于昔日之刑讯乎。刑讯者,以野蛮之官治野蛮之民一种最简便之方法也”[5]。由此可以看出,随着近代文明的传播,刑讯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野蛮性遭到了中国社会的普遍批判。

      2.“不顾万民之生命”。非法刑讯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对被告人肉体和精神的极度摧残,这实质上是对个人生存权利的一种漠视。随着西方近代文明的传入,资产阶级所宣扬的天赋人权思想也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其在刑讯制度中的体现,即是对问官滥刑毙命现象的愤怒声讨。正如论者所言,“刑讯为我往日之普通历史,今日虽尚有存,未能一旦尽绝,然不宜再长留于二十世纪渐进文明之我国中。……若在一用刑讯,是放弃人格,甘自退处于黑暗野蛮”[6]。针对滥用刑具、“逞一己之淫威,而不顾万民之生命”[7] 的情况,清政府也多次颁布命令,“将关于刑事之应用刑具详定章程,一俟拟定,即当通咨各省,俾有遵守,不至滥用酷刑,以重民命”[8]。

      3.“于司法前途大受影响”。这里所指的“司法前途”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司法制度的改革,其二是指实现司法独立、收回治外法权。20世纪之初的法律改革,其中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废除外国侵略者强加给中国的领事裁判权。无疑,司法制度的改革也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刑讯制度作为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成败不仅关系到司法改革的进程,而且直接影响到西方列强对于放弃领事裁判权的态度。从西方媒体的报道来看,西方人认为中国停免刑讯,“此举实为由野蛮循人文明之起点”,“可称为清廷第一仁政”,但对于其是否能够实行仍抱着怀疑的态度[9]。因此,如果仍然沿用传统的刑讯制度,“不但违背朝廷谕旨,侵害民人身体,损坏个人私德,且恐于司法前途大受影响”[1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