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教士与晚清法制现代化的启蒙

作 者:
侯强 

作者简介:
侯强,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侯强,宁波大学法学院博士,副教授。

原文出处:
重庆教育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西方传教士来华传教的过程,也是近代西方法律观念和制度在中国传播和发展的过程。明末清初来华传教士传播的西方政法知识还是零碎的、肤浅的。19世纪四五十年代传教士对中国法文化加紧渗透,中国封建法律思想营垒开始分化,导致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观念启蒙。19世纪60至90年代传教士对中国法文化的扩张,进一步推进了中国法制现代化启蒙的进程。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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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390(2007)02—0043—05

      西方传教士来华传教的过程,也是近代西方法律观念和制度在中国传播和发展的过程。当资本主义的浪潮席卷西方并猛烈冲击东方的时候,近代来华的传教士充当了打破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急先锋。在西方殖民主义侵略扩张的背景下,一方面,他们向古老的中国展示了建立在西方工业文明基础上的法律观念和制度的先进性,引起了先进中国人学习西方的热潮;另一方面,他们又极力向衰弱的中国灌输其法律观念和价值,导致了中西法文化的冲突。伴随着近代中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现代化转型,结果是封闭、排外、保守且具有较强内聚力的中华法系逐渐走向了解体,而相对先进的西方法律观念和制度逐渐被中国人所理解并接受,中西法文化开始走向融合,并由此促进了晚清法制现代化的启蒙。

      一

      中西文化的交流源远流长,但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外国传教士成了中西文化交流的重要媒介。继唐朝的景教和元朝的也里可温教之后,从16世纪40年代开始,天主教也开始进入中国传播。由于历史和文化背景的不同,这次大规模的传教活动,就中外文化交流和国外对中国的认识而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最初西来的耶稣会士是西班牙人方济各·沙勿略。1542年他到达印度,1549年转赴日本,发现文化发达的日本对中国文化非常崇拜,深感欲归化日本,应先到中国传教,在一个东方文明大国去填补天主教的空白。因此,1552年,方济各抵达澳门。但不幸的是碰上了中国海禁最严厉的时候,他虽曾一再想设法进入中国内地传教,但均未获成功,最后只落得染疾客死于广东海面的上川岛上[1](P514),方济各虽出师未捷身先死,但他却起到了开路者的作用,为30年后耶稣会士、意大利人利玛窦的到来打好了前站。

      1582年,利玛窦抵澳。在他的带动下,一些耶稣会教士也相继来到了中国。他们学习中国文化,适应中国习俗,结交中国士大夫,援引中国经典词句,作为传教依据,收到了一定效果。最后,利玛窦终于在1601年,以进贡为名获准觐见神宗皇帝,并允准长驻。从文化史的意义上说,称利氏为近世西来第一人,实不为过。这些先期抵达的传教士为天主教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创下了良好开端。

      从方济各到利玛窦,耶稣会一开始就注重世俗学问。他们从事文化教育,用文化的手段传教。给早期的东方教会打上了人文精神印记。耶稣会在早期中国传教中,走上层传教和知识传教的路线,又为中国天主教确立了深厚的理性传统。1601年,利玛窦给中国皇帝的贡品中就有《万国图志》一册,即收有各家所绘的53种地图的世界地图集。在随后来华的耶稣会士中,艾儒略撰译了《职方外纪》,“其中各国图说至为详备”,将“四方万国地形之广狭,风俗之善恶,道术(之)邪正,政治之得失,人类之强弱,物产之怪异,具载无遗”。[2](P17—18) 文字记述部分又大大超过了利玛窦。他们不辞劳苦地译绘和增订世界地图,当然主要不在于向中国人传播最新的世界知识,而在于用它来敲开中国士大夫灵魂的大门,以传播天主教的福音。

      《职方外纪》中不仅包括了有关整个世界的自然地理知识,而且也为中国人展示了一幅西方人文世界的图景。其中对欧洲法律制度就作了特别详细的介绍,称欧洲各国“词讼极简。小事里中有德者自与和解;大事乃闻官府。官府听断不以己意裁决。所凭法律条例,皆从前格物穷理之王所立,至详至当。官府必设三堂:词讼大者先诉第三堂,不服,告之第二堂,又不服,告之一堂,终不服,则上之国堂。经此堂判后,人无不听于理矣。讼狱皆据实,诬告则告者与证见即以所告之罪坐之。若告者与诉者指言证见是仇,或生平无行,或尝经酒醉,即不听为证者。凡官府判事,除实犯真赃外,亦不事先加刑,必俟事明罪定,招认允服,然后刑之。官亦始终不加骂詈,即辞色略有偏向,讼者亦得执言不服,改就他官听断焉。吏胥饩廪虽亦出于词讼,但因事大小以为多寡,立有定例,刊部署前,不能多取。故官府无恃势剥夺,吏胥无舞丈诈害。”[2](P73) 《职方外纪》的编撰者显然注意到了中国刑罚的苛酷,力图以中文介绍西方的刑事制度,以此来映衬中国刑政应加以改变的必要。这些描述虽不无粉饰,但不尽虚构,它向国人传播了欧洲已将刑事诉讼规范化、制度化,建立了诸如审级制度、证据制度、刑讯制度等西方政法知识。

      除此之外,1637年刻出的艾儒略的《西方问答》一书,介绍了40多个有关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问题。其中也以相当篇幅介绍了欧洲的法律制度。李之藻《刻职方外纪序》中记载,金尼阁随船运来的西书有七千余部[2](P7),其中介绍欧洲法律制度的书一定也有一些。

      随着地理知识和文化眼界的拓展,明末清初的一些士大夫开始跳出“虚幻环境”,用开放的心态、平等的眼光来审视中西文化的短长。明末学者谢肇淛在《五杂组》一文中写道:“天主国,更在佛国之西,其人通文理,儒雅与中国无别。”已把天主教文化与儒家文化等量齐观了。清初编纂的《四库全书》虽未收入《西学凡》,但在《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中承认它是一种知识,归类于子部杂家类。显见,中国士大夫已认可西学,并企图将其整合到传统的知识体系中去。但中国传统文化以自我为中心的思维定势的封闭性,以及“内夏外夷”文化信念对人们的强大支配作用,从一开始就给迈向近代的人们设置了难以跨越的文化心理屏障,“巨大的文化遗产,巨大的文化优越感和自豪感,成为中国走出中世纪的巨大包袱,它障蔽了人们的时空视野,成为文明发展的赘疣。”[3](P263) “明末清初的中国社会,尚未面对来自西方的政治与军事的真正挑战,这一时期的中西文化的交流是一次人类文明史上知识和智慧的交锋。”[4](P46) 因此,这时还远未到触动中国传统文化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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