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近代特征的选举制度,在近代中国最早并不是出现在政治生活领域,而是实行于新式民间工商社团——商会之中,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关于近代商会的选举制度,已有相关论著从不同角度兼有论及。有学者认为“商会章程中的投票选举文字是不可能立即落实成功的。有无投票选举章程,当然显示出近代中国受西方投票选举文化的影响,但是,对商人团体的内部运作而言,投票选举章程的意义却不是很大”。① 还有学者指出,自下而上的选举制度构成了商会的近世民主性内涵,但在这个民主构成原则背后,还有一个时常为人们所忽略的经济与政治实力相交织的潜在构成原则起着决定性作用,商会内部权力的分配,实际上是由资财的厚薄和纳资的多寡决定的,所以商会的总、协理和会董长期为财大势众的领袖行业所分享,被工商界上层人物所垄断。② 近年来,关于商会选举问题多倾向于个案性的研究。有学者对清末民初苏州商务总会的选举制度进行了专题研究,特别注意了以往常被忽略的“选举权数”问题,考察了民初苏州商会选举制度新旧交替的特点。③ 还有学者对与商会选举制度紧密相关的清末民初上海商会领导层的改选更迭问题,包括上海著名商董出任总、协理的意愿、1920年上海总商会改选、1924年和1926年上海总商会选举纷争等,进行了新的探讨,提出了新的见解。④ 从已有成果看,对商会选举制度的研究尚存在不足之处。就研究方法而言,首先需要进行文本分析,亦即对商会章程中一系列有关选举的制度性规定予以剖析,当然还需要以动态和发展的眼光了解不同历史时期商会选举规章的变化,但仅仅做文本分析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制度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常常出现差异,不可能完全吻合。本文即以清末民初的上海商会为例,⑤ 力图将文本分析与实践考察相结合, 对近代中国商会的选举制度再做探讨,同时对既往某些相关结论也将予以讨论。 一、清末上海商会选举制度的建立 商会这一新式工商社团,虽然与行会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并不是由行会或其他中国传统的本土工商组织自然演变而成,而是清末“新政”期间清政府推行振兴工商、奖励实业改革,以及工商界给予积极回应,向西方学习而引入的新事物。1903年9月,清廷设立商部作为执掌各项实业的最高领导机关。商部创设伊始,即决定仿照西方国家的商会模式,倡导和鼓励华商成立商务总会和分会,于翌年1月上奏《劝办商会酌拟简明章程折》,请各省督抚晓谕商人,切实劝导设立商会。由于商会系仿照欧美和日本而设,带有引入的特点,自然会在许多方面直接借鉴了外国商会的形式。商部曾在《商务官报》上翻译、刊发欧美和日本等国的商会章程,供各地商人组建商会时参考。⑥ 此前,商部为了划一规章,先行拟订商会简明章程,稍后奏准颁行。该章程共26条,但对商会的选举制度未做具体规定,只是说明总、协理由商家“公推”或“公举”,并未具体规定必须是投票选举;至于会员如何产生,则完全没有提及。然而,该章程第14条规定:“商会既就地分设,各处商情不同,各商会总理应就地与各会董议订便宜章程。”既然可以根据当地实情另拟章程,这就为近代商会选举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空间。 事实表明,各地商会成立时都参照商部的奏定简明章程并借鉴国外商会规章,拟订了更为详细的章程,其中大多列出了投票选举领导人和职员的专条。尤其是最早成立的上海商务总会所拟章程成为后来许多商会制订章程时参照的范本。 还在1902年9月,上海商董严信厚等人就禀请盛宣怀批准,并由盛宣怀、张之洞会同向清廷奏准成立了上海商业会议公所,但其章程中并没有制定领导人和议董选举制度。⑦ 光绪三十年(1904)四月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改组为上海商务总会,拟订章程23条。尽管初订章程也不完善,但已对选举问题有所涉及。按照该章程的规定,上海商务总会设立正总董、副总董各1人,董事8人至12人,由会友大会选举产生。“各商家并商务上所用人员,或有关商务或中国装船行家者,概可选充会友。”但必须有两名会友作为推荐人,并由董事投票,“投票多者为合选”。会友若欲享有当选董事资格,每年捐款必须达到规定数额:“捐款过银一百两者,得选充副董事,过银三百两者,得充举董事。”选举时,“不准请人代行莅会;会友欠少捐项者,不得干预选举;凡一行号内之人仅许一人,不许二人同时同举;倘一行号内之伙友全不在本埠,其受权之代表准得选举。”⑧ 这些规定已经基本具备近代选举制度的特征,并且自商会成立之日就得到确立。 然而,与上海商务总会大约同时成立的天津商务总会,起初并不重视制定选举制度。在其拟订的试办便宜章程第4条中,说明会董不由商家选举产生, 而是由商会总理“先约会董十数员”。对此,直隶总督袁世凯批示必须修改:“一曰公举宜实行也。查部章第五款商会董事应由就地各商家公举为定,总会自二十员以至五十员为率。今该会第四款云,本会遵照部章先约会董十数员,不曰公举而曰约,似总理、协理、坐办即有无限之权。查部章商会董事应由各商家公举,而总理、协理由各会董会议公推,所以联络商情允孚众望者,全在公举二字为之枢纽,非少数之总理等人可以任便纠约也。”⑨ 此后,天津商会对此条进行了修改。这表明清末商会引进并实施选举制度,也有一个认识和学习的过程,并非都像上海商会那样一开始就对这个问题十分重视,同时清朝政府与官员在此过程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上海商务总会正式成立后,还将章程翻译成英文本分送各国驻沪领事、在沪洋商总会和工部局,⑩ 各国领事主要对章程中涉及的会审公堂改良之事存有疑虑,其他方面并无意见。不过,因初拟章程时过于匆忙,内容比较简略,其中的选举制度在某些方面带有一定的模糊性。一个月后,上海商务总会拟订了第二次暂行试办详细章程73条。与第一次章程相比较,这次修订在选举制度方面有如下明显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