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同治后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的形式及特点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世才,南京大学历史系。

原文出处:
西城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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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新疆南部地区土地买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绝卖”、“活卖”。“绝卖”又称“死卖”,在这种买卖形式中,卖主不得以任何方式保留赎回权,故又称之为“卖断”。“活卖”是指卖主保留回赎权或保留土地所有权而只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交易的土地买卖形式。土地典当、土地质押、土地租佃都属于属于“活卖”性质的土地交易形式。在现存的吐鲁番土地买卖文书中,数量最多的是属于“活卖”性质的“租卖”、“当卖”文书。除了官府认可的“当卖”、“租卖”这两种合法的土地交易形式外,这一时期吐鲁番还存在着非法的土地“偷卖”活动,这也是“活卖”性质的土地交易形式。吐鲁番地区土地买卖的主要特点有:1.土地买卖的法律制度环境已基本与内地相同;2.活卖占绝对优势;3.土地“畸零”化趋势明显。

      (原文约7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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