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56-K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639(2006)05-0033-06 警察创制为清末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近代中国移植域外新制度的典型事例。关于新式警察制度在近代中国的建设过程,前人已经有过不少的论述,但关注点多集中于制度与推行过程的本身,而对移植新制度的社会环境及社会回应,仍缺乏具体的探讨①。本文以清末广东为个案,着重考察新式巡警制度建立过程中官绅的态度,借以揭示清末地方社会权力结构对新式制度建立的影响,以增进对清末改革艰难处境的思考与理解。 一、绅商先行一步 近代警察制度的建立自始就有绅权参与其中。1898年7月成立的“湖南保卫局”,为近代中国警察出现之始,它是湖南官绅仿效西方警察制度和上海租界巡捕条例而创建的地方权力机构,“意在官民合办,使诸绅议事而官为行事”[1] (P12)。其成立过程中,绅商的推动起着重要作用,保卫局总局也由十绅士组成决策机构[2] (P479)。广东情况与之相似,最早效尤引进警察制度的也是省城广州的绅商②。 1900年省城广州的行商街众向当局禀请在省城内外设立巡警局,以房捐、义捐等为饷项,雇佣巡警。草拟的“广东巡警局章程”中明确提出:“此局名巡警局,绅商合办,仿照湖南保卫局章程参酌而行”;其职责“专在去民害、卫民生、检非违、保产业”[3]。其后,以著名绅士易学清、郭乃心为首的一批士绅在华林寺成立了“西关巡警总局”,所有西关一带各街房捐、募勇、巡警事宜都归西关巡警总局诸绅“肩办”,“以总其成”[4]。此时的省城巡警主要由士绅组织,只是“开局后由地方官刊送钤记备用,即禀督抚宪照会司道府县立案”而已[5]。 其办警经费基本来源于民间的捐租,经费的收支也全由绅商控制的民间组织操作,章程规定,“所收西关房捐,即为西关筹办团防巡警的款,请免提拨”,具体做法是: (一)所捐租银由每街值理催收,先行存储,或分一次,或分二三次汇交爱育、广仁两善堂收管,由两善堂给回收条,乃为凭据,错交别处,是属自误,仍行催缴;(二)两善堂所发收条注明街名、店名、银数,用善堂图记,交该店标贴门首;(三)该街值理先行代收各铺屋租银,即书条标贴该街公所或标贴该街大庙门首,俾照核实;(四)两善堂收到各街房捐,亦书条标贴本堂门首,以便共观;(五)两善堂每月应支营官勇丁口粮,由营官备文清列数目支领;(六)两善堂收到各街房捐若干,支出营官勇丁口粮若干,总局费用若干,由善堂刊刻征信录,分送各街,庶照大公而资信服;(七)两善堂收支繁琐,应请另雇司事一人专理此事,工金由捐项支给,此条由善堂酌定。[6] 就其组织方式而言,士绅的初始办警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地方募勇办团的窠臼,更像是一种城市团防的做法。如其章程规定:“西关一带全由郑军门招募安勇,以期联络一气”;“所募勇丁专为保护西关起见,应禀督抚存案,概免调拨”;“所募勇丁悉照郑营口粮营规”;“五百人为一营,设一营官,百人设一哨官,十人设一什长,俱由郑军门派定”等等,这些显然还不具备近代警察制度的内涵。其实,在其筹办时的公告中,发起者也只是将其定位于“办团”:“爰集同志,倡议乡团,集一成一旅之众,收群策群力之效。”[7] 同时期的粤海关报告中就说,“至于警察,还大大有待改进,几乎可以说目前尚未有警察”[8] (P65)。就实质而言,此时所办的巡警,实为新警察制度名义下传统团练的延续。其做法可以视为新制度建立之初的一种过渡性探索,却显露出地方绅商利用新式制度扩展权势的迹象。 二、官府主导巡警推行 真正具有近代意义的警察在广东的出现,是在1902年。但广东警察从其正式开办之时起,官方的影响就较明显。1902年,抚标一陈姓把总,提出仿照湖北章程,举行警察,得到官府的同意。这是地方官员办警的一个例子[9]。1903年3月,省城开办巡警,在老城飞来寺设立巡警总局,全为官办,将各街分为五段,于安勇、巡勇及介字营中挑选巡目60名,巡丁480名,分派五局巡察。旧有的保甲总局及老城九段各卡,一概裁撤[10]。1906年,嘉应州奉令赶办巡警,“札委邓捕厅菊溪为警官,李千总梧三为管带,以东街梅溪宫为巡警总局”[11],体现的也是官办巡警的性质。 在开办之初几年内,由于“局章未备”,效果也不甚明显[12]。1904年有舆论抨击广东省城警察腐败,不满警察多是专于“点路灯以慑小窃”、“讲扑火以御火灾”、“平道路以便行人”、“去污秽以免疾病”之类的事[13]。巡警的发展也很缓慢,1907年的报纸说,“粤城巡警开办五年,现已推广至河南(指广州城的河南地区),惟外县多未开办”[14]。 1907年,巡警总局禀请分科办事,共分十科,分别负责:“员弁兵丁职事规则功过勤惰”、“弁兵器械衣服起居饮食房屋疾病”、“员弁教练事宜”、“员弁兵丁彼此交涉事宜”、“司事局丁功过及房捐警费盈绌”、“学界、商界、外界、军界巡警应干涉之事”、“民间公共桥梁道路路灯电话一切公益物保护之事”、“人民结社集会”、“净洁卫生事宜”、“巡警兵对于民间违警之处置”等事宜[15] (P297),标志着城市警察机构初具雏形。作为一项新生事物,巡警虽然仍有不完备之处,“间有按之事实未便推行,揆之部章不尽符合者,又不能不量予变通,以期秩然”[12],但在官方的推动下,巡警在广东开始有了较快的发展,省内各地曾出现一股办警热潮。省城很快又开办了水面巡警,“计分四局,以海珠为总局,黄沙为西路分局,南石头、绥定炮台为南路分局,猎德为东路分局,每局招水勇六十名,用洋舢板六,总巡各段”[16] (P80)。据统计,到宣统三年(1911年),“各厅州县均已如期筹备”。省城共有巡警局31所,巡长3729名;各厅州县共有巡警局281所,巡长8163名。个别地方,如佛冈厅“因地脊民贫”筹款艰难,尚未开办[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