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国民主政治的创试

——以孙中山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关系为线索

作 者:

作者简介:
廖大伟,东华大学人文学院,上海 201620   廖大伟(1961—),男,东华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辛亥革命爆发后的中国,即刻践行政治民主化。临时国会立法权与临时大总统行政权的分立制衡,集中呈现民主政体的性质构成与民主政治的创试成效。90多年前的事实存在,不仅光耀其时,而且是意义深远。


期刊代号:K3
分类名称:中国近代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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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58.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477(2006)10-0058-07

      一、问题提出及讨论范围

      世界范围内民主政治第一波浪潮,① 中国是否也浪花其中?这股浪花是否绚丽,在中华历史长河中具有怎样的意味?

      政治民主与否,关键在于事实认定。民主政治应当是个完整的形态,即既存在于整个过程,包括政治的决定过程和实践过程,也体现于各个环节,包括制度的制订、确立和执行、监督,故而作事实认定,不仅需考察制度设定程序和内容本身是否民主,还需考察制度执行和具体操作是否民主,简而言之,需将文本与行事一并考察。

      本文将孙中山与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的关系作为论述线索,这是因为彼此无论作为革命党领袖与临时国会的关系也好,还是作为临时大总统与临时国会的关系也好,事实上都能反映时代的政治氛围和民主意识,可以呈现分权制衡的文本设定与具体行事。进一步言,如此关系的客观存在,不仅构成了民主政体的组织形式,而且奠定了民主政体的基本性质和具体内容。众所皆晓,民主政体是国家政治民主化的重大标识和重要内涵,由此,本文之所以选择这一关系作为论述线索,正是考虑这个视角能够以点呈面,以点带面,较为集中地展现辛亥革命爆发后中国民主政治的创试,能够较好地对这段历史作一事实认定。

      二、“临时国会”诞生与立法权的行使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1911年11月15日成立于上海,后迁汉口、南京,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代行临时参议院职权,迨1912年1月28日临时参议院正式组成,宣告解散。②

      辛亥革命爆发后的民主政治创试阶段,一直采用一院制议会制度,由单一议院承担临时国会职能,而冠以“临时”,是因为它们的组成,所有的代表或参议员均属各省委派,而非大选直接产生。

      中华民国尚未建国之前,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就已经实施立法权的行使,其不仅扮演着“临时国会”的角色,事实上也起到了“临时国会”的效果。东南社会精英最初发起该会,原本就是想让它成为“临时国会”,③ 希望能联合独立各省,发挥“临时国会”议政立法的作用,担负起“议建临时政府,总持一切,以立国基”的重任。④ 当发起者的用意告白天下之后,也确实得到反清阵营的迅速响应和支持,由此使之能够如期成立,并且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

      由于武汉方面的坚持,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11月下旬决定迁鄂。至12月初,已有11省代表共23人实际到会。⑤

      联合会在汉口期间,实施立法创制和议政功能。先看具体行事。

      11月30日,召开在鄂第一次会议,公推谭人凤为临时议长。

      12月2日,议决制订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并委托雷奋、马君武、王正廷负责起草。

      12月3日,表决通过《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由独立各省代表22人签名,当日予以公布。时尚未独立的直隶省、河南省已有咨议局代表与会,但会议决定未独立各省代表不具正式代表法律资格,故其与会者没有表决权,也不能在正式文件上签名。

      12月4日,议决临时政府设于南京,并各省代表选举临时大总统也在南京,“有十省以上之代表到南京,即开选举会,临时大总统未举定以前,仍认鄂军都督府为中央军政府,有代表各省军政府之权”。时内地共18省,10省以上代表到会,即超过半数,达到举行选择的有效规定。

      12月5日,议决“如袁世凯反正,当公举为临时大总统”,暨议决与袁世凯所派代表的和谈条件:“一、推倒满清政府;二、主张共和政体;三、礼遇旧皇室;四、以人道主义待满人。”⑥

      从以上主要日程来看,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在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十分注意行事公正和程序民主,凡决定的人选,均经过“公推”,采用多数意愿,凡设定的文本,作出的规定,均经过“议决”,服从多数主张。

      再看文本设定。

      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制订、通过并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一个关于国家政权如何组建,行政权和立法权如何分割制衡的法律性文件。全文共分4章21条,分别对构成国家权力的总统、议会、行政各部产生办法、责权界际及互相关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可概述为:

      第一,关于临时大总统。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以得票满投票的三分之二以上者当选”,投票权每省以1票为限。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统率海陆军”之最高行政权。经参议院同意,还有宣战、媾和、缔约及任用各部部长、派遣外交使节、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等权力。

      第二,关于参议院。参议院为立法机关,享有最高立法权。参议院由各省都督府选派3名(最高限额)参议员组成,每人均有表决权。参议院有半数参议员到会,即有议决政府预算、税法、币制、发行公债、暂行法律及各部部长人选之权力,并有权检查政府出纳,但有关宣战、媾和、缔约,须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可议决。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以记名投票法互选,过半数以最高得票者当选。参议院未成立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代行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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