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标签理论反思大学生心思想政治工作方式

作 者:
黄汀 

作者简介:
黄汀,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黄汀(1969—),女,湖南长沙人,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原文出处:
云梦学刊

内容提要:

标签理论是西方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的一个重要理论,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亦不乏指导意义: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要避免给学生贴标签;思想政治工作者要防止师生之间的互动给学生带来消极影响;思想政治工作须与社会其他力量一起提供适合大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化环境;思想政治工作对待犯罪大学生应采取人性化的帮教手段。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7 年 12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6365(2007)06—0089—04

      “标签论”(labeling theory)又称“标定理论”、“标示论”、“贴标签论”等,是当代西方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的一个重要理论流派。“标签论”认为,个体演变为罪犯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社会给其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是社会按照一定标准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因而产生了“罪犯”,犯罪并非“罪犯”个体的原因所致。“标签论”揭示了在界定“越轨”及预防违法犯罪等方面能动的主体可能会对客体所产生的一些消极影响。其实,标签理论不仅对于预防违法犯罪具有很大的启示意义,它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如何做好大学生思想工作也有很大的启示作用。当前,随着高校办学主体的多元化及民办学校的增多,高职高专教育的快速发展,高等教育的入学门槛降低,这势必会影响高校部分思想政治工作者的态度、行为和做法,如一些思想政治工作者常常把学生身心发展成长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一些认知偏差、情感失调、过失行为等一概归结为道德品质问题、甚至思想政治问题而贴上各种标签。这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简单化和成人化的倾向,不但给学生带来了“成长的烦恼”,引发各种问题,而且也给思想政治工作的名声和实践造成不良影响。以标签理论为视角反思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方式就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标签论”的主要理论观点

      标签理论是由美国犯罪学家和社会学家塔德温·勒默特和霍华德·贝克尔系统提出的,其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美国著名社会学家乔治·米德、芝加哥学派的犯罪学家坦南鲍姆。标签理论的核心观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标签理论用一种独特方式对越轨行为进行界定;第二:标签理论用一种独特的观点阐明了“贴标签”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解释了犯罪事实产生的原因。

      坦南鲍姆在1938年出版的《犯罪与社区》一书中,论述了“邪恶的戏剧化”(dramatization of evil)理论,并且使“贴标签”(tagging)一词在社会学、犯罪学文献中流行开来。这一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犯罪人是由社会制造的,犯罪人的产生过程,是一个社区对有不良行为的少年给予消极反应,使其对这种消极反应产生认同,从而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的互动过程。[1] 如,最初有轻微不良行为的少年儿童,由于对社区加给他们的坏名声(消极反应)产生认同而变得越来越坏,产生了与社会成员的期望(他们的本意是要控制少年儿童,防止他们进一步变坏)相反的戏剧性结果。因此,坦南鲍姆把这种过程称之为“邪恶的戏剧化”。这是一个使自我实现预言(self-fulfilling prophecy)发挥作用的过程,正如坦南鲍姆所指出的:“制造犯罪人的过程,就是一个贴上标签,(给他)下定义、认同、隔离、描述、强调以及形成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过程;它变成了一种刺激暗示,强调和发展被谴责的那些品质的方式。如果这种反应与刺激关系理论有点意义的话,那么处理少年犯罪人的整个过程就是有害的,因为这个过程使少年犯罪人认识到,无论就他自己来说,还是对环境而言,他都是一个少年犯罪人。这个人就变成了人们所描述的那种人了”。[2]

      关于贴“标签”的过程,勒默特指出;每个人实际上都会在某一时刻、某一地点以一种越轨的方式行事。这类行动中大部分是暂时的、出于好奇微不足道的或易于掩饰的,这种大量存在而未被发现的越轨即所谓原初越轨。原初越轨是未被当局任何人认出,因而也是未受惩罚的越轨。这种越轨是人人具有的。一个歌星或企业家向收税人隐瞒真实收入,一个小孩偶尔受同伴怂恿在集市上偷了一点东西,某中学生出于好奇看了次“三级片”,诸如此类的行为都是初发性越轨。

      简言之,初发性越轨可能不被人觉察,当事人不会认为自己越轨,也极少引起别人的看法。但是,假若这些行为被某些重要的人比如父母亲、朋友、雇主、校长、甚至警察和法庭发现并公布于众,情况就会发生急剧的变化。犯有过失的人,更确切地说是那些不幸被发现的初始越轨者,就不得不面对证人,通过所谓的“贬黜仪式”而受到指挥、训斥、责骂甚至惩罚。更重要的是,这个人被别人贴上了“越轨”这一标签,从而产生新的自我概念,对别人的看法予以认同,并且开始作出相应的举止,表现为复发性越轨。这一标签的被证实,又使越轨者向习惯性越轨发展。概言之,一旦某个正常人被打上了“越轨者”的耻辱标记,他的个人经历就会发生意义重大的变化,他常常被迫与其他越轨者为伍。结果是,本来目的是要消除越轨行为的那些惩戒和制裁措施,却起到了强化越轨行为的消极后果。[3]

      “标签论”的另一代表人物美国犯罪学家贝克尔于1963年在《局外人:对越轨行为社会学的研究》一书中这样阐述,“越轨行为不是个人实施的行为的特性,而是别人将规则和制裁适用于犯罪人的结果。越轨者是被成功地贴上了标签的人;越轨行为是人们如此标定的行为”。根据贝克尔的观点,通过对越轨行为的反应,那些规则、情节、个人的特征、旁观者的反应等,就可以把那些“越轨的”行为与不越轨的行为区分开来,尽管他们可能是完全相同的两种行为。重要的并不是越轨行为是否存在,而是那些反应者相信它的存在。贝克尔强调,人们对某种行为的反应比这种行为本身的性质还要重要;甚至在某个人并没有进行某种行为的情况下,别人认为这个人进行了这种行为的反应,也会迫使这个人对别人的反应产生认同,接着产生别人所标定的那种行为。[4]

      尽管标签理论不能对所有的越轨行为都做出合理解释,而且这种理论忽略了越轨者本人主观上的所作所为,但是不可否认,标签论的独特视角使我们看到了越轨行为形成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些环节,尤其重要的是,这种理论指出了人们对越轨者的认定和处理过程中混杂了社会和执法者的偏见,并使一些人成了这种偏见的受害者。正是在这一点上,标签理论不仅对于如何预防大学生违法犯罪有一定启示,对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如何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式(手段)也有重要借鉴意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