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伦理思想的精神内涵

作 者:

作者简介:
邓泽球,袁小云,福建工程学院。

原文出处:
世界教育信息

内容提要:

康德的伦理思想在实践理性中寻找到了对于任何有限理性存在者普遍有效的社会伦理,这种以善良意志为基础、以道德责任为动机、由普遍立法的道德律令构建而成的理性普世伦理,其精神内涵就在于此。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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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德说:“有两种东西,我们愈经常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不断增长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可见,康德思想的“圆圈”中不可或缺的道德法则是他最为重视的一面。康德道德学说的根本问题就是:我们的意志对于我们的道德对象是否真的有必然、普遍有效的关系,即“我们作为理性的存在者是否有意志的根本法则”。这凸现了康德哲学的独有特征,其以自由意志、道德责任和道德法则为核心概念的伦理思想是现代西方伦理学的一个高峰,康德伦理思想的精神内涵也就在于此。

      一、自由意志:康德普世伦理思想的拱顶石

      康德把善良意志视为道德的基础,在康德语境中,善良意志就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和服从道德规律的意志,完全是一个东西”,一个彻底善良的意志就是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康德道德哲学大厦的拱顶石。自由意志本身就是自在的善,它的意愿就是善的。实践理性的可能性在于先验自由的确立,以往的道德哲学不是以经验感性为基础,就是僭越了实践理性的先验性。而在康德的道德哲学视野里,实践理性的先验性是现实可能的,因为“自由概念的实在性既然已由实践理性的一条无可争辩的法则证明,它就构成了纯粹的、甚至思辨理性体系的整个建筑的拱顶石,而所有其他概念(上帝的概念和不朽的概念)作为单纯的理念原来在思辨理性里面是没有居停的,现在依附于自由概念……这些概念的可能性已由自由是现实的这个事实得到了证明”。康德把善良意志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以往的道德哲学无论是德性主义还是功利主义,不是以智慧、勇敢、节制等等为善,就是以财富、快乐、幸福为至善。在康德看来,这些都不真正具有道德价值,只有以善良意志为前提的道德,才具有道德纯粹性。善良意志“并不因它所促成的事物而善,并不因为它期望的事物而善,也不因为它善于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善,而仅是由于意愿而善,它是自在的善”。可见,善良意志不是出于目的、欲望,而是它本身意愿的善。这种思想与功利主义者完全相反,它主张一种行动的性格完全决定于它的幸福后果。按照康德的见解,一种行为是善良的,是因为意志的善良或者说行动者的动机完全是善良的。

      康德认为,人生价值的实现,在于意志自由。意志自由是道德可能性的条件,如果没有自由,人的一切将完全为必然性淹没,人不能成为自己行为的主宰,那就根本谈不上道德。康德直接将道德律看成不证自明的理性事实,直接确认自由概念的实在性。认为道德必须对一切有理性的东西有效,在经验里这是无法证明的,而在哲学上是完全不能够证明的。于是,为了行动的目的,康德认为自由是一切有限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固有性质,它不受外来因素的限制,独立起作用,所以他这样说:“每个人只能按照自由观念行动的东西,在实践方面就是真正的自由的。”这就意味着自身就是自由意志,只有在自由的观念中,自身才具有意志。以自由观念为前提,行为的主观准则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同时能够当做客观原则,当做我们的普遍立法原则。康德道德哲学认为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普遍的立法原理,康德说:“这样行为: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意志自由就是意志给自己下命令,给自己定法则。意志是立法者,意志自己管理自己。行为道德的法则建立在意志自由之上,由意志规定一种应当遵守的形式。一切有理性的主体都要依照意志所规定的法则行为,同时又要依据意志规定的法则去判定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

      二、道德责任:普世伦理的标尺

      康德认为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标准。一切行为只有出于责任才是道德的,反之,则无道德可言。相对于责任而言,任何行为动机都不能看做是道德的,即使合乎责任也不一定是道德的。童叟无欺合乎责任,但是出于主体的长远利益,仍然是康德哲学意义上的把人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即不是出于责任动机。如果一个人不履行责任的要求,完全受感性欲求的支配,那么这个人就不是一个道德的人。康德道德哲学的“哥白尼革命”正是把道德基础从经验的外在对象转移到先验的主体意志中来。每个有限理性的存在者都必须遵循责任原则,而且不仅是尊重,还要出于主体内心的意志。责任的崇高性不仅在于它对主体的规范性、约束性,而且在于它根源的主体性。它完全摆脱了一切外来经验的影响,是主体内心的自由意志,这个概念在康德的伦理思想中占有中心地位。

      为了充分证明责任的不可动摇的强制性和约束性,康德把道德责任在道德生活中的功能归为三个命题:“道德的第一个命题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从而,它不依赖于行为对象的实现,而依赖于行为所遵循的意愿原则,与任何欲望对象无关。第三个命题是:责任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由此可见,康德认为行为的道德价值不在于它所期望的效果,而在于它的责任动机。行为必须出于责任。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只有那些出于对道德律的尊重所导致的行为,才能保证道德性。如果仅仅是行为合乎责任、与责任的戒律相符合,或以爱好和其他个人目的为动机,行为就无多大的道德价值,甚至可以说是无道德价值可言。在康德看来,道德法则对人来说就是一道命令,执行这道命令是人的职责。可见,康德所追求和推崇的道德价值行为,是一种以纯义务为唯一动机的行为,义务这个概念诚然含着一种被强制服从规律的意义,但人在履行义务时是自由的,因为他排除了一切感性的利益关系,仅仅按照道德律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否则,人就会受自然界的必然性所支配,成为不自由的人。显然,康德视野下的义务也就是一种职责。这种职责要求人们的道德行为必须服从道德法则,从而使人们的行为不但在客观上契合于法则,而且在主观上本于法则。康德的责任概念是先天的理性概念,它具有必要性、强制性,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责任是出于对道德法则的尊重而必须去做的事。只有尊重道德责任,出于责任,有理性的存在者的行为才真正具有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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