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多元化社会的思想共识研究(笔谈)

——1.思想共识与利益多元时代的社会团结——2.主流意识形态与社会思想共识的形成——3.建立有利于形成思想共识的合理利益关系——4.社会公正与思想共识

作者简介:
潘中伟,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郑州 450001   潘中伟(1972-),男,河南杞县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哲学博士;   寇东亮(1965-),男,陕西铜川市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哲学博士;   郭彦森(1964-),男,河南登封人,郑州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魏长领(1963-),男,河南虞城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湖南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博士后。   寇东亮,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郭彦森,郑州大学教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魏长领,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原文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2
分类名称:思想政治教育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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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04(2007)03-0005-09

      思想共识与利益多元时代的社会团结

      潘中伟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郑州 450001)

      博弈,这个本源于数学、并通过经济学而被发扬光大的词,如今已成为中国思想界的流行话语。其数学或经济学的内涵不是我们关注的重点,值得注意的倒是这个话语背后所蕴含的社会心态。显然,这个词的流行表明,现今的中国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利益多元时代,为自身利益奋斗是各利益主体的首要选择。

      一、利益多元时代的实质是市民社会的兴起

      博弈的目的总是为了某种利益,没有利益的差别,何来博弈之说?但是,我们知道,事实上,自原始社会解体以来,利益多元以及因此而起的利益争执的情况就从未停止过。当这种历史上早已存在的现象引起大家的关注、并成为热门话题时,“利益多元”这个词已经在当下的时代被给予了新的解读。

      那么,我们今天所谈的利益多元以及由此而来的利益博弈与往日有什么不同呢?关于这一点,我们恰可以从“博弈”这个词上有所领会。博弈者总是能够自我决定的主体,即经济学中假设的所谓“理性人”。也就是说,现在讨论的不仅是利益多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强调多元利益主体的“主体”特征。我们不禁要问: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下,此种自我决定的利益主体才可能现身?答案只有一个:市民社会。

      所谓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其经典意义来自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马克思就曾指出,“市民社会”(德语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个词是黑格尔按照18世纪英国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而来的[1] (P32)。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中间环节,“是在现代世界中形成的”,“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2] (P197)。由于通过劳动满足个人及一切人需要的体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关系,因此,马克思把市民社会也就理解为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

      显然,就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本意来说,市民社会是资本主义兴起后的产物,是对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的本质概括,它表现为一种历史形成的关系。在这样一个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作为私有者与别人发生物质联系,例如,在市民社会中,劳动者是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而资本家则以一定资本的人格化的身份出现。正因为每个人都是私有者,他们才可以以平等的身份在市场中进行等价交换。也就是说,正是这种由原子化个人组成的、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的社会,才为博弈即所谓的完全市场竞争创造了条件。

      但是,社会从来就不是诸多个人的混合,相对于个人来说,社会倒是在先的存在。所谓“原子化的个人”尽管道出了这种社会的一些本质特征,但也终究不过是启蒙时代的一种极端的说法而已。事实上,注重利益博弈的市民社会同样需要社会团结以求社会的稳定和安宁,这是构成一切社会基础的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所必需的。那么,市民社会是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社会团结呢?这种社会团结又有什么样的特点呢?

      二、对公平正义的思想共识是实现市民社会积极社会团结的必要条件

      深入考察市民社会的社会团结方式,我们就会发现,公民对于社会法规体系的公平性、正义性所形成的思想共识,是实现市民社会积极社会团结的必要条件。

      人类社会表现的不同形态,依赖于那个时代的生产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马克思说:“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最初还是十分自然地在家庭和扩大为氏族的家庭中;后来是在由氏族间的冲突和融合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公社中。……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十分罕见的事。”[3] (P25)既然一定的社会构成了个人生产生活的实体性基础,因此,无论任何时代,保持该社会的团结以维持它的存在就是一个社会的基本任务之一,尽管在不同的时代,维护社会团结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在前资本主义生产中,土地是基本的生产资料,而家庭、部落这类天然的共同体是占有和利用土地的前提,土地表现为共有的财产。对于单个人来说,由于共同体构成了个人进行生产的天然中介,他与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直接表现为自然的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因此,对于共同体的认同并不需要刻意的教化,共同体成员与共同体的命运、与共同体所占有的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命运是休戚相关的,共同体的集体意识就是成员的个人意识。正如埃米尔·涂尔干所指出的:群体中所有个人的意识具有某种一致性是此种社会的凝聚力存在的原因。“在这种条件下,所有群体成员不仅因为个人的相似而相互吸引,而且因为他们具有了集体类型的生活条件,换句话说,他们已经相互结合成了社会。”[4] (P67)这种由相似性而来的固有团结被涂尔干称为“机械团结”,国家和社会通过压制性的规范,依赖于传统和权威的力量来维持构成共同体团结纽带的集体意识。也可以说,这类共同体的存在并不依赖于共同体成员的协商认同、形成共识,决定社会积极团结的共同意识表现为某种强制的、先在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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