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设立和监管存在六大问题

作 者:
龚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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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国际商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4
分类名称:物流管理
复印期号:200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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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税物流监管场所的管理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一种海关监管制度,在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布局上超常规发展。

      目前地方政府对发展保税物流业务热情高,需求量大,有些场所的设立带有政府干预色彩,存在申请过热现象。少数地方超常规发展,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因扩展太快引发的发展过热,监管滞后,资源浪费等一系列矛盾,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该场所在政策配置、规划布局、建设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

      由于此问题有地方各级政府的本位考虑,也有企业的本位考虑,海关难以平衡掌握。由于缺乏充分论证和盲目攀比,同一地区申请设立多个相同、相近类型的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不具备条件的地区一哄而上,导致恶性竞争,海关审批也面临压力。

      二是监管存在的漏洞。

      由于历史原因,海关保税物流监管场所属漫山放羊式,海关无法集中管理达到规模效应,无法形成海关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化。

      首先是该场所分布区域分散,难以集中管理,海关对其采取开放式、分散型监管模式(保税物流中心除外)。出于监管成本和监管效能的考虑,海关对该场所的监管存在监管人员不足、监管频次过低、现场监管较少等问题。

      其次是对存储特殊货物的保税物流监管场所的实际监管难度较大。对于储存液态货物的该场所,由于液态货物、特别是化工品实行管道输送、密封保管,普遍存在看不见、摸不着、数不到、闻不得的特点,海关难以按常规方式查验和盘仓。由于液态货物特性,导致其在运输、输送、储存等过程中发生一定损耗。如何合理确定损耗,对损耗是否应补税、补证等,规定都不明确,导致基层海关操作和管理存在困难,也易产生执法不一情况。

      再次是特殊保税物流监管场所之间,货物流转规定有待进一步明确。随着区域经济蓬勃发展,同一关区内以及跨关区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间的货物调拨日益增多,调拨货物有的以陆路运输,有的以水陆运输,有的需转换运输工具。虽然目前海关总署令第105号、133号已允许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间的货物调拨,但对调拨货物是否应采取转关运输,调入地、调出地海关之间如何联系配合,没有明确规定,易造成各地海关之间做法不一,既不利于提高效率,也带来一定监管风险。

      三是经营人利用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避税逃证。一些经营人利用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避税、逃证等违法违规活动时有发生。

      四是信息化管理漏洞大。

      目前各类该场所普遍存在信息化程度不高,信息平台不统一不到位,监管人员缺乏足够的信息支持,保税物流监管场所的进、出、转、存数据,难以有效整合利用,无法形成高效、严密的监管链条,保税物流监管业务的迅猛发展、与海关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

      作为加工贸易产业链上重要串联环节的保税物流载体,保税仓库H2000电子账册,仅实现了企业如实申报基础上的电子底账,而没有实现供应链数据的相互印证对碰,使保税仓库信息化管理成为“半拉子”工程,海关内部的电子底账仍是“信息孤岛”;各关自行开发的联网监管系统不但造成资源浪费,而且由于与H2000系统不兼容,无法实现内、外网数据间对碰、预警和风险提示;实行保税仓库H2000电子账册系统后,海关总署没有对保税仓库货物跨关区提取统一明确规定,致使各关操作不一致,给海关监管和企业实际运作带来不便。

      五是类型众多功能单一。

      目前我国保税物流监管场所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四种类型。从本质上讲,四种类型的保税物流监管场所,都为保税加工产业链的上延下伸服务,但目前各场所功能单一、相互偏离,监管配制标准不统一,不明确;因政策落差和功能不同,使货物流转手续烦琐,未能建立起联动发展机制,客观上削弱了场所间的联动发展和整体竞争优势,包括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

      六是保税物流中心(B型)发展偏向。

      作为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中心,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2004年10月开始运作,截至2006年5月底,该中心累计受理进出口报关单12万份,监管货运量超55万吨,监管货值突破150亿美元大关。总量看成绩喜人,但从业务结构看仍值得深思。如其中的实际进出境货物不到10%,其余都是与境内发生的深加工结转,或加工贸易内销等业务。虽然管理层希望物流中心的采购中心、配送中心、分拨中心的功能,得到更多开发利用,但从发展规律看,短期内难以如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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