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发展起一批规模较大的物流企业,但多数物流企业规模小、设备差、投入不足、发展较慢,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难以满足社会化物流的需要,物流基础设施也存在配套性、兼容性不够等问题。 对此,山东省决定,以交通运输企业转型作为发展现代物流业的突破口,实施一系列扶持措施,培育一批现代物流企业。 省服务业发展资金将被专门拿出一块,集中对重点物流企业和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对信息化项目进行资金补助。同时在国家预算投资、国债投资、国债转贷、国债贴息资金中,优先支持发展潜力大的现代物流等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申报中,适当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 物流企业引进信息管理系统、更新设备、工具等技术改造项目中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经省经贸委确认,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 物流企业在同省设立的跨区域机构,凡不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的企业,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所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仓储企业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基数; 新办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的企业,按规定将可减免企业所得税; 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