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形资产的计价 1.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例1:2002年1月2日,A公司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B公司投入一项专利权,该专利权在B公司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评估确认的价值为150万元。法律规定的剩余使用年限为5年。 解析: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A公司应按B公司的账面价值确定专利权的会计入账成本为100万元;税法对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不作区分,均以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因此A公司应按评估价确认专利权的计税成本为150万元。在2002~2006年,每年该项专利权会计摊销额将比计税摊销额少10万元[(150-100)÷5],A公司应当每年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2.对于购入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例2:C公司委托D公司开发一项非专利技术。2003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银行贷款年利率为8%)支付给D公司作为开发费用。2004年1月1日,D公司开发成功并将非专利技术交付C公司使用。该非专利技术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为4年。 解析:《企业会计制度》只规定了购建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资本化,对购建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未作资本化要求。因此,C公司购入专利技术的入账成本应为100万元。税法规定,为购建无形资产而发生的贷款,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因此,C公司2003年支付的借款费用4万元(100×8%÷12×6)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C公司应确认的该非专利技术的计税成本为104万元(100+4),在2004~2007年摊销期内,C公司应当每年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104-100)÷4]。 3.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不得直接扣除,允许以摊销方式逐步扣除。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3:E公司自行开发一项专利权,2002年、2003年分别支付各项开发费用200万元、300万元。2004年1月3日,E公司依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专利权,并支付注册费等费用20万元。该项专利权法律规定的使用年限为10年。 解析:按会计制度的规定,E公司取得专利权的会计入账成本应为20万元;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不得直接扣除。因此,E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调增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调增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同时,E公司应确认的该项专利权的计税成本为520万元(200+300+20),并在摊销期内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520-20)÷10]。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那么会计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但本例中专利权开发支出跨年度,在不能确认是否能开发成功形成资产的情况下,2002年发生的开发费用200万元仍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2003年确认开发失败,不能形成资产,那么2003年的开发费用300万元可在税前列支,同时2002年发生的开发费用可以申报扣除,即在确定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申报追加调减2002年度发生的开发费用200万元。 二、无形资产的捐赠与受赠 1.无形资产捐赠差异。税法规定,企业如果捐赠货物,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若属于消费税的纳税范围,还需要缴纳消费税;如果捐赠的是不动产,还要缴纳营业税。由于捐赠无形资产不属于有偿转让,所以不缴纳营业税。 在会计核算中,企业捐赠无形资产,只需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如果被捐无形资产已提减值准备,还应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将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如果捐赠无形资产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条件,按税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如果不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条件,而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则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作永久性差异的纳税调整。 2.接受无形资产捐赠差异。企业接受捐赠时,按应确定的实际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应缴所得税额贷记“递延税款”科目,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并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在企业转让时,应按税法确认的应税所得额或清算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外资企业接受无形资产捐赠时,根据凭证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待转资产价值”、“银行存款”等科目。税法规定,外资企业不论接受货币性捐赠还是非货币性捐赠,都要作为当年收益,前者应一次性计入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余额时,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时,企业应按“待转资产价值”科目的账面余额,借记该账户,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缴的所得税或用以弥补亏损后的差额,计算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即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扣除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