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投资的重新划分及会计处理的演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涵,朱学义,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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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短期投资”是原《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范的内容。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投资准则,规范为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有关“金融工具”方面的准则。与此相对应,“短期投资”和“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被取消,其核算内容由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会计科目被“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取而代之。那么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两种什么性质的资产?应以怎样的方法来进行会计处理呢?本文对此做出分析。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新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企业持有这类金融资产的目的是通过金融市场上价格的短期涨幅获利。交易性金融资产有两个特性:一是该项资产应能存在于活跃的金融市场上,资产未来的价格是不确定的,但通过随时获得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二是企业最初持有这项资产时的意图是短期内交易,属于流动资产。基于这项意图,这类资产不能与其他资产互相转换。另外,根据指南“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中核算。

      对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时,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科目反映。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市场价格不断变化,其后续计量要反映价格波动情况,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反映。为了通过会计账面时刻反映交易性金融资产偏离“成本”的价格变化,企业购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应予以费用化,计入投资收益。必须指出的是,会计账簿上因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持有利得,应作为当期收益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作为当期利润的组成部分,但它仅仅是一种“未得利润”——价格变动收益,等处理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它才转化为“实得利润”。

      交易性金融资产购入时包含的股利或利息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这是一种暂付性债权,企业收到暂付性股利或利息时转销该债权,不能作“投资收益”处理。而企业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资产负债表日对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债券投资计息时通过“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核算,同时产生“投资收益”——一种持有利得。交易性金融资产一般不考虑长期趋势,不作减值测试,出售时,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余额转入“投资收益”中,反映“未得利润”向“实得利润”的转化,并将原账户中相应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二级科目一并转销。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十八条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外的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果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归入非流动资产,它的未来价格是不确定的,企业只是根据长期获利的预期而持有观望,但持有过程中会根据市场利率变化、投资收益率变化、外汇风险变化、企业资产流动性等预测进行决策。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计量以其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但购入的债券按“面值”作“成本”,目的是为了后期计息等需要。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了设置“成本”明细科目外,还要设置“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为什么“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样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而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却不计入“成本”明细科目而直接冲减当期“投资收益”呢?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变动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进而调整了当期利润,则发生交易费用应作为当期损益的扣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变动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因而不影响当期利润总额,如果将交易费用冲减当期“投资收益”,就会造成当期利润亏缺,所以会计准则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采用“资本化”的处理方式,将其列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进行核算。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购入时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应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债券如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计算的利息计入“应收利息”一级会计科目,如为一次还本付息的,其利息应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明细科目,因股利或利息带来的收益应确认为投资收益。

      期末,企业要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如果有迹象表明资产价值持续下跌时,应将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转入“资产减值损失”中减少当期损益。并且,如果该资产是债务工具,今后公允价值上升时,减值额可从当期损益中转回;如果是权益工具,即使公允价值上升了,减值额也不能从当期损益中转回。同其他资产减值处理不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可采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核算减值;二是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核算减值。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并保持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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