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改革 完善制度 不断推动财政企业工作进步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弘力,财政部副部长。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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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财政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力求通过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制度创新,研究解决各种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方面,财政企业工作政策思路进一步完善。研究建立了公共财政体制下财政企业工作的基本框架,推动了财政政策支持体系、企业财务法规制度体系、企业财务信息管理体系、财政资金监管体系建设,明确了“十一五”时期财政企业工作的政策思路和指导原则。另一方面,通过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安排中小企业资金和外贸发展基金等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事业。“十五”以来,我国企业的竞争力不断增强,经济效益有了显著提高。今后,我们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不断推动财政企业工作进步。

      一、充分发挥好财政的职能作用,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良政策环境

      (一)要有创新精神。首先,政策目标要创新。计划经济时期管理企业,往往是为了把企业管住,政府管理部门要审批企业的许多经营管理事项。我们现在管理企业,目的是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高企业自我发展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进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就要求我们灵活运用财政、税收、财务以及资金政策,在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地减少有失公允的特殊优惠政策,努力促进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同时要更加注重从机制、体制和制度上推进企业的改革,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要由传统的资金投入方式,向体制、机制、制度安排方式转变,使政策更加科学,更有效率。其次,方式方法要创新。要更加注重用经济、法律的手段来调控企业,用政策、制度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企业自我发展、自我创新创造更加开放、宽松的政策环境,增强企业的主体意识和内在发展动力。第三,服务对象要创新。在经济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下,传统意义上的财政企业政策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只重视对国有企业的扶持政策,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公共财政的理念,也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要注重拓展财政政策的惠及范围,使财政企业政策更具有公共性,公平性和公正性,更有利于各类企业和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的一视同仁。

      (二)要有全局观念。首先,要把财政企业管理工作放在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大局中来考虑。财政企业管理工作的服务对象——企业,是市场经济最活跃的主体,也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的重要对象。因此,财政企业管理工作要立足于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服务,要进一步加强经济形势分析,提高经济形势分析水平,充分发挥财政企业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当前,要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研究,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其次,在推进财政企业管理工作过程中,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注意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阶段,一些多年来积累下来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正在逐步得以解决,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制定实施财政企业改革发展政策过程中,要高度关心困难企业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努力确保和谐社会建设。

      (三)要有服务意识。首先,要主动研究解决问题。在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许多困难和问题没有既有的经验可以借鉴,尤其需要我们建立服务意识,主动去研究问题,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在有利于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和持续发展的环节,只要是符合公共财政管理要求的,我们就要有主动埋单的意识。其次,要建立公开透明的制度和政策体系。要通过规范管理制度,公开管理程序,主动接受人大、审计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三,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要认真管好用好每一分钱,切实提高财政企业工作的服务水平。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跟踪问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企业的支持作用。

      二、积极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作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重要举措之一。今年5月,国务院第178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由财政部会同国资委代拟的《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有关意见及相关办法将于近期下发。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7年先进行试点,对国资委监管企业2006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收取。地方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决定。

      根据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财政部门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主要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上交。

      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办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主要包括:国有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和国有企业清算收入等几大来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分为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实施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调整、企业技术进步、补偿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几个方面。关于企业上交税后利润的比例,从既有利于继续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又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出发,综合考虑企业自身的改革发展需要,将按“适度、从低”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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