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准则的国际比较

作者简介:
于富生,张敏,中国人民大学; 李婷娜,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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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产减值概念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以下简写为IAS36)中指出,减值损失是指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价值的差额。可收回价值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销售净价指在熟悉情况的交易各方之间自愿进行的正常交易中,通过销售资产而取得的、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使用价值(value in use),指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期限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我国新会计准则指出,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是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由此,可看出对资产减值的定义我国已引用“公允价值”,与国际会计准则已基本一致。

      二、资产减值确认的比较

      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主要有3种,即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和经济性标准。永久性标准是指只有永久性(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的资产减值损失才予以确认,英国等一些国家采用这一标准。可能性标准是指对可能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确认,美国等一些国家采用这一标准,其特点在于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不同,确认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的贴现值,计量采用公允价值,这样可能会导致资产价值的高估。经济性标准是指只要发生减值就予以确认,确认和计量的基础相同,其可以减少确认时的主观判断和人为操纵,在实务中更具可操作性,IAS36就采用这一标准。我国也基本倾向于这一标准。在资产减值的确认时间方面,IAS36要求企业在每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应估计是否存在资产可能已经减值的迹象。我国新会计准则对此做了相同的规定,对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也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此项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将减少我国企业在操作时的随意性,提高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三、资产减值计量的比较

      (一)资产减值的计量属性

      IAS36规定,资产减值应采用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进行计量。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在借鉴IAS36和结合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资产公允价值、处置费用以及现值的计算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南。

      (二)可收回金额的确定IAS36规定,可收回价值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按照IAS36的要求,企业必须对资产的来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算为现值,以此作为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与该项资产的出售净价比较,选择较高者作为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显然,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的可收回金额在定义上基本一致,并参照IAS36对折现率的选择、预测基准和构成要素提出了类似的要求。但由于IAS36在这些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被操纵甚至滥用的可能。我国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企业在确定资产的使用价值时,仍可通过操纵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选择折现率来规避资产减值准则。

      (三)资产减值的计提基础

      IAS36在计量资产减值时引入了“现金产出单元”,规定如果不能在单项资产的基础上确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就应当以“现金产出单元”为基础确定可回收金额。我国新会计准则在计量时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要求对于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的资产,应当按其所归属的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计算确认减值损失。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对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资产组”的引入避免了原来8项准备中由于许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难以单独产生现金流量,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在操作上的困难,另一方面比IAS36的“现金产出单元”概念要容易理解。

      (四)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

      IAS36规定,允许对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予以转回,但不允许由于估计的改变而对商誉减值损失予以转回(如折现率的改变,或与商誉有关的现金产出单位的未来现金流量在时间或数量上的改变)。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已经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鉴于我国以往的经验及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减值损失不得转回的规定,可以控制一些企业操纵损益,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四、资产减值披露的比较

      IAS36对资产减值披露的内容较为翔实,包括导致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或转回的环境和事件及其损失金额等内容。我国新会计准则在资产减值披露方面已向国际准则靠拢。对减值损失发生的原因,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累计金额、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以及有关商誉减值的披露都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新准则重视资产减值披露的目的在于促使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开、透明,规范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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