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馅饼还是陷阱?

——某公司重组案例分析与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君,李若山,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

原文出处:
财务与会计:综合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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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将投融资业务与企业生产经营融为一体,成为考验企业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因此,有些企业不仅开始重视投融资业务,而且,还专门设立了部门与机构,以解决投融资业务与生产经营的配合。然而,毕竟大多数企业对转型社会所具有的投融资业务的特征不太熟悉,特别是对如何配合生产经营来进行投融资业务的开展还不了解,因此,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问题。笔者在此根据某市发生的一项资产重组案例,剖析企业应如何做好投融资业务,为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案情简介

      A公司是X公司旗下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实力雄厚。近年来,凭借公司产品在市场中的领先地位及良好的声誉,公司取得了长足发展,每年获利达2亿多元,现金流也较稳定。但A公司领导均为技术人员出身,对公司经营管理不太精通,而且缺乏资本运作的经验。为此,经过X公司及A公司高层讨论,准备引入战略投资者,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资本运作能力。民营公司Y、Z(后发现为夫妇两人分别组建的两个公司)资本实力雄厚,愿意与X公司合作经营。经过谈判,X公司与Y、Z公司分别投入资本,对A公司进行改制。X公司以投入原A公司资产评估作价1.5亿元,投入到新组建的A公司;Y、Z公司分别投入现金2.75亿元。改组后的A公司,X、Y和Z公司所占股份分别为45%、55%。在这一过程中,X公司取得了较大的溢价收益。新A公司的副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由Y、Z公司派出,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由X公司派出。董事会共七人,其中,六人由X公司担任,一人由Y、Z公司担任。

      二、三笔业务起波澜

      新A公司成立后,Y、Z公司说服董事会进行了如下交易:

      1.Y、Z公司以委托理财的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收益为由,说服A公司将2.5亿元银行存款委托给W证券公司购买国债委托理财(后查实W公司实为Y、Z公司控制),由于该笔资金运作主要由Y、Z公司提议,因此Y,Z公司承诺以自己在A公司55%的股权作为抵押担保。

      2.以需要购买设备、土地使用权为由,A公司财务总监提出,质押Y、Z公司55%的股权向银行借款2亿元。后来,Y、Z公司称业务发展急需资金,2亿元借款又转到了Y、Z公司账户下长期被占用,成为A公司与Y、Z公司的往来款。

      3.除了上述两笔交易外,Y、Z公司与H上市公司之间还发生了如下担保关系:H公司将2.35亿元委托W证券公司理财(购买国债),Y、Z公司以持有的A公司共55%的股权为上述业务进行担保。

      虽然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方W证券公司不得将国债融资套现,但W公司仍私自将A公司的2.5亿元和H公司的2.35亿元国债进行回购套现(采取国债回购方式)。后因经营不善,W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力偿还A公司和H公司的委托理财款。Y、Z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大量资金转移后潜逃到国外,Y、Z公司事实上已成为空壳,名存实亡。

      H公司在闻知W公司陷入困境后,立即起诉W公司和担保人Y、Z公司,并在第一时间查封了Y、Z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权,要求Y、Z公司对2.35亿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将A公司股权判给自己。因Y、Z公司长期占款不还,A公司的2亿元银行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银行向法院起诉A公司及其担保人Y、Z公司,并查封A公司资产,请求法院将Y、Z公司持有A公司的55%股权判给自己,股权拍卖不足偿还的部分继续由A公司偿还。A公司就Y、Z公司担保的2.5亿元委托理财也对Y、Z公司提起诉讼。由于三桩官司都是由同一家法院审理,且都涉及同一标的——Y、Z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权,法院于是将三个案件合并审理,并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H公司主动抛“馅饼”

      在调解过程中,H公司提出以下重组方案:H公司愿意拿出2亿元现金,帮助A公司偿还银行借款,但前提是将Y、Z公司持有的A公司55%股权过户到H公司名下,A公司在以后两年内通过经营积累逐步偿还该笔借款,或者增资扩股募得资金归还借款,银行在借款清偿后同意解冻A公司资产。

      H公司认为该重组方案对各方均有利:第一,银行债务得到清偿,银行的利益得到保障。第二,对A公司来说,解了燃眉之急,可以尽快恢复正常经营活动。由于A公司主营业务在行业内处于龙头地位,拥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品牌优势,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的创造能力都较强,通过努力,几年内能消化历史包袱,走上正常发展道路。第三,对H公司来说,因为A公司声誉较好,是个不错的投资对象,而且通过重组,将自己在W公司委托理财损失变为股权投资,可避免上市公司监管机构的质询和处罚。

      H公司认为,如不进行重组,而是委托法院拍卖股权,一方面要支付高昂的拍卖费用,另一方面对A公司经营会造成不良影响,这是公司股东和各债权人都不愿看到的,而重组则是有利于各方的良性合作。

      X公司作为A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希望尽快走出困境,但短期内又找不到其他合适的重组方案,X公司决策者觉得上述方案是目前态势下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为慎重起见,X公司管理层还是决定咨询一下财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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