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比较与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吴雅玲,广东工业大学。

原文出处:
科学与管理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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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无形资产在企业中越发显现出了它的重要性。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成为企业能否在激烈的竞争中取胜的关键。我国2001年颁布的无形资产准则(以下简称旧准则)已日益显现出其不适应性。因此,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并与国际会计趋同。趋同并不是等同,毕竟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政治、经济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新准则按照我国的现状,制定了一部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会计制度,但是否存在不足,还需要实践来检验。

      1.新旧无形资产准则的内容比较

      1.1对适用范围作了调整

      新准则在总则部分首先明确了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将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排除在了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之外。明确规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1.2对概念重新进行了定义

      旧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并把无形资产按能否辨认划分为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新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新准则中的无形资产只包括了旧准则定义中无形资产的可辨认部分,而对于不可辨认的商誉,则不再确认其为无形资产。同时,新准则还明确了符合无形资产可辨认性的两个标准,更确切地界定了无形资产。

      商誉是指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它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对于自创商誉,新旧会计准则都没有把它确认为无形资产。而对于外购商誉,本质上并不等于收购价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当然还有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其成本是难以计量的,不符合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一确认条件,所以新的会计准则没有把它纳入到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之内。

      然而,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定义并没有明确其具体的内容,这样做虽然改变了以前范围过窄的弊端,但是由于我国市场还不够完善,所以建议能列举出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

      1.3对初始计量的内容作了调整

      旧准则和新准则都分别按无形资产取得方式的不同对如何确定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做了规定,不同的是新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可以更加真实地反映经济实质。

      1.3.1对无形资产取得时的计量规定不同

      对于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旧准则规定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而新准则规定将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列为成本。新准则的规定更加具体,能有效的遏止企业虚增资产规模和夸大资产营运能力。

      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还表现在:新准则增加了“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由于无形资产的流入会使多个会计期间受益,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因而外购无形资产需要支付大量的资金,延期支付成为购销双方必然的选择。因此,新准则对此项规定得更加确切、具体与完善,更能反映价值归属的本质。

      1.3.2对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规定不同

      旧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而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该规定实际上违背了“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这样的规定对会计信息的报告造成了许多不良的影响。

      新准则则将无形资产的开发分为两个阶段: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费用化;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可进行资本化处理,计入无形资产。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激励企业增加更多的研发投入,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

      笔者认为新准则将企业研发支出分阶段处理,既允许研究阶段支出费用化又允许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既遵循了真实性原则又更好地体现了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容易造成资产流失且更好地促进了经营的积极性。但重要的一点是会计人员能够明确的划分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

      1.3.3对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进行了修改

      旧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但是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项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新准则修改为: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新会计准则强调了无形资产的公允性,不公允的不确认其为无形资产的成本,更好的反映了经济事实,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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