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对外出口贸易的增加,欧盟和美国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近几年呈增长趋势,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在应对反倾销调查中经常败诉,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得不到国际认可。如欧盟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五项标准之一是“有一套按国际通用准则建立的会计账簿”,由于我国会计制度与国际上的差异性,造成我国在反倾销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另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我国会计核算所依据的旧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从而造成生产成本计算上的差别。如我国企业目前在计量生产成本时,在职工劳动保障方面的成本支出不够细化。原《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在职职工的工资、福利费用应按照受益对象成本费用化外,在职职工劳动保障方面的支出全部进入“管理费用”;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在职职工劳动保障方面的支出也应当按照受益对象成本费用化。又如,原规定退休职工的前期服务成本计入当期费用;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退休职工或即将退休职工的前期服务成本,在修订当年确认或在其预计生命年限内摊销,有规律地计入当期费用中。2006年10月19日,美国商务部又对反倾销调查规则作出调整,规定了市场经济采购原则和工资计算方法。在“工资计算方法”中明确规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加入了社会保险等福利收入。这两项规则同中国原《企业会计制度》也有矛盾之处。也就是说,我国原有的会计制度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正是在上述背景下,2006年2月中国财政部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重新作出规定。 一、新的职工薪酬准则与原规定的比较 1.职工薪酬的范围增加 新准则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与原有的规定相比,新的职工薪酬准则的内涵要广泛得多。它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还有新增的诸如辞退福利等职工薪酬形式。 另外,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中“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核算职工薪酬时,不再使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统一使用“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按“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股份支付”等进行明细核算。 2.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 新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而原制度规定不细致,要求部分职工薪酬计入到期间费用。例如企业开发无形资产所负担的职工薪酬,在新准则中规定:借记“研发支出”,贷记“应付职工薪酬”,期末借记“无形资产”,贷记“研发支出”;而原制度规定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再如,新准则规定在职职工劳动保障方面的支出应当按照受益对象成本费用化,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而原制度规定在职职工的劳动保障方面的支出计入“管理费用”。 3.取消了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 新准则取消了计提应付福利费的规定,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而原制度规定,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计入成本、费用。 4.引入了辞退福利的概念,并规范了确认和计量原则 在新准则中引入了辞退福利的概念,辞退福利包括两类:一类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即“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另一类是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职工有权选择继续在职或接受补偿离职,即“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对于前一类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对于后一类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企业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符合准则规定的应付职工薪酬确认条件、实质性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量应付职工薪酬。这种处理方法符合新的会计基本准则会计假设——“权责发生制假设”①。原制度中关于职工辞退问题的规定,不分职工是否有选择权,统一在支付辞退职工补偿金时计入当期损益。原规定处理方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假设”,实质是收付实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