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48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并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境内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施行。新准则体系。 一、由程序执行到位转向风险控制到位 如果被审计单位事实上存在经营失败或重大舞弊行为,不管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是否严格规范,只要其最终未能揭露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上述行为,他们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审计准则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将审计工作的重点转移至风险控制,将审计工作的重心前移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上。同时还要求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二、由被动审计转向主动审计 准则对注册会计师发现舞弊的责任作出了明确的界定,不再消极回避,而是积极应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保证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无论是错误,还是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在新审计准则的多条准则中,都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应与公司管理层进行沟通互动。此外准则强调注册会计师要与治理层进行互动,首次明确要求“与治理层沟通”。 三、由侧重账簿等资料审查转向侧重评价风险 准则强调注册会计师必须实施专门的程序来获取对被审计单位及环境更为深入、更广泛的了解。注册会计师必须对所有审计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而不能简单地将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直接评估为最高水平。 在新审计准则中,内部控制也从三要素增至五要素,增加了对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评估和对控制的有效性的动态监控两大要素。 四、由机械地执行审计程序转向执行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准则强调注册会计师必须将风险评估结果与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建立明确的对应关系。反对平均使用审计资源,反对使用标准的审计程序,反对无的放矢。此外,准则还规定应该对风险区别对待,特别风险特别处理,特别交易往往与非常规交易和判断事项有关,特别风险要高度重视。 五、由以“证实式查证”方法为主转向以“侦察式查证”方法为主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关注审计可能揭露导致其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产生怀疑的情况或事项。在获得总体了解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某些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经营风险,即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停业或对其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