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债务偿还的发现与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沈萱,吴云,江苏立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文出处:
财会学习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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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笔者负责法院委托的一起经济纠纷的审计鉴定业务。经过审计和调查,发现了该公司虚假偿还债务的做法,笔者就此案例与同行们交流一下体会和思考。

      一、案情介绍

      某总公司于1999年3月对其下属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进行改制,评估后的资产总额为380万元,负债为390万元,以零资产出让,原经营者购买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为A公司)。总公司对外欠款无力偿还,A公司被总公司的债权人追加为第二被告,被要求其在接收总公司资产金额内为总公司偿还债务。

      A公司账面反映,接收的资产已用于偿还其同时接收的债务,且该偿还行为已经被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法院二审委托我们事务所对A公司偿还390万元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计。笔者对A公司的债务偿还情况进行分类汇总:一是付款偿还债务122万元,二是销售货物偿还债务255万元,三是关联企业转账11.5万元,四是债务转收入1.5万元。

      在笔者近年审计所接触的企业中,改制企业改制前的债务百分之百偿还的情况并不多见,对其偿还债务的真实性,笔者保持了应有的职业怀疑,通过对其逐笔审计和调查终于揭开了其“庐山真面目”。

      二、疑点的发现

      笔者首先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程序对A公司已偿还的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客户单位发放询证函,但是由于1999年企业改制,离本次审计时间较长,没有一个客户单位回函确认,我们只有从原始凭证入手查找疑点。

      1.对付款偿还债务的审计情况:在这一类型的经济业务中,A公司的记账凭证后均附有银行的转账支票或汇票、财务部门的证明、公司领导的审批。表面上看原始凭证真实合法,但笔者对2000年四笔转账付款51万元产生了怀疑,一是这四笔偿还的债务无收款方的收款证明,二是A公司未能提供2000年度的银行对账单,三是现在银行的转账支票单位保留的存根联无需银行盖章,且收款人只需用钢笔填写无需复写,收款人的真实性难以判断。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到银行调查取证,结果真相大白。其中,偿还甲公司债务13万元,系A公司本单位提取现金(但记账凭证后的附件是转账支票的存根),偿还乙、丙公司38万元,实际是先支付给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再分次提取现金给A公司。

      2.对销售货物偿还债务的审计情况:在这一类型的经济业务中,该公司记账凭证后均附有销售发票,业务部门的销售日报表,共9个客户单位,其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账款255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2179500

       应交税金370500

      该公司税金也已交纳。表面上看货物销售真实合法,但笔者在对A公司的经济业务审计中发现有异常情况。A公司1999年3月账面反映应付丁公司38.35万元,2003年6月A公司收到丁公司现金4.5万元,同年8月开具货物销售发票计42.85万元(普通发票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结清债务。按照A公司的账务处理,对丁公司38.35万元属预收货款,2003年6月再预收现金4.5万元,相隔4年提货,有悖于正常的经济业务活动,开具的是普通销售发票,对方无法抵扣增值税款,也违反常规。于是我们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陪同到丁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结果是:丁公司在1998年以后就没有与A公司有过任何经济往来(1998年前发生的所有业务往来账已结清)。原来A公司在货物销售过程中,有部分客户无需发票且支付现金,A公司将该部分销售抵顶了虚假的债务,经审计共有3笔,金额82.5万元。

      3.对于关联企业转账11.5万元,原始凭证依据不足;对于债务转收入1.5万元,是8家客户单位的尾款,不需支付。

      三、引发的思考

      1.对于司法鉴定审计业务我们审计人员要有合理怀疑和职业判断。经济纠纷业务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查证的,已有了一份结论,我们不能先入为主,对需要鉴定的资料和证据材料,必须认真分析,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逐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不断排除疑点,弄清事实真相。

      2.审计人员应具备综合业务知识,熟悉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上述A公司的物资销售中虽说有真实的销售发票和业务部门的销货日报表,但是预收款与发货时间间隔较长,再次预收客户现金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却使用普通发票等这些经济往来业务方面的疑问,应引起审计人员的高度关注。

      3.审计人员要灵活运用审计方法,在审计工作中如果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排除疑点,审计人员不能拘泥于一种方法或一个方面,尤其是司法鉴定业务,必要时应当向法院申请做出调查取证,从第三方获取的证据要比原告或被告提供的证据更加真实可靠,更有说服力。

      4.本案中的舞弊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如果我们承办的是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无法到第三方获取证据材料,就很难发现上述舞弊,审计风险也就由此产生。笔者认为,我们审计人员在年度报表审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中注协新颁布的执业准则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等准则。不能走过场,不能为了应付协会或财政检查做一些形式上的底稿,而是要按照准则的要求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判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防范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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