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会计处理 对于上市公司出售资产给关联方的交易,应区别正常的商品销售(含提供劳务)与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除商品销售以外出售的其他资产)处理。 1.正常的商品销售。上市公司对关联方进行正常商品销售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当期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比例较大的(通常为20%及以上),应按对非关联方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作为对关联方销售的计量基础,并据以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例1:甲上市公司2001年度销售5 000辆小轿车给联营企业,每辆小轿车的售价为3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当年度甲公司销售给非关联企业的小轿车分别为:按每辆25万元价格出售3 000辆,按每辆28万元价格出售5 000辆。假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小轿车的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销售小轿车的增值税税率为17%,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析:甲上市公司对非关联方销售小轿车的加权平均价格为26.875万元[(3000×25+5000×28)÷(3000+5000)],甲公司当年度销售给关联方应确认的销售收入为134 375万元(5000×26.875);甲公司当年度销售给关联方不能确认收入的金额为15 625万元(5000×30-134 375),该部分作为关联方对甲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借:应收账款175 5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34 37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 500万元,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15 625万元。 (2)商品的销售范围仅限于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或者与非关联方之间的商品销售未达到商品总销售量的较大比例的(通常为20%以下),应当分别情况处理:①实际交易价格不超过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②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销售商品账面价值120%的,将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确认为收入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例2:甲公司2001年度生产的产品全部销售给子公司,所销售产品的账面价值为44 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甲公司按照61 600万元的价格出售。假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销售产品的款项尚未收到,甲公司销售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并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解析:甲公司销售给关联方的产品销售价格超过该产品账面价值120%{61 600万元>52 800万元(44 000×120%)},则按52 800万元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实际交易价格大于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的部分8 8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借:应收账款72 07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52 8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472万元,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8 800元。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公司销售该商品的成本利润率高于20%的,则应按合理的方法计算的金额确认为收入。 2.非正常商品销售及其他销售。 (1)非正常商品销售。上市公司销售商品给关联方,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应按出售商品的账面价值确认为收入,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出售商品账面价值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转移应收债权。上市公司将其应收债权转移给其关联方,应按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例3:甲上市公司应收其他单位账款的账面余额为8 000万元,已提坏账准备6000万元。2001年12月22日,甲公司的母公司以8 000万元购入甲公司的应收债权,款项已经支付。 解析:《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将应收债权转移给其关联方的,不能转回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而应按实际转移价格超过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因此,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8 000万元,坏账准备6 000万元;贷:应收账款8 000万元,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6 000万元。 (3)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或者同时出售资产、负债(即净资产)。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出售给关联方,或者将净资产出售给关联方,按照上述转移债权同一原则处理。 二、关联方之间承担债务或费用(不包括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如果由关联方为上市公司承担债务或费用的,视为关联方给予的捐赠。因此《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债务的,承担方应按所承担的债务,计入营业外支出;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承担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 例4:2001年12月25日,甲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为其偿还已逾期的长期银行借款500万元。则甲公司的母公司应作的会计分录为:借:营业外支出——承担关联方债务500万元;贷:银行存款500万元。甲公司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借款500万元;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