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舞弊审计制度比较

作者简介:
聂江武,韦锦义,黄小忠,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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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舞弊审计制度

      1.美国舞弊审计制度的演变和定位。

      在美加两国专家合著的《美加两国查处舞弊技巧与案例》中,舞弊审计是指涉及用前摄的手段和方法辨别舞弊,即是一种寻找舞弊证据的审计,其目的是查处舞弊。为迎合美国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强烈反应,缩小审计期望差,不断改进审计舞弊的能力和效果,美国对舞弊审计准则进行了四次重大变更,企图构建一个严密的舞弊防范与监控体系。

      2.美国舞弊审计的程序和方法。

      舞弊审计不同于常规性财务审计,审计师应作为信息的收集者将注意力集中在业已发生的事件上,寻找与舞弊行为有关的证据,并确定其具体细节、损失的金额及问题的影响范围。但它与常规性财务审计一样也有计划阶段,不过处于较后实施的阶段。舞弊审计师在较早的阶段先是进行初步调查,运用一些专门审计方法(如“Red Flag”标志法、分析性复核、询问等),并借助多种分析工具(如SWOT、BSC、标杆分析等),通过对舞弊迹象的总体分析评估舞弊发生的可能性,然后才有重点地编制审计计划,实施相关审计程序,最后编写审计报告。

      3.美国舞弊审计的查证思路与技巧。

      清晰、正确的审查思路与技巧,对审计师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美国《舞弊审计规划》中较为详细地举例介绍了一种在销售、存货、固定资产、利润方面调查舞弊的共同思路:第一步,要学习和掌握这些账户通常会发生哪些舞弊行为;第二步,分析研究容易发生舞弊行为的环境线索;第三步,检查分析舞弊发生后留下的迹象;第四步,确定采取审检舞弊的步骤和方法。

      中美舞弊审计制度比较

      到目前为止,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已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准则、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提示和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发布了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报告”,分别从不同领域对舞弊审计师如何发现、处理、报告、预防舞弊等进行了相应规范。但与《国际审计准则》、亚审组织《反舞弊和腐败指南》及美国较完善的舞弊审计模式相比,尚有不少差距,突出表现在理论研究和舞弊审计技术滞后,仅局限于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领域,偏重于事后的舞弊审计,并且效果差、效率低。从现行出台的准则来看,显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是没有突出诚信的企业文化在防止舞弊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只规定“不应依赖以往审计中对管理层、治理层诚信形成的判断”;二是没有列出主要舞弊风险因素,只提及要“考虑”;三是没有将腐败列为一种舞弊类型,只提及“侵占资产”和“虚假财务报告”;四是没有具体说明财务报表层次和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认定层次的舞弊风险水平的确定方法,只规定要“识别和评估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五是没有规定在哪些特定情形下允许保密原则的例外,仅提及“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是否向监管机构报告管理层和治理层的重大舞弊”;六是没有要求审计师在“信息收集-风险评估-实施审计程序-处理审计结果”的整个舞弊审计过程中均记录下对于舞弊的考虑,仅规定“项目组内部就舞弊的讨论及得出的重要结论”、“识别和评估的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及“收入确认不存在舞弊的理由”需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七是没有列举舞弊审计与财务审计在审计依据及标准、审计目标及关注点、审计程序及方法、审计原因、确定审计成本原则、证据来源和充分性、对于管理者价值、对审计重要性原则认识、对审计人员素质要求上的区别。

      对我国开展舞弊审计的几点启示和建议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效益审计已成为我国审计工作的主旋律。积极借鉴美国等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对研究和开展我国舞弊审计仍将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启示之一:积极调整审计策略,实行风险导向审计。

      由于我国企业存在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等现象,造成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使得以内部控制为基础的系统审计受到了挑战。加之现有审计风险模型并没有反映舞弊预警信号和财务报表舞弊的一般预警信号,并且不能用于财务报表整体风险评估,因而需要对模型中(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的基本因子——重大错报风险进行必要修正,将其分解为“舞弊风险”和“错报风险”。这样才显得更科学合理,才能客观反映出审计舞弊的能力、效果和风险度,有助于审计师积极调整审计策略,始终将风险导向审计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切实防范和减少审计风险。为此,建议修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及相关准则中审计风险模型的表述方法。

      启示之二:整合审计组织资源,建立联合审计和反舞弊审计制度。

      首先,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分别有权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核查。利用这种地位优势可以考虑整合审计组织内部的资源,建立联合审计制度,一方面审计机关应聘请舞弊审计经验丰富的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人员参与,发挥审计资源的协同作用;另一方面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应将发现的舞弊征兆及时报告给审计机关查处。其次,根据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提请公安、监察、检察等机关予以协助。利用这种协作机制可以考虑整合审计组织外部的资源,建立反舞弊审计制度,使整个监管机构形成一种反舞弊的合力。

      启示之三:加快反舞弊立法工作,成立共同打击舞弊行为办公室。

      目前美、加等国均制定了舞弊方面的法律,如加拿大舞弊行为调查法,苏丹防止舞弊行为条例等,对舞弊进行了法律定义,并设有“舞弊罪”。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反舞弊法,刑法中也未设“舞弊罪”,仅在渎职罪一章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作出了规定。为此,建议尽快制定我国《反舞弊行为条例》,并成立专门的反舞弊机构,如共同打击舞弊行为办公室,或者在修改《刑法》时增设“舞弊行为罪”。这样,既可以给舞弊分子带上“紧箍咒”,有效遏止舞弊行为的发生,又可以为审计机关认定涉嫌舞弊罪提供法律上的依据,还可以为目前陷入“囚徒困境”的“屡查屡犯、屡犯屡查”问题提供一个新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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