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的主要问题及审计方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闫存岩,山西财经大学; 徐金宝,建行山东分行总审计室。

原文出处:
经济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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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及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也向纵深发展,加快了与国际商业银行接轨的步伐,这也意味着今后银行业的竞争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业务的竞争,而是全方位、多层次的竞争。竞争的焦点是如何实现价值最大化、利润最大化。由于传统业务利润的增长空间已不大,竞争的重点就自然转向新的业务品种,中间业务是其中最具潜力的业务品种。而在中间业务品种中,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业务,它是指银行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的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管理、债务管理、企业诊断等活动提供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具体品种包括:投融资顾问、改制上市顾问、并购顾问、债券及票据发行顾问、资产重组顾问、资产管理顾问、债务管理顾问、企业诊断、企业常年财务顾问等,它也可以为客户的银行贷款、结构融资、资本运营、资产管理等提供服务,满足客户需求。因该业务具有风险小、收益高、成本低、发展潜力大等特点,必将成为今后竞争的重点。为改变商业银行长期以来过于依赖存款、贷款的传统经营方式,促进银行业务结构、收入结构、利润结构、风险结构的转型,推动低风险发展模式的形成,它也成为大力推广和重点发展的中间业务品种。但是,由于该项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该项业务相关的法规、规章和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和健全;基层行处重业务发展、轻管理控制的惯性依然存在,使该项业务在实际办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就商行基层行在财务顾问收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审计中应采取的方法及对策。

      一、基层行在财务顾问收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财务顾问业务,部分行处一方面由于急功近利,只重视眼前利益,忽视了该项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资产风险及操作风险,而内部控制和风险预警机制又不健全;另一方面,重业务发展、轻管理控制,重形式、轻实质,粗放经营的惯性仍未彻底根除,所以造成基层行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现象仍不能杜绝。同时,上级行对该项业务的制度、法规及监督检查较少,也使部分行处心存侥幸,造成违规行为的发生。如;收费标准不统一,收费标准方式未明确,部分审批行对经办行虚增财务顾问收入的做法视若无睹;对业务的办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风险预警机制不完善,缺乏健全的管理信息系统,控制标准也未完全细化等,导致了具体操作随意性较强,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基层行在财务顾问收入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未签订书面的《财务顾问协议书》,却向单位收取企业财务顾问费。近年来,各商业银行制定下发了关于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的规定,加快了财务顾问业务的发展步伐。由于银行内部实行的绩效考核制,其中中间业务指标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基层行为完成任务,取得更好的经营绩效,在企业无该方面的业务需求、也未与企业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书的情况下,违规向企业收取财务顾问收入,以此来完成中间业务收入任务。如:在对某支行审计时发现,该行共向六个单位收取了财务顾问费,但有四个单位未与该行签订书面的财务顾问协议书,一旦产生法律纠纷,银行将面临难以估量的损失。

      2.未提供财务顾问相关服务,而向单位收取企业财务顾问费。随着商业银行对企业财务顾问业务管理业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财务顾问业务的办理有了明确的制度指导。但部分商业银行处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现象,虽然与单位签订了书面的财务顾问协议书,但档案中却无项目立项资料、调查报告、财务顾问报告或建议书、与客户的会谈纪要、往来信函、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进展情况表、项目备忘录等资料。由于缺少以上资料,容易产生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和法律风险。

      3.收取财务顾问费未开具发票或以现金方式收取企业财务顾问费。咨询顾问类业务内部控制测试表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收取财务顾问费应向单位出具金融服务专用发票。但少数银行因未与单位签订协议、未提供服务或本身不具备办理该项业务的条件,因而未能取得上级行下发的金融服务专用发票,无法向企业出具,缺少了入账依据。另外,部分单位用现金缴纳财务顾问,由于无协议,在检查时,无法确定业务收入的真实性,容易产生账外账。如:某支行2005年度财务顾问收入100多万元,均无金融服务专用发票,其中有30多万元直接收取现金。

      4.挪用其他收入充当财务顾问收入。少数行处为完成上级行制定的财务顾问收入任务,采用挪用其他收入充当财务顾问收入的做法,造成虚假财务顾问收入,严重违反了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中“谁的钱入谁的账”的原则。如:某支行将收回的A公司的已核销呆账本息的抵债资产变现款计入B公司账户,充当B公司的财务顾问费。

      5.利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资源,向企业强行收取财务顾问费。部分支行在为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时,如企业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时,虽未与单位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单位也无该方面的需求,但为了完成财务顾问收入任务,向单位多收利息或手续费,计入财务顾问收入中。表面上看,这种附带效应临时增加了商业银行收益,但由于市场是随时变化的,一旦企业经营状况出现委托,贷款或承兑形成不良,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潜在损失会很大。

      6.财务顾问收入入账不及时。商业银行开展财务顾问业务以来,由于该业务本身具有的风险小、成本低等特点,在经济发达或条件成熟的地区,该项业务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部分地区的分支行由于拥有的优良客户群体多,企业财务顾问收入增长较快。商业银行经营绩效主要考核增量,在保证完成全年任务的前提下,少数分支行将多出的部分采取年底不入账而转入过渡户,到第二年年初再入账的做法,既保证了当年的经营绩效,又不会增加第二年的收入基数,同时为下年度顺利完成任务留下退路。这种做法违反了权责发生制原则,造成收入、利润等指标核算不真实,还容易产生操作风险,为违规行为提供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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