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所得税费用应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关键是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计税基础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税利润时能够抵扣应税经济利益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各项负债账面价值减去其在未来期间计算应税利润时可予以抵扣的金额。暂时性差异,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资产负债表账面价值的差额。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的就是这种暂时性差异。笔者以固定资产为例,通过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固定资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问题的研究,来充分体现这种方法的特点与合理性。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所得税税率不变 例1:A公司2006年12月购入设备一台,价值20万元(假定预计净残值为零)。按税法规定使用4年,而该公司按2年计提折旧(均采用直线法)。假定公司2007~2010年这4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0万,所得税税率为33%。(2007年之前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均无期末余额) 2007年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313 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16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0 000 2008年相应的会计分录同2007年(略) 2009年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346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3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6 500 2010年相应的会计分录同2009年(略) (二)所得税税率变动 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时,应对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将期初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除以原适用税率,得出期初暂时性差异,然后乘以新适用税率。因重新计量对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产生的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沿用例1资料,由于所得税税率调整,2008年起A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
递延所得税资产净额3(10×30%) 减:期初所得税资产(1.65) 因税率降低而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调整0.15(5×3%) 与暂时性差异形成或转回有关递延所得税费用 1.5 所得税税率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1 500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1 500 2008年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285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5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 000 2007年、2009年、2010年所得税费用确认与会计分录(略)
固定资产重估增值 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当期计税基础不变,会产生一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根据有关准则,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直接计入权益,相应地,由此导致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期末余额的变化也直接计入权益,不影响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仍沿用上例,假定2008年1月1日,企业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估,重估价为30万元。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从重估日算起还有3年。(所得税税率为33%) 2008年1月1日固定资产重估增值 借:固定资产100 000 累计折旧100 000 贷:资本公积——重估价盈余 134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66 000* *=(300 000-100 000)×33%=66 000(元)与暂时性差异形成或转回有关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3.3(10×33%)减:归属于重估盈余的递延所得税 6.6(20×33%) 与暂时性差异形成或转回有关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3.3)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33 000 贷:所得税费用33 000 2008年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346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6 500 2009年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用313 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6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30 000 2007年、2010年应确认所得税费用与会计分录(略) 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新的会计准则,涉及到计提减值准备的相关资产,其计价金额与所得税税法上的计价基础均存在差异,只要某项资产本期计提了减值准备,应确认相应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