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购买商誉会计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立志,郑州轻工业学院高级会计师,注册价格鉴证师,河南 郑州 450002。

原文出处: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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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购买商誉是指在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合并企业所支付的购买成本与购得股权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其会计处理方法目前国际上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一是永久性资产法(永久保留法)。即将购买商誉作为一种永久性资产,不予摊销,除非有证据表明其价值发生了持续下跌。此方法认为,商誉的价值一般只会增加而不会下降,商誉不是一种耗费性资产,对价值不会下降的商誉进行摊销将使财务报告失去其真实性;并且商誉的寿命和摊销方式不易确定。二是权益对冲法(直接冲销法)。即在合并时对购买商誉立即注销,直接冲减留存收益。此方法认为,商誉的价值很不确定,不能单独存在和变化,而且形成商誉的因素很难为企业所控制。三是资产摊销法(分期摊销法或系统摊销法)。该方法认为,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应在其预计有效年限内将其形成成本(商誉价值)进行分摊、分配,以适应收益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以上三种处理方法在实务中都存在不同的问题。在综合各种方法优缺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该在对购买商誉进行摊销的同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商誉价值进行减值评价。这种方法充分考虑到组成合并商誉价值的消耗性资产价值与非消耗性资产价值的特点,弥补了永久性资产法不符合会计谨慎性原则的缺点,并且吸取了资产摊销法中符合配比原则的部分,比权益对冲法更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因此,在对企业购买商誉进行摊销的同时,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商誉价值进行减值重估测试评价是比较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

      一、购买商誉的确认

      会计实务中对购买商誉的确认方法主要有两种: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购买法又称购受法,是指实施合并的企业以现金或其他非现金资产作为合并支付代价,购买其他参与合并的企业净资产而实现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购买法将企业合并视为一种购买行为,它与企业直接从外界购入机器设备、存货等资产并无区别。在购买法下,实施并购的企业在合并日,将购买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记入实施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购买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格的差额作为购买商誉。权益结合法又称联营法,是指核算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通过权益性证券交换而实现权益联合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权益结合法下,不涉及合并成本和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时只需将资产及负债按其原账面价值入账,购买商誉在账面上得不到反映。购买法适用于大多数企业合并业务,而权益结合法被严格限制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的换股合并情形。

      二、购买商誉的计量

      对购买商誉进行的计量通常有两种基本方法:一是超额收益法,二是超额成本法。前者侧重于理论意义上的计量,而后者在实务上更具操作性。

      超额收益法把商誉视为企业获取未来超额收益的能力,依据的是“一项资产的价值等于它所创造的未来收益的现值”的会计理论观点,认为由于商誉为企业所创造的是高于平均水平以上的或称超额的收益,所以这种超额收益的现值可以作为对商誉价值的计量。这种方法符合商誉的经济实质,所取得的计算结果也更贴近于会计理论意义的商誉价值。但任何尝试从理论角度对商誉直接加以评价都必须建立在未来超额盈余能力的估计、主观性与不确定性的基础上,其缺点也与商誉的超额收益观定义一样,在其可靠性上明显不足,缺乏可信性。

      与超额收益法相比,超额成本法的优势在于其会计信息质量更为客观、可靠。企业合并中,合并企业所支付的购买成本与其所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为购买商誉的价值。这种计量方法与会计实务定义相一致,由于实际发生的产权交易的存在,使得运用超额成本法计量的会计信息易于验证,因而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认同。

      目前,对于购买商誉的计量方法大体上是一致的,即采用了超额成本法,用购买价与被购买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比较,将差额确定为商誉。因此,这种差额实际是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的,虽然不可避免包含了谈判双方从各自利益出发进行谈判较量的因素,但毕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不同利益当事人对企业价值的判断,反映了被收购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具有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购买商誉的摊销

      目前会计实务中主要还是将购买商誉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加以系统分期摊销的处理方法。美、英、法、德、加拿大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都要求企业采用或选择采用这种方法。

      笔者认为,对购买商誉应该进行合理摊销。理由是:首先,商誉作为企业一种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不可能永久保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科学方法和管理技术不断涌现,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愈演愈烈,因此企业原有的商誉从总的发展趋势上来讲价值是在日益减少,应该合理摊销。其次,购买商誉是收购方企业为了在以后获得超额收益所付出的代价,其所产生的效益只有在合并后若干年内才能表现出来,遵循权责发生制和碰壁原则,理应将其在受益期合理分配。若不摊销商誉,将会给管理当局掩盖其由于决策失误,在企业并购中多付收买成本的不良业绩提供可乘之机。最后,既然现在的会计事务中并不单独确认企业的自创商誉,而是将与其形成有关的各种费用在发生当期作为期间费用处理,所以摊销购买商誉,使其与企业各期的收入相配比,也是与对自创商誉处理思路相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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