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正确认识“单位负责人”的内涵是理解会计行为责任主体的基础 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即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单位负责人将应由其履行的法定会计事务书面委托他人代理,在授权范围内,代理人如违法,单位负责人只可以按内部规章予以处理代理人,但单位负责人仍是本单位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主体。 二、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造成会计行为不规范、会计资料失真等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还是出在单位内部,与该单位的负责人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疏于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导致会计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单位负责人为了满足来自某些方面的不正当要求;单位负责人为了追求非法的利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务,造成会计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三、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性负责,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在单位内部,单位负责人处于领导和管理的最高层次,对于本单位的经济业务拥有决策权和执行权,与单位其他人员之间是一种领导(指挥)与服从的关系,而会计人员则处在被领导的地位,其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等各种待遇大都决定于单位负责人的好恶和态度。会计人员能在多大程度上诚实工作,依法履行职责,取决于法律对单位负责人的约束。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都把单位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的责任确定在了单位负责人身上。如果单位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单位负责人就要受到法律上的追究,这已成为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四、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并不排斥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发挥职能作用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并不是否定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能作用,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使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目标与会计人员的工作目标一致起来。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对会计行为和会计资料质量的责任划分,应是单位内部的委托授权关系,由单位负责人通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并督促落实。 五、依法做好会计工作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唯一途径 单位负责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是依法做好会计工作的关键。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在与《会计法》的规定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从而切实保证会计行为的规范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单位负责人应充分认识到加强内部监督和内部控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在机制上、制度上达到规范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纠正差错的效果,从而切实保证会计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应当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为依法做好会计工作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