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分离,两者规定存在许多差异,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需要对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纳税调整。笔者现按照企业财务报表顺序,就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中常见的纳税调整事项作一介绍。 一、资产类项目 (一)折旧与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对于折旧与摊销,如果企业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则需要就此做纳税调整,将多列支的折旧与摊销费用加回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企业评估增值(国务院规定的清产核资、股份制改造除外)和接受捐赠的资产未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不得计提折旧。税法规定折旧一般采用直线法,残值比例为原价的5%,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符合加速折旧的应同时报税务机关审核。 (二)各项准备金。根据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准备金,当年计提的上述各项准备金均已计入企业当期费用。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应按计入当期费用的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对于经税务机关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年末应审查当年计入费用的准备金数额是否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限额,对于超过限额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税。 二、负债类项目 (一)应付利息。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纳税人从关联企业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长期未付的应付款。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计入当年收益,以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权益类项目 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年新增资本公积的性质。对下列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做纳税调整: (一)债权人放弃债权导致的应付款项。债权人放弃债权的会计处理是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不会影响损益。但从税务角度出发,应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捐赠。会计处理为增加资本公积,税务处理则应当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受赠数额较大企业可分次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四、收入项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 (二)折扣销售与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销售折让可以冲减销售收入。折扣销售在税务处理的具体掌握上,凡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以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因此,如果会计处理将上述未在同一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而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折扣冲减了收入,则应做纳税调整,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五)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等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不征税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当年利润,对先征后返后退的并入收到退税款的年度。 五、成本与费用类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薪金规定分段扣除,2006年7月1日以前一般执行财政部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800元,具体可执行省级政府在财政部规定范围内本省标准,2006年7月1日以后执行财税[1006]126号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1 600元,计算公式为: 企业全年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该企业年任职及雇员平均人数×规定的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12 计税标准以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调增纳税所得。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批准提取超过实际发放的部分不得扣除,超过部分可建立工资储备金,在以后年度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所得税法规定,上述三项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电信行业等职工教育经费可按2.5%),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高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三项经费;纳税人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的三项经费,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