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及补价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案例1】A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辆货运汽车交换B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运输机械,换入的运输机械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货运汽车的账面原值为50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20万元,公允价值为35万元。运输机械的账面原值为35万元,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万元,公允价值为30万元。在这项交易中,双方协议,B公司支付A公司5万元补价,A公司负责运输,共支付运费及相关税费为4万元。B公司支付相关税费2万元。假设A公司未对货运汽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B公司为运输机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万元;B公司换入A公司的货运汽车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A公司和B公司在整个交易过程中都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假设交易具有商业实质,双方公允价值可靠,采用公允价值计价。 收到补价的A公司,收到的补价5万元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35万元的比例为14.29%(5÷35),该比例小于25%,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A公司应当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核算。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换出货运汽车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300 000 累计折旧200 000 贷:固定资产——货运汽车500 000 支付相关税费(应交税金步骤略): 借:固定资产清理40 000 贷:银行存款40000 换入运输机械并收到补价: 借:固定资产——运输机械 (350 000-50 000+40 000)340 000 银行存款5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90 000 确认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340 000+50 000-300 000-40 000)50 000 贷: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性交易收益50 000 支付补价的B公司,换入资产货运汽车的公允价值35万元,换出资产运输机械原值35万元,累计折旧3万元,计提减值准备1万元,支付补价5万元,支付相关税费2万元。支付的补价5万元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30万元及补价之和的比例为14.29%[5÷(30+5)×100%],该比例小于25%,同样属非货币性资产交换,B公司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准则核算。B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换出运输机械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310 000 累计折旧30 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10 000 贷:固定资产——运输机械350 000 支付相关税费(应交税金步骤略): 借:固定资产清理20 000 贷:银行存款20 000 换入货运汽车并支付补价: 借:固定资产——货运汽车 (300 000+50 000+20 000)37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320 000 银行存款50 000 确认收益: 借:营业外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 (350 000-30 000-300 000-10 000)10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 000 [新准则分析]在本案例中我们应当重点分析: (1)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货币性资产交换时的划分界限及判断标准。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并不意味着不涉及任何货币性资产。在实务中,经常是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同时,伴随着一定金额的货币性资产的交易。此时所收到或支付的货币性资产,称为补价。这类交易是属于货币性交易还是属于非货币性交易,通常看补价占整个交易金额的比例。如果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则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参考比例为25%,即: 从收取补价方看,如果收取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从支付补价方看,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支付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或等于25%,均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计算公式如下: 收到补价的企业: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支付补价的企业:支付的补价/(支付的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25% (2)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及损益的确认与计量。在涉及补价的情况下,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除考虑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外,还应考虑补价的影响。同时,损益的确认与计量也有所不同,应分别视收到和支付补价的情况进行处理。 支付补价的企业,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计算公式如下: 应确认的收益=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资产账面价位+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其中,换入资产的成本=换出(入)资产公允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因此,应确认的收益=换出(入)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收到补价的企业,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计算公式如下: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入)资产公允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