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对公司财务会计的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曲天明,田莉杰,青岛科技大学,青岛 266000。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理论)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对于公司而言,财务会计工作非常重要,关系到公司债权人、潜在投资者、公司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些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直接受到公司财务信息的影响,因此生成会计信息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修改后的《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中涉及公司财务会计的规定较多,这些规定直接影响到了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本文对新《公司法》下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作一些探讨。

      一、允许分期出资所产生的会计处理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即要求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足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资格。旧《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第七十八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有同样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因此,按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的数额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数额是与公司相应的“注册资本”数额相等的。所以,长期以来会计报表使用者在阅读公司会计报表时,对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第一项“实收资本(或股本)”金额都理解为它既是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又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新《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方面的规定做了重大修改,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分期缴清出资,这意味着我们放弃了原来坚持多年的“法定资本制”,当然也没有直接引入“授权资本制”,而是采用了“折中资本制”。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修改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于登记事项也做了相应的调整,公司的登记事项不仅包括注册资本还包括实收资本。

      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意味着从2006年起公司设立时,内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与外商投资企业同样采用分次缴纳注册资金的方式进行投资,这有可能会导致公司实收的资本金与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注册资本在一段时间内不一致。如果仍然将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股本”理解为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错误的。

      由于根据新《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已不再与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或“股本”必然相等,这就存在公司的注册资本如何披露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一般应反映企业期末持有的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该准则对出现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情况及未到位资金如何反映未作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项目依然应反映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实收资本,当投资人未投足出资额时,企业可在附注中做进一步说明,因为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重要依据。因此,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基本情况时应将注册资本作为一项必须披露的要素,即附注中应披露注册资本金额、尚未到位资金金额、到期日等信息。

      股东认购但未缴纳的出资在会计上应处理为股东对公司的一笔负债。但是,按照新《公司法》的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以往法院的判例,在这种情况下,由公司去向股东追缴出资,但是在主体资格上是不合格的,也就是公司不能向未缴足出资的股东追缴出资。在新《公司法》下,仍沿袭原来的做法,则公司将股东未缴纳的出资记为一项债权类资产更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对于剩余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问题,可修改公司章程或协议,以利于日后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

      二、股利分配及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方面的问题

      在股利分配的规定上,一般贯彻“无盈不分”的原则,即公司当年无盈利时,原则上不得分配股利。否则,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至于股利分配的比例,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大了公司的自治权,新《公司法》在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中允许股利分配比例与出资比例不同,认可股东之间的协议安排。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股东分配利润以及行使股权,投资者收益的确认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以股份比例为准,二是以“约定”为准。

      新《公司法》的变化,给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编报带来影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新会计准则的公司必定要做出相应的安排。

      以控制为理念划分合并范围是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依据。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与原来仅以持股比例为依据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相比,从持股比例的要求来看,合并财务报表编制的范围扩大了。笔者认为,这样有利于信息使用者阅读到更多的合并财务报表信息,从而也为更充分地披露会计信息提供保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