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新会计准则体系相对于旧会计准则体系在很多方面对存货产生影响。 一、对存货入账价值的影响 按新准则的要求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对购入存货价值的影响 购入存货的成本是采购成本,通常包括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在工业企业会计存货的核算中这一部分始终作为存货的成本在进行核算,没有太大的影响,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流通企业存货核算中往往将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包储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计入当期损益(营业费用),而且旧准则是认可这一会计处理的。新准则取消这一规定,意味着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成本构成不能再搞特殊化。因此对商品流通企业会计的核算有一定的影响。 (二)自制存货成本的影响 自制存货的成本主要指的是需加工的材料的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在新准则中明确规定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因为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同时,新准则允许将用于存货生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新准则规定,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时,应当予以资本化。这就意味着允许为生产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生产周期较长且用于出售的资产所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利息资本化,计入存货价值,而不再直接计入损益,也就是可资本化的资产不再限于使用专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而这些在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中却是没有提到的。 (三)对投资者投入存货成本的影响 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成本确认方法不同。旧准则中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入账。新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即应当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存货的成本。公允价值的确定是这次新制定的会计准则的一个亮点。原准则规定的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人为可操纵性很大,容易造成存货资产不实,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二、对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影响 新企业会计准则除对存货的入账价值产生影响外,对存货发出计价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从大的方面来看,新准则下,存货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对生产周期较长的公司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原来用后进先出法且存货较多、周转率较低的公司,如家电、金属加工类等上市公司,若存货价格下跌,在明年年报存货核算法改变后,其利润可能出现大幅下降,对公司业绩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其次从具体方面来看,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面有了新规定。新准则规定,企业只能采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两种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可选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分次摊销法。新准则不认可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的分次摊销法,因此将它们通过待摊费用列支,以后分期摊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的做法已经不再符合规定。新旧准则的变化,防止了利用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摊销方法的变化,多计提或者少计提费用,减少了人为操纵利润的空间。 三、对存货期末计价的影响 新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就低计量。存货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成本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其成本计量,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原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应按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金额的范围内转回。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是指未来净现金流入,而不是指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企业销售存货预计取得的现金流入,并不完全构成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由于存货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相关税费和销售费用,以及为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还可能发生进一步的加工成本,这些相关税费,销售费用和成本支出,均构成存货销售产生现金流入的抵减项目。只有扣除这些现金流出后,才能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类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例如:假定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库存A型机器20台,成本(不含增值税)为480万元,单位成本为24万元。该批A机器全部销售给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2006年1月18日,甲公司应按每台24万元的价格(不含增值税)向乙公司提供A型机器20台。甲公司销售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向长期客户乙公司销售的A型机器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2万元/台;抽其他客户销售该机器的平均运杂费等销售费用为0.1万元/台。2005年12月31日,A型机器的市场销售价格为26万元/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