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绩效审计的成功经验及启示

作 者:
李波 

作者简介:
李波,南京审计学院。

原文出处:
商业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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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绩效审计又称效益审计,最早将绩效审计引入政府审计的是美国,随后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都开展了政府绩效审计。在经过长时间的探索后,目前英国的政府绩效审计已经逐步成熟,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审计体系。

      一、英国绩效审计的成功经验

      (一)立法型的审计体制赋予审计机关超然独立性

      英国的审计机关隶属于议会,下议院设有各种委员会,其中包括公共账目委员会,主计审计长负责向该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公共账目委员会根据主计审计长的报告来确定向会计主管人员取证的时间,然后制定听证会计划。不受政府的限制,在听证会期间被审计单位和会计主管人员都要出席听证会,回答相应问题。这样使政府各个被审计部门都高度重视审计工作。

      (二)审计法规健全

      英国审计起源早,1866年的《国库和审计部门法》为英国现代审计制度的建立奠定了重要基础。1921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国库和审计部门法修正案》,重新规范了主计审计长要审计的范围。1983年国家审计署成立,并在同年颁布了《国家审计法》,赋予主计审计长开展绩效审计的职责,这就确保了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有法可依。在1997年制定了绩效审计准则,随后又颁布了绩效审计指南。2003年发布了更新版的绩效审计手册,英国国家审计署在更新版的审计手册中提出了绩效审计的基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公正性,严密性,客观性,独立性,责任,增值性,沟通协调;建立了适用于所有绩效审计项目的循环程序;建立了贯穿于所有绩效审计项目的要素体系;提出了绩效审计“质量环节”概念等等。

      (三)审计范围广泛

      随着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绩效审计业务逐渐扩大,审计范围覆盖所有涉及公共资金的部门、团体。到本世纪初,英国国家审计署有50%左右的审计业务属于绩效审计,每年完成涉及国防、交通、教育、环境、卫生、养老、文化、法律、议会、财政、农业等60多个审计项目。

      (四)多样化、特色化的审计技术方法

      在多年的实践中,英国国家审计署探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技术与方法,如质量控制法、调查法、问题解析法、碰头会、统计分析法等。

      质量控制是审计机关为确保高质量的审计工作而采取的控制措施,英国绩效审计质量控制的最大特点就是提出了“质量环节”这一概念,“质量环节”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它是贯穿于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审计信息发布和总结经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通过在每个审计阶段提出若干问题,以及回答这些问题应取得的证据和应完成的工作任务来细化审计程序,问题回答之后整个审计过程就基本完成了。“质量环节”的设立对于建立围绕审计目标的质量保证体系,指导审计人员依照审计标准规范审计行为都有重要意义。

      问题解析法是一种通过确定一个总括性的问题、相关子问题以及用来回答这些问题的具体审计任务来规划绩效审计工作的方法。

      碰头会是把审计证据整理成任何人都能理解的一系列提纲性观点的审计组会议。一般情况下,在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召开碰头会,目的是为了能以现场审计情况为基础做出一定审计结论。

      (五)注重审计程序的各个环节

      在2003年的《绩效审计手册》中英国国家审计署提出了“绩效审计循环”这一概念,列示了完成一个绩效审计项目所经过的确定审计项目、制定审计计划等9个环节,英国绩效审计对各个审计环节同样重视,比如审计报告环节,英国政府绩效审计在结束阶段,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后,审计组要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经主计审计长审定后正式印发,至此,绩效审计的工作重点就由被审计单位转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

      二、我国开展绩效审计面临的困境

      (一)我国的审计体制导致审计机关的独立性较弱

      审计的独立性是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在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是国家审计署,隶属于国务院,审计经费包含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审计机关作为和其他部门一样的政府部门为政府服务,这样就使得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业务时难免受到政府其他部门的影响,这些无疑削弱审计的独立性。

      (二)我国开展的绩效审计带有明显的本土特征

      我国政府审计起步较晚,相应的政府绩效审计起步也较晚,在198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中虽然提及经济效益审计,但是它主要针对企业经济效益审计,与目前开展的效益审计有很大区别,其主要是以查处和揭露国有企业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为目的的审计,属于微观经济领域的效益审计,并较多地集中在对其财务成果的分析上,对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评价较少。而且我国现阶段开展的绩效审计更多是以常规的财务审计为基础,稍微延伸而形成的,缺乏明确的以审计目标为向导的绩效审计。

      (三)审计法规体制不完善

      1.开展绩效审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的《审计法》是1995年1月1日实施的,2006年2月份对其做了最新修改,但是无论是原版还是最新修改版均未明确提及开展绩效审计,只是针对财务收支的效益方面实施审计做了规定,这种不完全授权对于要全面开展绩效审计是远远不够的,同时对于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来说无疑是缺乏了法律基础。

      2.我国开展绩效审计缺乏相应的准则

      我国一些审计法规的建设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审计署在经过多年的努力后已经制定了相对完备的国家审计准则,如《中国国家审计准则序言》、《中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机关审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分析性复核准则》、《审计机关内部控制测评准则》、《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抽样准则》等17项具体准则,但是这些准则更多的是针对以往的财务审计而制定的,绩效审计作为我国政府审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要大范围开展绩效审计就必须制定绩效审计准则以及相应的审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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