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错弊审计举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屈中标,浙江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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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所涉及的主要业务活动几乎贯穿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因此一个企业对存货的核算是否科学、合理,会计方法的选择是十分重要的,而存货审计就能发现存货核算中的错弊,本文就此从三个方面举例剖析企业存货会计处理的错弊,并说明相应的更正方法。

      一、将材料采购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例1:在审查某企业20××年6月份“管理费用——其他”明细账时,发现6月6日13号记账凭证中摘要说明含混不清,其内容如下:借:管理费用——其他8 500元;贷:银行存款8 500元。

      经检查该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发现是两张运费清单,即铁路运费8 000元和市内运费500元。查阅与该运费有关的材料采购业务,是该年6月1日10号凭证,其会计分录为:借:在途物资26 00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 420元;贷:银行存款30 420元。

      同年6月15日材料入库的会计分录为(该企业对材料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借:原材料26 000元;贷:在途物资26 000元。

      由以上分析可得出,按材料计价的有关规定,材料的运费应计入材料的成本,很显然该单位将支付材料的运费计入管理费用是不正确的。该企业将应计入原材料的运杂费用8 500元列入管理费用,一方面使该批材料少计成本7 650元(假设运费的增值税税率是10%),进项税额少计850元,另一方面影响了本月及以后各期经营成果的准确性。

      调账:如果该年6月份已查清材料尚未领用,可作如下调账处理:借:在途物资7 65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元;贷:管理费用8 500元。借:原材料7 650元;贷:在途物资7 650元。

      如果该年6月份当期查清材料已被领用,应编制如下调账分录:借:在途物资7 65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元;贷:管理费用8 500元。借:原材料7 650元;贷:在途物资7 650元。借:生产成本7 650元;贷:原材料7 650元。

      如果问题查清时,该材料已制成产成品,应编制如下调账分录:借:在途物资7 650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元;贷:管理费用8 500元。借:原材料7 650元;贷:在途物资7 650元。借:库存商品7 650元;贷:原材料7 650元。

      二、利用“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多计材料发出成本

      例2:查阅某企业20××年6月份会计资料时,发现生产费用水平高于以前各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较以前各期低。为查明原因,调阅了被查企业材料成本单价表、“物资采购”、“原材料”及“材料成本差异”等明细账,发现该企业材料的计划成本高于实际成本,“材料成本差异”账户是贷方余额。其中:6月初材料成本差异为120 650元,本月收入材料的材料成本差异为450 000元;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为3 016 250元,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为9 000 000元,本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为8 500 000元,该企业实际采用的成本差异率是-2.125 3%,调整发出材料计划成本为180 650.5元。通过验算,该单位的材料成本差异率=(-120 650-450 000)÷(3 016 250+9 000 000)=-0.047 49。因此发出材料应调减计划成本403 6655元(8 500 000×4.749%),而该企业使用的材料成本差异率是-2.125 3%,调整发出材料计划成本是180 650.5元,从而使当月生产成本虚增了223 014.5元(403 665-180 650.5)。可见该企业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作为人为调节生产成本的调节器,以达到增加成本、隐匿利润的目的。

      如果该材料所生产的产品尚未完工,审计调账分录如下:借:材料成本差异223 014.5元;贷:生产成本223 014.5元。

      如果该材料所生产的产品已完工,调账分录如下:借:材料成本差异223 014.5元;贷:库存商品223 014.5元。

      如果该材料生产的产品已售出并已结转了销售成本,假如该错账的发生、发现、调账在同一会计年度,该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30%,按税后利润的50%发放股利,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那么,调账分录如下:借:材料成本差异223 014.5元;贷:本年利润223 014.5元。借:所得税66 904.35元(223 014.5×30%);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 904.35元。借:利润分配——应付股利78 055.08元[(223 014.5-66 904.35)×5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5 611.02元[(223 014.5-66 904.35)×10%];贷:盈余公积15 611.02元,应付股利78 055.08元。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 904.35元;贷:银行存款66 904.35元。借:应付股利78 055.08元;贷:银行存款78 055.08元。

      三、组成计税价格错误,少交税款

      例3:对乙企业的加工业务进行审计。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烟丝,发出烟叶10吨,每吨烟叶成本为500元,乙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500元,两方协议加工费3 000元。乙企业代扣代交消费税3 429元,乙企业反映的分录是:借:应收账款3 429元;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3 429元。经了解乙企业在计算应交消费税时的计税价格是11 429元[(5 000+3 000)÷(1-30%)],应纳消费税为3 429元(11 429×30%),甲企业委托加工后的烟丝在收回后直接出售。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所以该企业的计税价格应是12 142.86元[(5 000+3 500)÷(1-30%)],应纳消费税是3 642.86元(12 142.86×30%),少计提消费税213.86元(3 642.86-3 429)。为此,乙企业利用错算计税价格达到少交消费税的目的,而甲企业则少算了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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