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景广,河北工程大学。

原文出处:
会计之友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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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增值税的筹划空间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相应的规定也较多。对于会计来说筹划点也较多。

      (一)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在税法上,对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尽管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有税款抵扣,但是企业交纳的税款支出,可以记入企业产品成本,使企业所得税的税负降低,而一般纳税人可以享有税款抵扣。两者互有利弊,这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二)选择企业的销售方式

      销售环节的筹划也是十分重要的,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不一定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也不一定单一从事营业税所规定的项目,总要按照经营活动的需要兼营或混合经营不同税种或不同税率确定的应税项目,有时为搞促销还会出现销售折扣等。这里的规定很多,也很复杂,应根据不同选择方式降低企业的税负。

      (三)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政府为了调整国家的产业结构,制定了不少的优惠政策,如国家对农业生产者的优惠政策、国家对废旧物资的优惠政策以及出口退税政策等,只要企业运用得当就会降低税负。

      (四)利用合理的费用抵扣政策

      税法中对销售额中的价外费用作了严格的规定,以防止企业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但是有些费用是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如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企业可以在这些方面多做文章来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具体的税收筹划

      (一)利用纳税人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由于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别待遇,通过对企业的分立合并,加强企业会计核算手段,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筹划提供了可能。纳税人进行筹划的目的在于减少税负支出来降低现金流出量,但是并不是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变,都会带来税负的降低。因为转换必然要增加企业成本,如果转换的收益,不足抵扣这些成本的增加,则应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那么如何把握好纳税人身份转换的平衡点呢?

      举例说明:设我国某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业务成本为100单位人民币,该业务的成本利润率为X,设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身份的转变所需要增加的成本为Y,则当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时候其现金流量F1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增加的成本Y之和。即:F1=(100+100X)×17%-100×17%+Y=17X+Y。另外,如果企业仍然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那么其现金流量F2为应纳增值税额减去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额,即:F2=(100+100X)×6%-(100+100X)×6%×33%=4.02+4.02X。当F1>F2时,说明成本大于效益,应努力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相反,则应转变为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折扣的税收筹划

      许多企业采用销售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在实际的操作中往往是根据经销代理商的年销售量来确定折扣率的。但是销售量在年底才能统计出来,折扣额也只能在第二年年初统计出来,单独开具红字发票。税法规定,单独的折扣应当交纳增值税。但是许多的企业又不甘心,往往把折扣额从销售额中扣去,结果呢,只会招致处罚。我们可以完全采用预扣折扣率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问题。生产企业可以采用按最低折扣率或根据上年经销商的实际销售量确定折扣率。在每次销售时,根据预扣折扣率来计算折扣额,并将扣除折扣额后的收入开发票作为商品销售收入。到年底或第二年年初,根据销售数量对折扣额稍微调整一下即可,虽然调整额不能抵扣销售收入,但大部分的折扣额已作了冲销。如果担心经销商会因此享受多余的折扣额,企业可以采取收取押金的方式销售。

      (三)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这里的筹划空间就是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销售额。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税务处理应分别核算销售的货物或应税的劳务与非应税的劳务。不能分别核算的,统一征收增值税。所以纳税会计一定要做好提前的筹划,分别核算,避免不必要的高税额,具体筹划:

      1.从事以下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核算其销售额,并根据销售额以及其适用的不同税率计算增值税与营业税。

      2.联合经营。由增值税纳税人变为非增值税的纳税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通过与营业税的纳税人的联营而使其也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从而享受营业税率,减轻税负。

      3.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因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基不同而不能直接比较税负的高低,即使同一口径的税基也存在着税负差异。所以很多情况下,如果将营业税业务采取一定的方式分离出来分别征税可以降低一定的税负,但是并非所有的分离都会带来税负的降低。这就需要寻找一个税负平衡点。一般纳税人条件下的税负平衡点主要取决于可征营业税的业务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进项税额税负平衡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可记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记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

      如果在营业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税负平衡点,那么就应该交纳营业税,进行企业的组织结构分离;相反的话,就应该交纳增值税,保持企业原有的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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