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经营自有房屋的租赁(经营性租赁,下同)、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由于其经营项目的特殊性,资金结算均采取预收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预收款项时开具何种结算凭证将直接影响其当期应缴纳税款的金额。对此,比较如下: 第一种方式:收款的同时开具发票。 结果是:收款当期即应全额申报营业税(暂不考虑其他税种,下同),而且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 政策依据: 1.根据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A公司收取的款项虽然是预收款,但由于开具的是发票,税务部门审核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常就其形式来认定,也就是认定发票的开具当期即为营业收入实现的时间,企业应于开票当期全额缴纳营业税。 2.根据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第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A公司仅是资金提前结算,预收了价款,经营业务尚没有发生,因此不应该开具发票,应在经营收入具体实现时开具。 第二种方式:收款的同时开具资金结算凭证,待收入确认时开具发票。 结果是:在收入确认期申报相应的营业税,即应缴纳税款的资金流出随着收入的递延而递延。 政策依据: 1.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据此规定,预收价款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准。 2.A公司的业务涉及租赁、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其中,仓储及物业管理服务属提供劳务收入、经营租赁属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明确了提供劳务确认收入的条件:第八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第九条“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第十条“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第十一条“劳务的完成程度应按下列方法确定:(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A公司在预收仓储、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情况下,由于劳务行为尚未发生,成本无法计量,因此预收的款项在当期不能确认收入,应随着后期劳务的完成,分期结转收入、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明确了经营租赁确认收入的条件:第三十条“经营租赁的租金应当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收入;如果其他方法更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A公司预收租金的当期即结转收入显然不是合理的方法,应当根据租赁协议的约定按直线法平均分配确认各期的收入。 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A公司预收的价款均不应该在收款当期确认收入。随着收入确认的递延,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将向后递延。 不难看出,针对同样的业务,开具不同的资金结算凭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随之不同。比较以上两种资金结算方式,显然第二种方式可以实现税款递延,从而实现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目的,同时也符合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据此推断,与A公司经营模式一致的企业一定会选择第二种方式结算资金,但某些公司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难度,如现在蓬勃发展起来的为住宅小区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通常采取按月提供劳务、按月计算费用、提前预收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各地方税务机关基本都是确定可以不逐笔开具发票。据此似乎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服务费可以不开具发票,只要根据相关规定按期纳税即可,理由有二:1.预收价款时不必开具发票;2.按月服务后,虽然应该确认收入开具发票,但因其为零星服务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且针对大量的客户按月按户开具发票,不仅不方便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也会感到不方便,实际操作比较困难。但在实际经营中,绝大部分业主,即便是自住性的,虽然不需凭发票报销入账,但在支付物业费时对物业公司开具的自制结算凭证持怀疑态度,会提出索取发票的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尽快收回服务费,同时也为了减少因频繁开票带来的人力等成本,即便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也不得不在收款同时开具发票。由于双方利益的冲突,致使物业管理公司无法按第二种方式结算资金,因此无法实现税收筹划,同时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同理,企业在经营租赁、仓储服务业务时,如果面对的是大量、零散的客户,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 预收价款是商业经营中很平常的一种资金结算方式,特别在物业管理、租赁、仓储业务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上述税收筹划,针对大宗业务时是可行的,但针对零星业务可能不具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