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简称“转债”或“转券”,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指债券的持有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将其转换成确定数量的发债公司的普通股股票。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化和国际化的深入,可转换债券日益受到筹资人和投资者的重视。 一、现行的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在我国实务中,企业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作为长期负债,在“应付债券科目”核算,其基本原则是: (一)可转换债券在未转换前,其会计核算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即按期计提利息,并摊销溢价和折价; (二)在债券到期时,如果没有转股,与普通债券偿还本息的会计核算一致; (三)在债券到期时,如果转股,按债券账面价值结转,不确认损益。 上述会计做法的好处是简单易行,但忽略了可转换债券的经济实质。可转换债券对于投资者的优势在于,既保障了投资者获得本息的能力,同时又赋予他们在企业股票表现优越时以低于市场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下文简称为可转换选择权)。正因为如此,发行者一般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规定的低于市场利率,而价格却高于市场上类似但不具有可转换权的债券。因此,将可转换债券等同与普通债券进行会计处理的缺陷包括:一是在债券的持有期,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所确认财务费用低于通常情况下的债务费用,容易高估企业的筹资能力;二是尽管企业在账面上反映了一项负债,但该负债可能永远都不需要以现金偿付,容易使投资者错误评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三是会计报表没有反映企业未来股权将会被稀释的可能性,还会使计算出的每股收益的指标缺乏相关性。 二、新会计准则下可转换债券的处理 新会计准则中包含四个与金融工具相关的会计准则,根据这些准则,可转换债券会计将发生重大改变。会计核算的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可转换债券所包含的赋予投资者未来以特定的价格(转股比率)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的选择权。 首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可转换债券所包含的可转换选择权属于一种权益工具,而可转换债券本身则是一种同时具有负债和权益性质的混合金融工具。准则37号的第6条指出,“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1)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2)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可转换债券所包含的可转换选择权要求发行企业在债券到期时、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有义务以自身的权益(股票)与债券持有人进行结算,因此属于权益工具。由此可见,可转换债券是同时包含债务和权益性质的混合金融工具。 其次,发行企业应当分别计量和披露可转换债券所包含的债务部分和权益部分。准则37号第10条规定,“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分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拆分的程序是,“先确定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是合同规定的未来现金流量按一定利率折现的现值,该利率根据当时市场上具有可比信用等级并在相同条件下提供几乎相等现金流量但不具有转换期权的工具的适用利率确定。 再次,在以后各期可转换债券的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来处理。具体而言,对于负债成分,22号准则第33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而权益成分在初始确认之后,以后各期不发生变动。 最后,在可转换债券到期时,如果持有者将债券转换为普通股,主体应当终止确认其负债部分并将其转为权益,同时原来的权益部分仍旧保留为权益(但是可能从一个权益项目结转到另一个权益项目。根据我国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权益部分的金额应当从“资本公积”科目转入股本科目)。值得注意的是,可转换债券到期转换时不应当产生利得或损失。 三、示例 某公司发行2000 000份可转换债券,债券的期限为4年,每张债券的票面价值为100元,票面名义利率为6%,利息每年年末支付一次。合同规定,在第四年末公司将发行普通股,以每0.25股兑换1份可转换债券。在债券发行日,市场上类似但不存在转股选择权的债券的利率为9%。假定不存在发行费用和税收。 (一)在发行当日,应当拆分可转换债券的债务部分和权益部分(见表1) 会计分录为(单位千元,下同):
借:银行存款200 00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债券180 556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19 444 (二)在以后各期,债务部分应当使用实际利率以摊余成本计量,权益部分则保留不变 所谓实际利率,是指金融负债在“预计续存期的估计未来现金付款额恰好折现为该金融负债账面净额的利率”。在本例中,实际利率为9%。有关利息费用的计算参见表2。以第1年年末为例,有关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