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反倾销的会计策略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美光,讲师,浙江树人大学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5。

原文出处: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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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速度的加快,各国贸易额迅速上升,国际间的贸易摩擦也在日益加剧。我国加入WTO后,在全面融入世界经济大市场的同时,所遭受的反倾销指控也在不断增长。据统计资料显示,从1979年我国第一次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至今,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调查已有500余起,且近两年呈增长趋势,每年都在30起以上,多时可达40~50起。[1]另据海关统计:中国因反倾销遭受的损失已累计超过160亿美元,同时还伴有大量相关企业员工的下岗。[2]以2004年为例,国外对华反倾销立案49起,特别保障措施16起,中国已连续9年蝉联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世界之冠”。面对这样的“算计”,反击迫在眉睫。如何应对反倾销,特别是如何处理反倾销中的会计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很多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笔者拟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论述。

      一、了解和掌握反倾销运行机制与标准

      在反倾销应诉中,对反倾销运行机制和标准了解和掌握不够,是我国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应诉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很多中国企业都认为本企业没有倾销,但是许多人对如何计算倾销并不十分了解。现在的问题是,在遇到反倾销调查之前,许多企业并不关心反倾销,但当遭遇反倾销调查后,许多企业又不完全具备应诉条件。因此不论是律师还是会计师均需了解和掌握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标准,不论是国家主管部门、行业或商会还是企业都应该对被诉倾销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纵观反倾销诉讼,用替代国的方法比较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导致我国反倾销案数量增加的根本原因。以欧盟对中国市场经济问题的反倾销法修正案为例,其反映的标准如下:

      1.生产投入、销售、投资方面的价格成本,要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没有国家干预。该标准不仅针对产品构成要素和销售定价,还涉及所有制问题。欧盟委员会在问卷中要求企业提供原材料供应情况、原材料供应商的所有制情况,以及工人工资构成的情况。其目的在于了解企业所生产的产品构成要素是否在市场机制下运作。在欧盟委员会看来,凡是来自进口或私营企业的原材料都是市场关系,而来自国有企业的原材料可能含有政府干预成分。

      2.企业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计标准审计的财会账簿。该标准考查企业是否有一整套准确的会计账目记录生产成本、生产投入,以及考查企业记账所遵循的原则。应该说,我国企业会计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与国际会计标准相比没有本质的差别,问题是企业在多大程度上遵循了现有的会计法规。

      3.具有生产成本的构成、财务收支状况方面的详细说明。这包括企业财务、记账、分类、合并、调整账目、编制报表的原则,以及对数据处理、账目调整、赊账冲抵、债务偿还及平衡等的说明,不得有企业转换机制过程中遗留的财务问题。比如: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国有企业向银行的贷款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经政府介入,就转成了国家对企业的投资。该标准要求明确企业的产权情况、资金账目往来情况,以确定企业是否在承担债务。所以,问卷中要求企业提供其贷款和偿还的情况,说明企业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来龙去脉、折旧摊销情况。

      4.企业在法律保护下经营,不受政府干预而成立或关闭。该标准强调企业必须受制于《破产法》和企业财产法的约束,以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比如,集体企业不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原因是其名义上属于全体员工所有的企业。这并非法律上所讲的产权所有,集体企业员工辞职不能带走任何财产。

      5.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应实行市场汇率。上述五个标准中,对企业而言,难度最大的是第2和第3条,达到其他标准相对容易。这与企业管理水平,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相关。如果出口企业未被获准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则不能以国内销售的价格或成本加上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作为销售价格,选择替代国价格在所难免。一般来说,在确定我国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应力争使用我国出口商品价格而不使用第三替代国价格。选用替代国价格的前提条件是非市场经济,一旦使用替代国,应诉企业提交的材料大部分将不被采用,结果对我国十分不利。

      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企业应诉欧盟反倾销的关键,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就有可能得到较低的倾销税率。2002年的4起案件中,至少有7家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其中的打火机案,5家申请企业全部获得通过;2003年的3起案件中,也有7家中国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且每个案件都有企业获得。因此,了解与掌握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十分重要。

      二、严格按《企业会计制度》建账

      反倾销调查中,一个令人尴尬的现象是,不少企业难以拿出完好的原始会计凭证。据统计,有80%的反倾销案是由于应诉不力而导致败诉的。[3]应诉不力的原因,除了出口商无力支付高额的律师费用、不懂反倾销的运行机制和标准外,主要原因还是由于我国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让人怀疑企业提供资料的可信度,进而怀疑中国会计准则的可信度。例如,2004年6月中旬,欧盟对我国纺织品提出反倾销起诉,涉及到500多家中国企业,其中仅绍兴企业就有262家。随后,包括绍兴天龙在内的50多家企业进行了应诉,作为抗辩代表企业之一的绍兴天龙控股集团公司老总傅福翔和财务总监李学军坦言,在欧盟官员对公司进行核查时,他们觉得一些问题解释得不是很清楚。之所以没有解释清楚,一个很大原因是会计核算并未与国际完全接轨,欧盟所要求的很多财务数据公司根本没有列项。另外一个原因是,作为民营企业,在财务制度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缺陷。

      目前,构成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有《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应该说,我国企业会计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与国际会计标准没有本质的差别,中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基本实现了“大同”。问题是企业在多大程度上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记账,甚至还有不少企业出于偷税、私设小金库等种种目的,搞“两本账”。因此,会计应建立、健全企业各种财务制度,保存好能够充分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资料,而且要尽可能采用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为成功应诉打下良好基础。一般来讲,公司的组织管理、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和完善,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原始资料的保存是否完整等是普遍问题,也是最基本的问题。比如说,现在公司一般都有公司章程,章程中有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规定,那么公司是否按照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是否有会议纪要或决议。企业是不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算好账、记好账。实际上,加入WTO意味着企业在体制、管理、财务等方面都要向国际标准看齐,按国际规则行事。反倾销案件,打的是财务“官司”。因此,财务是重点,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记账凭证资料,是赢得反倾销的必要条件。反倾销调查人员关注点是企业的成本是否合理。因此,从每一笔销售开始,往回追溯,买进原材料,向谁买的,有没有合同、付款凭证、买货发票,是否是市场行为,如何结转成本,对应哪一笔销售,必须清楚明了;制造成本、厂房机器折旧摊销政策、管理费用、运输费用逐一都要结转到销售成本,调查人员要求细化到每一张入库单,每一份工资表,每一张招待发票,都要结转到对应的销售。调查人员特别关注企业承担的税赋、补贴,以及获得或使用的国家公共资源,如电、水、环保等,是否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获得的。因此,财务账是反倾销的重头戏,可以说,一切靠数字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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