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反倾销应诉的积极影响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长青,教授; 郭维,湖南湘潭大学商学院。

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会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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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贸总协定》规定:倾销为一国产品以低于相似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进口国的流通领域。WTO关于倾销有两种认定标准,即价格倾销和成本倾销。根据价格倾销标准,如果一个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为该出口国确定的相似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产品;而根据成本倾销标准,如果相似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者向第三国销售的出口价格低于单位生产成本加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之和,并且这种销售在一个持续时期内数量巨大,其价格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内补偿其所有的费用,则这些销售因为价格的原因可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予考虑。

      无论是价格倾销还是成本倾销,都与产品成本的计算相关,产品成本的计算将直接影响到正常价值的确定和倾销幅度的裁定。而成本的归集和计算又受到会计准则的影响,虽然各国的反倾销法对企业采用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尽相同,但都将企业会计准则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此次财政部颁布新企业会计准则,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迫于日益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因此,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研究,揭示新准则对企业反倾销应诉的影响就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在成本核算内容上的变化

      1.存货准则。

      (1)新准则扩大了存货成本的核算范围。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取消了将商品流通企业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归入期间费用的规定。

      (2)新准则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缩小了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新准则取消了用后进先出法核算发出存货的成本。这一变化一方面是为了与国际准则接轨,另一方面是由于后进先出法的固有局限性,其与货物的流转程序完全相反,不能提供特定收入与特定成本的良好配比,很少能反映出存货的特定金额,也难以反映出存货的正常周转情况。当存货不是以“后进先出”这种特定方式流转时,后进先出法就被视为一种人为的方法。这一规定能够使企业采用一致的方法来核算发出存货的成本,使会计信息更具可比性,而这在物价水平不稳定的情况下尤其重要。

      (3)新准则在间接费用的分配上,更加注重公允性与合理性,这为会计人员提供了足够的职业判断空间。新准则规定,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取消了列举相关分配标准的做法。

      2.固定资产准则。其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在初始计量上,新准则考虑了以信用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的时间价值因素;②在后续计量上,新准则不允许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③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的预计处置费用以折现金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将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后续支出确认为固定资产。

      以上第①、③条规定将直接影响固定资产的计价及折旧,进而通过固定制造费用的分配来影响存货计价。而按照新准则,一旦影响减值的因素消失之后,就不能恢复资产的真实价值,这样会使分摊到每一期间的折旧额减少,从而影响到存货真实价值的计量。

      3.借款费用准则。其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扩大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资产范围,既包括固定资产,又包括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②扩大了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既包括专门借款,又涉及一般借款。新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扩大了资本化的范围,对存货成本的核算有较大的影响。一方面,对于那些需要经过长时间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而言,按新准则规定核算出的成本可能会比按其他规定核算出的成本要高得多;另一方面,借款费用通过资本化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在折旧方法不变的基础上将提高每期的折旧额,从而间接地影响企业的存货成本。

      4.职工薪酬准则。新准则系统地规范了职工建立在雇佣关系上的各种支付关系,同时明确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带薪休假、非累积的带薪休假和可累积的带薪休假等职工薪酬形式和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它第一次明确地规范了员工的权益和企业对员工应尽的义务,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旧准则没有对职工薪酬进行系统的规范,很多企业没有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虽然廉价的劳动力是我国企业的竞争优势,但是一方面,产品成本的挤压空间是有限的,过度降低劳动力成本(采用不合理甚至是不合法的手段)是违反国际劳工标准的,可能遭到国际贸易相关法律的制裁,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出口;另一方面,通过低价出口来争夺国际市场的营销方式并不是长久之计。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新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资产的入账价值更加合理。在新准则下,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不管以何种基础计价,不对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进行确认,而是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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