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委托理财,属于资本运作的范畴,也是近几年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对委托理财审计时,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资金来源。审计人员要对企业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进行鉴别,运用内查外调,核实银行账户资金的往来和钩稽关系,找出资金的来龙去脉,判断其合法性和合规性。企业的资金来源不外乎自有资金和非自有资金即债务性资金,一般包括企业组建时的注册资本金、发行新股的募股资金、留存收益、银行信贷资金、发行债券筹资等途径。 证券法明确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但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规定国有企业不得动用国家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上市公司不得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股票。 证券法明文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委托方式。主要是指审计时对委托方对受托方的授权情况和受托方的受托资格进行专业判断。从理论上讲,要判断被审计单位委托理财的委托方式是否合法,要先界定接受被审计单位的委托理财是属于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范畴还是资产管理业务范畴。如果委托理财属于证券经纪业务范畴,则因其是一种全权委托而违背了证券法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的规定。如果其属于资产管理业务范畴,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显然违反证监会相关规定。以上两种情况,审计人员要加以区别对待。 账户管理。审计人员要关注委托理财的实际操作账户。审计被审计单位委托理财的账户所有权,需要到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调查原始档案资料。我们在审计中经常能够见到“关于转让证券账户及所属权益的承诺”,即被审计单位使用他人(或法人)股东账户,并约定在协议期内转移相关的权利与义务。这就违背了证券法关于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的规定。 此外,审计人员应该关注有无受托方将几个委托方的账户资金互相拆借使用的违规情况。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金投向。资金投向,即证券公司等受托方对被审计单位委托资金的运作情况。审计过程中对于证券公司挪用被审计单位账户资金的情况要加大力度查处,并及时予以反映。尽管证券法明文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等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但是证券公司将委托方账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的例子屡见不鲜。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挪用客户资产;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自营业务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等。 委托理财收益。委托理财的目的无非是获取收益,即其所谓其出发点和终结点。因此,对于委托理财收益的审计确认就成为审计人员必然要重视的一个环节。在审计过程中,除了要对被审计单位账面确认的收益和其证券公司账户流水单上的收益进行简单的数字钩稽关系对比外,再有就是对其收益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 委托理财具有两重属性,一方面体现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属于上市公司的对外投资业务;另一方面体现了一种借贷关系,是投资机构或资产管理机构的债务性融资业务。从受托方来讲,为了吸收资金,往往会承诺以“保底条款”吸引委托方的委托。保底条款一般包括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三种类型。对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名为委托理财,实为民间借贷关系。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委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证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率;对超出部分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所谓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的条款。在此基础上,对实践中受托人作出的填补损失承诺,即当事人双方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没有约定亏损分担,但在委托资产发生损失后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补足部分或者全部本金损失,或者受托人在承诺补足委托资产的本金损失之外,对委托资产的收益损失作出赔偿承诺。这种填补损失承诺的本质,可以分别归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和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从政策面考量,保底条款的承诺违反了证券法“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的规定,加大了证券公司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