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实施中存在的障碍及对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范文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会计学系讲师,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河南 郑州 450052。

原文出处:
经济经纬(河南财经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1011
分类名称:财务与会计导刊(实务读本)
复印期号:200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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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审计署自2003年12月15日在其官方网站上首次发布《审计署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审计结果的公告》,至2006年3月25日,共发布了12个审计结果公告,报告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公开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实行审计结果公告,有利于增强审计监督效果,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对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当前审计体制、法律环境及经验不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面临困境,必须尽快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促使其不断完善。

      一、国内外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比较

      目前全世界已有约160个国家建立了独立审计机构,153个国家参加了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不同审计体制下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强弱不同,直接影响审计结果公开的程度。

      (一)几种典型的审计结果公告模式

      1.以美国为代表的立法模式。立法型国家审计制度起源于英国,完善和成熟于美国,目前为加拿大、澳大利亚、挪威、奥地利等国采用。在此模式下,审计机关隶属于立法机构,直接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审计结果。这类国家的审计机关没有处理权,但拥有非常充分的调查权和报告权,极具威慑力,如美国的审计总署(USGAO)有权公布审计结果,在处理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非刑事案件时,若发现其存在严重损失浪费或管理不善问题,会提出包括审计结论和建议的审计报告,并在必要时由国会参、众两院召开听证会,专题报告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任何人均可参加[1]。审计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除定期向国会如实提交审计报告外,绝大多数审计结果同时向新闻舆论和社会各界披露,审计结果的公告率高达97%。同时赋予公众查阅审计报告的权利。

      2.以法国为代表的司法模式。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内设司法部门,国家审计拥有有限司法权,审计官员享有司法地位,强化了国家审计职能。如法国的审计法院是最高国家审计机关,向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独立于行政、立法部门之外。审计法院通过向新闻界发布审计结果和发布国家审计公告的形式,将审计结果公布于众,以取得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再监督。这种模式为西欧大陆和南美洲一些国家采用。

      3.以德国为代表的独立模式。此模式下的国家审计机关单独设置,独立于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之外,不隶属于任何部门,如德国的审计机关不直接拥有处理权和最终审判权,将每年度的审计报告提交议会和联邦政府,以待最后裁决,而日本借鉴了此审计模式,由会计检察院将审计报告提交国会,并抄报内阁和首相,通过新闻机构公布审计结果,或将审计报告编写成通俗读物提供给社会公众。

      4.以瑞典为代表的行政模式。此模式下的国家审计机关是行政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相对较差,如瑞典,议会把国家审计局提交的审计报告有选择地在报刊或政府公报上公布,并根据议员和公众的反映,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

      (二)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行政模式的国家审计,审计署是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审计工作。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起步较晚,目前已陆续发布一些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4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这是第一部提及审计结果公告的法规。200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44条规定,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2001年,国家审计署发布了《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对于地方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的内容、形式、审批程序、注意事项及法律责任等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为我国实行审计结果公告提供了操作层面的指导。2002年3月,国家审计署发布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组织工作及审批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适用于审计署以专门出版物的方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工作。同年,审计署还颁布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对审计署对外公告的内容、程序做了具体的规定。2003年,国家审计署又发布《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到2007年,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告”。

      二、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自《审计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审计机关在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增强了审计监督的效果,树立了国家审计的权威。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建设存在明显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审计结果公告工作的开展。

      (一)现行行政型审计体制的制约

      在我国现行审计模式下,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较弱,“同级审”关系无法理顺,国家审计成了政府的内部审计,造成了诸多弊端。从数量上看,我国目前公开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不到全部审计项目的10%;审计公告的范围远没有达到社会所期望的水平;从内容上看,审计公告披露的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全面反映查出问题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审计结果对外披露难度大,审计报告要经过审计机关、政府层层审核,某些重大事项或关系到政府形象的问题可能在把关中被“滤掉”,降低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有损社会公众对审计结果的信任度[2]。到目前为止,政府预决算审计结果公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都还没有发布,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告的透明度仍不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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