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审计公告制度的必要性 (一)政务公开和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 审计结果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国家赋予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职权和审计监督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的特点,审计结果公告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这不仅满足了社会公众的需求,也促进政府不断加强和改进公共财政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审计公告在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同时,还使社会公众参与监督政府公共事务管理,对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高公共财政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 通过公开审计结果,对政府部门财政财务活动和领导干部的经济业绩做出一个比较全面客观的评价,使政绩突出的部门和干部得到充分肯定,违反财经法纪的部门和干部受到查处,从而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财经法纪。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步,通过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意识。 (三)约束被审计单位经济行为的需要 从近几年的审计情况看,政府部门在财政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方面仍存在比较大的问题,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普遍存在,这些部门在财务管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通过审计公告制度,将政府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社会公众通过审计公告,可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及相关审计建议等内容,有助于社会公众对被审计单位开展间接监督,有助于促进审计决定的落实,有助于对政府部门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约束,从而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审计执法行为接受监督的需要 审计公告不仅将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情况公布于众,也将审计机关自身工作的结果和执行财经法规的情况向社会公布,使审计机关在监督其他部门、单位的同时,自身也接受监督。这就要求审计公告的内容,必须以真实、充分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审计处理和审计评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从而经受住社会公众的考验。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审计公告制度 (一)审计公告的范围和内容 1.审计公告的范围 审计法实施条例指出:“审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布下列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1]审计法指出:“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2] 除特殊审计项目及有关审计事项(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均应向全社会公开。特殊审计项目如委托审计项目,只向委托人指定的范围公开。 2.审计公告的内容 (1)审计的有关情况。包括审计的依据、范围、方式、起止时间等。 (2)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3)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处罚结果。包括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违法违纪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违法违规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及其处理处罚结果等。 (4)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评价。 (5)审计建议。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项目结束后,要选择适当的形式和媒体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使审计结果公告更加贴近群众,扩大影响力,便于接受社会监督。对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公用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社会公众关心的涉及自身经济利益问题,在保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应在有关的媒体上公告。对关系党和国家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应通过专题汇报的形式向有关部门上报。 (二)建立审计公告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 审计机关实施政务公开,实际上主动将审计工作置于政府部门、被审计单位、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和其他机构的监督之下。必须全面提高审计质量,完善审计法规体系,消除审计工作中的随意性,依法审计和依法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以达到规避审计风险的目的。要真正发挥审计公告制度的作用,防范审计风险,就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科学、操作性强并与审计公告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规范体系,明确和规范公告程序、公告内容、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公告权限、公告责任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使审计公告真正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完善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公告制度 从目前审计情况来看,我国经济领域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非常严重。对这些结果的公布,审计部门要遵循谨慎原则,避免产生负面影响。 1.建立审计结果公告的审批程序。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审计机关内部各单位、派出审计局、地方办事处不得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2.明确公告内容与保密原则的合理边界。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审计机关对公告内容的决定权。严格界定哪些内容可以公告,哪些内容不宜公告,在确定公告内容时做到有据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