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股收益反映股份公司每股普通股的获利能力,是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重要信息之一,也是惟一一项必须列入基本财务报表并需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财务分析指标。 一、我国关于每股收益计算的现行规定 我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规定,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都应该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指标。公式如下:全面摊薄每股收益=净利润÷年末普通股股数;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初普通股股数+年末普通股股数)÷2]。 在年度报告的附注中,一般都需要注明每股收益的计算基础。可是全面摊薄每股收益指标既无法反映平均每股普通股的盈利能力,也没有正确反映复杂资本结构对每股收益的稀释影响。加权平均每股收益指标虽然考虑到股数发生实际变化对每股收益的加权影响,但并未考虑到复杂资本结构下潜在普通股的存在可能对每股收益产生的稀释影响。可见,我国目前对每股收益计算和披露的规定十分简单,使得每股收益数据缺乏国际可比性。 二、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每股收益计算的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IFRS33)以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其《财务会计准则第128号——每股收益》(FAS128)中分别对每股收益的计算、列报和披露等做出了规定。由于两者计算每股收益的原理基本相同,因此本文主要介绍IFRS33的相关规定,对FAS128特有的规定单独说明。 (一)基本每股收益 IFRS33规定:基本每股收益应按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除以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1.关于分子——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应为当期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净损益。在当期净损益这一点上,FAS128的规定值得借鉴。FAS128要求企业在利润表上列示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非常项目每股收益、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每股收益、中断经营每股收益和净收益每股收益。其中,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是指排除非持续经营项目后的正常经营利润。正常经营利润排除了非常项目以及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影响,体现了企业正常经营成果,避免企业利用非正常交易和会计手段操纵各年的每股收益,给投资者提供了最真实、有效的财务信息。 2.关于分母——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IFRS33规定: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数量应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其中,规定时间权数是特定股份发行在外的天数占当期总天数的比例。以天为基准计算时间权数最为精确,但计算也相应会复杂一些。 3.关于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调整事项。IFRS33规定:当期和所有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根据已改变了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但资源不发生相应变化的事项进行调整,而不是根据潜在普通股的转换进行调整。 (二)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在存在复杂资本结构的情况下需要计算的指标。一般把存在潜在普通股的资本结构称为复杂资本结构。 1.关于潜在普通股转换的基本假设。在复杂资本结构下计算每股收益时,对于潜在普通股转换的计量有一些基本假设,这些基本假设是计算每股收益的基础。针对不同的潜在普通股有不同的假设:①期权:无补偿发行法。无补偿发行法是IFRS33计算认股权证的稀释每股收益的思想。它是指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当持有者行使认股权利时,公司需无补偿发行一定数量的普通股;当公司发行认股权证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需考虑无偿发行普通股的可能影响。②可转换债券:假设转换法。此法规定不论可转换债券何时转换,都假设该债券已于年初或者于债券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因此在计算每股收益时要调整净损益和普通股股数。③包含红利成分的配股:理论除权法。根据IFRS33的相应条款,在行使或转换潜在普通股时,普通股的发行通常不产生一项红利因素,因为潜在普通股通常按全额发行,结果会导致企业可获得的资源的比例发生变化。而在一项权利发放中,行权价格若小于该股份的公允价值,这种权利发放则包括一项红利因素。因此,对用于计算权利发放前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数量,应进行系数调整,结果应是权利发放之前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数量与调整系数的乘积。 2.关于分子。IFRS33认为: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后,与这些潜在普通股有关的股利、利息和其他收益或费用将不再发生。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应根据下列事项的税后影响进行调整:①计算可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时已扣除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股利;②当期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③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形成的收益或费用的任何其他变化。 3.关于分母。IFRS33基于假设转换法规定: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普通股股数为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视为在当期期初或者潜在普通股发行日已换成普通股)。 4.关于稀释顺序。稀释每股收益的分母根据具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股数确定,因此要判断哪些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性。若存在多种潜在普通股,就需要考虑潜在普通股的稀释顺序,因为这会影响到稀释程度,即稀释每股收益的大小。因此,IFRS33规定: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增加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或减少持续正常经营每股亏损,则该潜在普通股是具有反稀释性的。反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予考虑。